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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加大對金融業發展的支持力度,加快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完善現代金融服務體系,集聚金融資源,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服務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進一步深化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的通知》(國發〔2018〕13號)、《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關於印發〈廣東省廣州市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銀髮〔2017〕154號)、《中國人民銀行等八部委關於印發〈廣東省建設珠三角金融改革創新綜合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銀髮〔2012〕158號)、《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金融強省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粵發〔2012〕17號)和《中共廣州市委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設廣州區域金融中心的殃榆虹決定》(穗字〔2013〕12號)等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廣州註冊或運營的從事金融活動以及與金融直接相關的機構和個人: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且註冊地在廣州的法人金融機構、控股1家以上法人金融機構的法臭慨茅人金融類控股(或集團)公司。
(二)法人金融機構在廣州設立的市級以上分公司(分行)、銀行業持牌專營機構、金融機構專業子公司。
(三)金融市場交易平台。
(四)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銷售公司、徵信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專業基金銷售機構等金融中介服務機構。
(六)在境內外證券市場新上市的企業,在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證報價
私募股權市場和廣東股權交易中心等市場平台新掛牌交易的企業;在交易所市場、銀行間市場、機構間私募產狼淋擊品報價與服務系統、廣東股權交易中心等市場平台新發行債券的企業。
(七)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隸屬於金融機構的金融科技公司、產品研發中心、數據處理中心、軟體開發中心以及金融科技研發企業等金融科技類主體。
(八)其他經市政府認定的相關機構和組織。
第三條 扶持資金主要用於:
(一)獎勵在廣州設立的法人金融機構和金融機構地區總部;
(二)獎勵在廣州設立的金融市場交易平台;
(四)獎勵新設股權投資機構;
(五)補貼普惠金融項目付設道漿;
(六)獎勵金融科技項目;
(七)補貼金融研究機構和人才;
(八)補貼金融發展環境建設項目;
(九)市政府批准的促進我市金融業發展的其他支出。
第四條 對金融機構及相關企業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獎勵局潤:
(一)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法人金融機構按實收資本規模給予一次性獎勵。實收資本20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500萬元;實收資本20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00萬元;實收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多和鞏己勵1500萬元;實收資本5億元以下、2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實收資本2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800萬元;實收資本1億元以下、5000萬元(含)以上,一次性獎勵500萬元。
新控股1家以上法人金融機構的法人金融類控股(或集團)公司,按照其所控股的金融機構實收資本參照上述標準的1/5給予獎勵。
經國家或省批准設立或備案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可參照上述標準享受一次性獎勵。
市政府重點引進的對區域金融中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的法人金融機構可適當提高獎勵標準。
(二)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銀行、證券、期貨、基金管理、保險公司地區總部及銀行業持牌專營機構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其乃凶婆他金融機構地區總部一次性獎勵50萬元。
(三)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備案或批覆的金融租賃、證券、基金管理、期貨、保險公司等法人金融機構設立的專業子公司(不含股權投資機構)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四)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保險經紀、保險公估、保險專業代理、保險銷售公司,實收資本5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00萬元;實收資本5億元以下、2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實收資本2億元以下、5000萬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上一年度利潤總額1000萬元以上的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給予50萬元補貼,同一家機構3年內不重複補貼。
(五)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全國性金融市場交易平台一次性獎勵2000萬元,對區域性金融市場交易平台和全國性金融市場交易平台在穗設立的一級分支機構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
(六)鼓勵在穗法人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增資擴股,新增實收資本30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新增實收資本30億元以下、20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800萬元;新增實收資本20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400萬元;新增實收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新增實收資本5億元以下、2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新增實收資本2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
(七)鼓勵在穗法人金融機構跨地區併購重組。
銀行、信託、金融租賃、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併購重組市外金融機構,且重組後企業註冊地和主要經營活動地在廣州,併購交易額50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併購交易金額50億元以下、30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00萬元;併購交易金額30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證券、保險公司併購重組市外金融機構,且重組後企業註冊地和主要經營活動地在廣州,併購交易額30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併購交易額30億元以下、20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00萬元;併購交易額20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併購交易額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基金管理、期貨、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併購重組市外金融機構,且重組後企業註冊地和主要經營活動地在廣州,併購交易額5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00萬元;併購交易額5億元以下、2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併購交易額在2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八)對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典當行按照我市相關政策給予扶持獎勵。
第五條 對利用資本市場融資發展的廣州地區企業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
(一)對在境內外證券市場新上市的企業及從外地遷入的上市公司,給予3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二)對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交易的企業及從外地遷入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創新層企業,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三)對進入廣東股權交易中心、中證報價私募股權市場等平台掛牌交易的股份制企業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四)對在交易所市場、銀行間市場、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等平台新發行債券的企業給予發行費用10%的一次性補貼;在區域性股權市場新發行債券的企業給予發行費用20%的一次性補貼。以上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認定為綠色債券的,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五)在區域性股權市場進行股權質押融資的企業,獲得債務融資金額3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融資金額1%的一次性補貼,當年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六條 對股權投資機構按廣州市風險投資市場規範發展管理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條 對普惠金融、綠色金融、農村金融發展項目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
(一)推進社區金融服務體系建設,新建成的綜合型社區金融服務站,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二)鼓勵在穗銀行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力度,對上年度小微企業貸款餘額增量達到25億元(含)以上的(統計口徑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貸款餘額增量0.02%的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鼓勵在穗銀行機構加大對綠色金融的服務力度,對上年度綠色貸款餘額增量達到25億元(含)以上的(統計口徑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貸款餘額增量0.02%的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四)鼓勵在穗銀行機構加大對農村金融的服務力度,對上年度涉農貸款餘額增量達到2億元(含)以上的(統計口徑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貸款餘額增量0.05%的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五)對廣州地區農戶投保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按照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的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的保費補貼。
(六)對經所在區認定、納入市計畫新建成的農村金融服務站給予補貼,布設
存取款一體機的給予15萬元一次性補貼,布設
自動取款機的給予1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落實鄉村振興戰略在從化示範區和增城重點區建立的農村金融服務站,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5萬元補貼。
第八條 對支持金融科技發展的企業予以獎勵。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隸屬於金融機構的金融科技公司、產品研發中心、數據處理中心、軟體開發中心以及金融科技研發企業等金融科技類主體,實收資本2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300萬元;實收資本2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實收資本1億元以下、5000萬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投資規模大、影響帶動力強的金融科技類主體可適當提高獎勵標準。
第九條 對金融研究機構和金融人才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
(一)支持金融智庫建設,對引進或新設立的國際性、全國性或地方行業特色新型智庫,經報市政府同意後給予適當扶持。
(二)對金融機構新設立的博士後工作站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課題研究經費支持。
(三)對法人金融機構的正副董事長、監事長及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覆核准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含股東、董事)、金融機構地區總部的總經理(行長),給予每月1000元的住房補貼。
(四)對經評定的高層次金融人才按照廣州高層次金融人才支持項目的有關政策給予獎勵。
(五)對金融機構申請辦理工商登記、人員出國(境)、居留許可、簽證及高級管理人員子女就學等事項,由相關部門給予便捷服務。對新設立或新遷入法人金融機構和地區總部給予相關戶口指標安排。
第十條 對最佳化金融發展環境的相關活動和項目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
(一)對金融創新優秀案例評選活動每年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的補貼,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二)對中國(廣州)
國際金融交易博覽會組委會辦公室主辦的金融圖書“金羊獎”評選活動每年給予200萬元的補貼,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支持金融功能區所在區出台扶持政策,為進駐的金融企業提供用地、資金、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對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和符合本規定第二條第(一)至(三)點條件的金融機構(其中金融控股集團所控股金融機構註冊地需在廣州)在廣州國際金融城建設、購置自用辦公住房,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一)通過公開出讓方式以市場價格購地建設自用辦公用房的,在進駐營業後按照自用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給予1000元的獎勵。
(二)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在進駐營業後按照自用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給予1000元的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三)通過房產置換等多種方式支持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駐粵機構入駐廣州國際金融城辦公,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經市政府或市金融部門批准建設,具有創新性、開拓性或有利於自貿區、粵港澳大灣區和“一帶一路”建設發展的金融業重要項目、機構和平台(基地),按其規模及影響,經報市政府同意後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獎勵。
第十三條 對於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促進本市金融業發展的其他重點工作任務,經報市政府同意後給予適當扶持。
第十四條 享受扶持政策的企業應承諾在享受本規定財政補助和獎勵之日起10年內不遷離廣州或減少實收資本,如有違反則按獎勵協定(契約)退回相應獎勵補貼資金。
第十五條 扶持資金由市金融部門按規定進行審查,超出審查許可權的項目,報市政府確定。
第十六條 市金融部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在本規定施行後6個月內制定扶持資金使用管理操作辦法。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和相關企業符合條件的,經主管部門同意,可以享受本市其他產業扶持政策,但同一機構按照就高不重複的原則,不得就相同事項申請不同扶持資金。
第十八條 享受獎勵補貼的企業和組織應就扶持資金使用情況及效果開展年度自查,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自查情況反饋市金融部門。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1月1日後未適用《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支持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穗府〔2013〕11號)的企業,符合本規定條件的,可按本規定享受扶持政策。
政策解讀
一、《關於支持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的若干規定(修訂)》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2008年12月,國務院批覆《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2008-2020)》,提出支持廣州建設區域金融中心。2011年5月19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規劃(2011-2020年)》(穗府〔2011〕8號),2013年5月16日,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支持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的若干規定》(穗府〔2013〕11號),指出設立“建設廣州區域金融中心的扶持資金”,主要用於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交易平台、利用資本市場融資發展的企業、新設股權投資機構、金融創新獎和金融研究成果獎、金融機構高管人員住房補貼、金融發展環境建設項目、金融文化發展建設項目等。該項目於2018年5月到期,作為我市最重要的金融產業政策,實施以來取得了明顯成效,對我市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深入推進改革創新,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推動國家中心城市建設全面上新水平起到了積極作用。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提高直接融資比重,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著力加快建設實體經濟、科技創新、現代金融、人力資源協同發展的產業體系。對《關於支持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的若干規定》進行修訂,一方面強化對我市金融業優勢項目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補發展短板,加大力度集聚金融要素資源,增強廣州對金融機構和人才的吸引力,著力發展特色金融產業,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積極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國際金融樞紐建設。
二、《關於支持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的若干規定(修訂)》是如何制定的?
一是評估政策執行情況。掌握獲得獎勵機構的發展狀況,對以往扶持資金的實施情況和效果進行評價。二是研究國內重要城市相關政策。收集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政策,與廣州獎勵扶持政策進行比對研究。三是廣泛徵求意見。我局從2017年8月啟動《若干規定》修訂工作以來,充分徵求了社會公眾以及38個市直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意見,邀請來自社科院、高校等多名財政金融領域的專家召開論證會,根據意見對政策修改完善。
三、《關於支持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的若干規定(修訂)》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在廣州註冊或運營的從事金融活動以及與金融直接相關的機構和個人,包括法人金融機構、法人金融類控股集團、金融機構地區總部、專業子公司、金融市場交易平台、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小額貸款公司、
融資性擔保公司、利用資本市場發展的企業、股權投資機構、金融科技類主體、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高層次金融人才以及其他最佳化金融發展的組織或項目。
四、《關於支持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的若干規定(修訂)》較之前的版本有什麼變化?
《若干規定》修訂稿大體延續了原規定的財政資金獎勵政策,與原規定相比主要修改了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為增強我市銀行機構不良資產的處置能力,增加對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獎勵。二是按照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出台的關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業子公司的政策檔案增加對該類機構的獎勵。三是根據我市保險業發展的情況,增加對新遷入的保險中介服務機構的獎勵。四是為增強我市金融機構的競爭力,增加對在穗法人金融機構併購重組的獎勵。五是增加對在區域股權市場掛牌及發行債券企業補貼,為我市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支持。六是為貫徹國家關於我市發展綠色金融的相關政策,增加對達到一定規模的新增綠色貸款、綠色債券的補貼。七是為提升金融服務小微企業的效果,將銀行機構發放小微企業貸款的補貼方式由按照排名調整為按照增量進行補貼。八是為支持我市金融科技發展,增加金融科技相關補貼項目,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獨立法人金融科技公司、產品研發中心、數據處理中心、軟體開發中心等金融科技相關企業進行獎勵。
五、如何申請政策中提到的獎勵補貼?
下一步,市金融局將制定資金管理辦法,並於每年上半年組織開展年度資金申報工作,在市政府入口網站及廣州市金融局官方網站上發布獎勵扶持資金申報指南,公布流程和相關聯繫人。
新控股1家以上法人金融機構的法人金融類控股(或集團)公司,按照其所控股的金融機構實收資本參照上述標準的1/5給予獎勵。
經國家或省批准設立或備案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可參照上述標準享受一次性獎勵。
市政府重點引進的對區域金融中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的法人金融機構可適當提高獎勵標準。
(二)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銀行、證券、期貨、基金管理、保險公司地區總部及銀行業持牌專營機構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其他金融機構地區總部一次性獎勵50萬元。
(三)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備案或批覆的金融租賃、證券、基金管理、期貨、保險公司等法人金融機構設立的專業子公司(不含股權投資機構)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四)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保險經紀、保險公估、保險專業代理、保險銷售公司,實收資本5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00萬元;實收資本5億元以下、2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實收資本2億元以下、5000萬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上一年度利潤總額1000萬元以上的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給予50萬元補貼,同一家機構3年內不重複補貼。
(五)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全國性金融市場交易平台一次性獎勵2000萬元,對區域性金融市場交易平台和全國性金融市場交易平台在穗設立的一級分支機構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
(六)鼓勵在穗法人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增資擴股,新增實收資本30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新增實收資本30億元以下、20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800萬元;新增實收資本20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400萬元;新增實收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新增實收資本5億元以下、2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新增實收資本2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
(七)鼓勵在穗法人金融機構跨地區併購重組。
銀行、信託、金融租賃、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併購重組市外金融機構,且重組後企業註冊地和主要經營活動地在廣州,併購交易額50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併購交易金額50億元以下、30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00萬元;併購交易金額30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證券、保險公司併購重組市外金融機構,且重組後企業註冊地和主要經營活動地在廣州,併購交易額30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併購交易額30億元以下、20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00萬元;併購交易額20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併購交易額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基金管理、期貨、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併購重組市外金融機構,且重組後企業註冊地和主要經營活動地在廣州,併購交易額5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00萬元;併購交易額5億元以下、2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併購交易額在2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八)對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典當行按照我市相關政策給予扶持獎勵。
第五條 對利用資本市場融資發展的廣州地區企業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
(一)對在境內外證券市場新上市的企業及從外地遷入的上市公司,給予3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二)對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交易的企業及從外地遷入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創新層企業,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三)對進入廣東股權交易中心、中證報價私募股權市場等平台掛牌交易的股份制企業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四)對在交易所市場、銀行間市場、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等平台新發行債券的企業給予發行費用10%的一次性補貼;在區域性股權市場新發行債券的企業給予發行費用20%的一次性補貼。以上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認定為綠色債券的,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五)在區域性股權市場進行股權質押融資的企業,獲得債務融資金額3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融資金額1%的一次性補貼,當年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六條 對股權投資機構按廣州市風險投資市場規範發展管理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條 對普惠金融、綠色金融、農村金融發展項目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
(一)推進社區金融服務體系建設,新建成的綜合型社區金融服務站,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二)鼓勵在穗銀行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力度,對上年度小微企業貸款餘額增量達到25億元(含)以上的(統計口徑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貸款餘額增量0.02%的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鼓勵在穗銀行機構加大對綠色金融的服務力度,對上年度綠色貸款餘額增量達到25億元(含)以上的(統計口徑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貸款餘額增量0.02%的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四)鼓勵在穗銀行機構加大對農村金融的服務力度,對上年度涉農貸款餘額增量達到2億元(含)以上的(統計口徑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貸款餘額增量0.05%的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五)對廣州地區農戶投保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按照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的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的保費補貼。
(六)對經所在區認定、納入市計畫新建成的農村金融服務站給予補貼,布設
存取款一體機的給予15萬元一次性補貼,布設
自動取款機的給予1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落實鄉村振興戰略在從化示範區和增城重點區建立的農村金融服務站,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5萬元補貼。
第八條 對支持金融科技發展的企業予以獎勵。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隸屬於金融機構的金融科技公司、產品研發中心、數據處理中心、軟體開發中心以及金融科技研發企業等金融科技類主體,實收資本2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300萬元;實收資本2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實收資本1億元以下、5000萬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投資規模大、影響帶動力強的金融科技類主體可適當提高獎勵標準。
第九條 對金融研究機構和金融人才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
(一)支持金融智庫建設,對引進或新設立的國際性、全國性或地方行業特色新型智庫,經報市政府同意後給予適當扶持。
(二)對金融機構新設立的博士後工作站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課題研究經費支持。
(三)對法人金融機構的正副董事長、監事長及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覆核准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含股東、董事)、金融機構地區總部的總經理(行長),給予每月1000元的住房補貼。
(四)對經評定的高層次金融人才按照廣州高層次金融人才支持項目的有關政策給予獎勵。
(五)對金融機構申請辦理工商登記、人員出國(境)、居留許可、簽證及高級管理人員子女就學等事項,由相關部門給予便捷服務。對新設立或新遷入法人金融機構和地區總部給予相關戶口指標安排。
第十條 對最佳化金融發展環境的相關活動和項目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
(一)對金融創新優秀案例評選活動每年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的補貼,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二)對中國(廣州)
國際金融交易博覽會組委會辦公室主辦的金融圖書“金羊獎”評選活動每年給予200萬元的補貼,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支持金融功能區所在區出台扶持政策,為進駐的金融企業提供用地、資金、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對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和符合本規定第二條第(一)至(三)點條件的金融機構(其中金融控股集團所控股金融機構註冊地需在廣州)在廣州國際金融城建設、購置自用辦公住房,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一)通過公開出讓方式以市場價格購地建設自用辦公用房的,在進駐營業後按照自用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給予1000元的獎勵。
(二)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在進駐營業後按照自用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給予1000元的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三)通過房產置換等多種方式支持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駐粵機構入駐廣州國際金融城辦公,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經市政府或市金融部門批准建設,具有創新性、開拓性或有利於自貿區、粵港澳大灣區和“一帶一路”建設發展的金融業重要項目、機構和平台(基地),按其規模及影響,經報市政府同意後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獎勵。
第十三條 對於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促進本市金融業發展的其他重點工作任務,經報市政府同意後給予適當扶持。
第十四條 享受扶持政策的企業應承諾在享受本規定財政補助和獎勵之日起10年內不遷離廣州或減少實收資本,如有違反則按獎勵協定(契約)退回相應獎勵補貼資金。
第十五條 扶持資金由市金融部門按規定進行審查,超出審查許可權的項目,報市政府確定。
第十六條 市金融部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在本規定施行後6個月內制定扶持資金使用管理操作辦法。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和相關企業符合條件的,經主管部門同意,可以享受本市其他產業扶持政策,但同一機構按照就高不重複的原則,不得就相同事項申請不同扶持資金。
第十八條 享受獎勵補貼的企業和組織應就扶持資金使用情況及效果開展年度自查,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自查情況反饋市金融部門。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1月1日後未適用《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支持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穗府〔2013〕11號)的企業,符合本規定條件的,可按本規定享受扶持政策。
政策解讀
一、《關於支持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的若干規定(修訂)》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2008年12月,國務院批覆《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2008-2020)》,提出支持廣州建設區域金融中心。2011年5月19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規劃(2011-2020年)》(穗府〔2011〕8號),2013年5月16日,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支持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的若干規定》(穗府〔2013〕11號),指出設立“建設廣州區域金融中心的扶持資金”,主要用於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交易平台、利用資本市場融資發展的企業、新設股權投資機構、金融創新獎和金融研究成果獎、金融機構高管人員住房補貼、金融發展環境建設項目、金融文化發展建設項目等。該項目於2018年5月到期,作為我市最重要的金融產業政策,實施以來取得了明顯成效,對我市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深入推進改革創新,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推動國家中心城市建設全面上新水平起到了積極作用。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提高直接融資比重,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著力加快建設實體經濟、科技創新、現代金融、人力資源協同發展的產業體系。對《關於支持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的若干規定》進行修訂,一方面強化對我市金融業優勢項目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補發展短板,加大力度集聚金融要素資源,增強廣州對金融機構和人才的吸引力,著力發展特色金融產業,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積極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國際金融樞紐建設。
二、《關於支持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的若干規定(修訂)》是如何制定的?
一是評估政策執行情況。掌握獲得獎勵機構的發展狀況,對以往扶持資金的實施情況和效果進行評價。二是研究國內重要城市相關政策。收集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政策,與廣州獎勵扶持政策進行比對研究。三是廣泛徵求意見。我局從2017年8月啟動《若干規定》修訂工作以來,充分徵求了社會公眾以及38個市直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意見,邀請來自社科院、高校等多名財政金融領域的專家召開論證會,根據意見對政策修改完善。
三、《關於支持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的若干規定(修訂)》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在廣州註冊或運營的從事金融活動以及與金融直接相關的機構和個人,包括法人金融機構、法人金融類控股集團、金融機構地區總部、專業子公司、金融市場交易平台、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小額貸款公司、
融資性擔保公司、利用資本市場發展的企業、股權投資機構、金融科技類主體、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高層次金融人才以及其他最佳化金融發展的組織或項目。
四、《關於支持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的若干規定(修訂)》較之前的版本有什麼變化?
《若干規定》修訂稿大體延續了原規定的財政資金獎勵政策,與原規定相比主要修改了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為增強我市銀行機構不良資產的處置能力,增加對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獎勵。二是按照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出台的關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業子公司的政策檔案增加對該類機構的獎勵。三是根據我市保險業發展的情況,增加對新遷入的保險中介服務機構的獎勵。四是為增強我市金融機構的競爭力,增加對在穗法人金融機構併購重組的獎勵。五是增加對在區域股權市場掛牌及發行債券企業補貼,為我市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支持。六是為貫徹國家關於我市發展綠色金融的相關政策,增加對達到一定規模的新增綠色貸款、綠色債券的補貼。七是為提升金融服務小微企業的效果,將銀行機構發放小微企業貸款的補貼方式由按照排名調整為按照增量進行補貼。八是為支持我市金融科技發展,增加金融科技相關補貼項目,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獨立法人金融科技公司、產品研發中心、數據處理中心、軟體開發中心等金融科技相關企業進行獎勵。
五、如何申請政策中提到的獎勵補貼?
下一步,市金融局將制定資金管理辦法,並於每年上半年組織開展年度資金申報工作,在市政府入口網站及廣州市金融局官方網站上發布獎勵扶持資金申報指南,公布流程和相關聯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