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加快推進花都區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建設,促進花都區綠色金融和綠色產業集聚發展,根據《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銀髮〔2016〕228號)、《廣東省廣州市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總體方案》(銀髮〔2017〕154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花都區支持綠色金融創新發展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0年1月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7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本實施細則所稱綠色金融是指為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的經濟活動,即對環保、節能、清潔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建築等領域的項目投融資、項目運營、風險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務。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細則適用於符合花都區綠色金融發展要求,並在花都區開展金融業務的各類機構,主要包括:金融機構、類金融機構以及金融相關機構。上述機構需依法在花都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其中享受落戶獎勵、經營貢獻獎勵的企業應承諾10年內不遷離花都區、不改變在花都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註冊資本。
本細則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可適用於非金融業企業。
本細則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法人金融機構的中層正職以上管理人員,具有法人資格的類金融機構和金融相關機構的正、副職領導,以及其他經花都區綠色發展領導小組認定的金融緊缺人才。
第二條 落戶獎勵
對於新設立或者遷入花都區的機構按照以下原則給予獎勵:
(一)對法人金融機構按照實繳註冊資本規模給予落戶獎勵。實繳資本20億元以上的,獎勵3000萬元;實繳資本20億元以下、10億元以上的,獎勵2000萬元;實繳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以上的,獎勵1500萬元;實繳資本5億元以下、2億元以上的,獎勵1000萬元;實繳資本2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獎勵800萬元;實繳資本1億元以下、5000萬元以上的,獎勵500萬元。前述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二)對新註冊設立或新遷入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市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給予落戶獎勵300萬元,其他金融機構市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淚凝埋),給予落戶獎勵100萬元。
(三)對新註冊設立或新遷入的全國性金融市場交易平台給予落戶獎勵2000萬元,對全國性金融市場交易平台設立的一級分支機構、區域性金融市場交易平台給予落戶獎勵1000萬元。
(四)對新控股1家以上法人金融機構的法人金融類控股(或集團)公司,按照其所控股的金融機構實繳資本參照上述標準的1/5給予獎勵。
第三條 經營發展獎勵
對新設立或遷入花都區的法人金融機構,前三年按照其對花都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100%給予獎勵,後兩年按其對花都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70%給予獎勵。
對新設立或遷入花都區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類金融機構和金融相關機構,以及金融機構市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前兩年按其對花都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100%給予獎勵,後三年按凳端碑其對花都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50%給予阿棗危民獎勵。
經營發展獎勵主要用於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品牌及運營建設、辦公用房、人才獎勵等,並包含該年度企業以其他方式和專項申請獲得的所有區級財政資金(落戶獎勵、人才公寓補貼除外)。
第四條 人才獎勵
對獲得經營發展獎勵的各類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按照以下原則給予人才獎勵,單個機構的人才獎勵及補貼累計金額原則上不超過該年度機構所獲得經營發展獎勵的50% :
(一)對金囑市妹汽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可按其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超過按15%稅率計算的部分給予獎勵,每人每年最高獎勵300萬元。
(二)對類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可按其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超過按25%稅率計算的部分給予獎勵,每人每年最高獎勵200萬元。
(三)按照省、市、區相關要求,向符合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配發花都人才綠卡,持卡人可享受子女入托入學、學習培訓、醫療等優質服務。
第五條 人才公寓
符合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未在本區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包括住房建設用地)的、在本區未租住任何形式保障性住房或者政策優惠性質住房(含軍隊用房)的,可申請租賃或購置花都區人才公寓。申請租賃或購置人才公寓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綠色信貸補貼
對註冊地在花都區的企業以商業貸款方式獲得綠色貸款的,按其貸款金額1%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對註冊地在花都區外、廣東省內的企業通過花都區內騙戲道綠色分行以商業貸款方式獲得綠色貸款的企業,按其貸款金額0.5%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50萬元。
第七條 綠色保險補貼
對註冊地在花都區或項目發生地在花都區的企業按其投保綠色保險保費講匙嬸的3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萬元。
第八條 綠色債券補貼
對在花都區發行綠色債券的機構或企業按其實際發行債券端灑金額的1%給予補貼,每家機構或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
第九條 風險補償
對面向花都區企業開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等綠色金融業務的本區金融機構,按其損失金額的20%給予風險補償,最高100萬元。
第十條 實施要求
對貢獻特別突出的金融業各類機構,經區政府同意,可按一企一策方式給予重點扶持。
鼓勵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發展,參照法人金融機構標準給予經營發展獎勵支持,參照具備法人資格的類金融機構標準給予其他獎勵支持。積極培育法人金融市場交易平台,除落戶獎勵外,參照法人金融機構標準給予其他獎勵支持。
符合本細則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若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本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企業可自行選擇,原則上不重複享受,另行規定的除外。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按相關規定自行承擔。享受本政策措施扶持的對象,須簽訂相關承諾書,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扶持金予以退回。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印發的通知
花府辦規〔2020〕1號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花都區支持綠色金融創新發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花都區支持綠色金融創新發展實施細則》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金融局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月7日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及依據
原《廣州市花都區支持綠色金融創新發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於2017年7月10日印發實施,當時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建設正處於起步階段,2017年花都區金融業增加值僅9342萬元,而2019年1-9月全區金融業增加值已達到36.93億元,兩年間花都區金融業規模已取得極大發展。此外,各地對金融支持力度越來越大,出台的政策在獎勵和扶持力度方面更有吸引力,原《實施細則》已不能滿足當前金融工作實際需要。鑒於此,我區急需研究出台新的綠色金融支持政策。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關於現代金融發展的戰略部署、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以及人民銀行等七部委關於《廣東省廣州市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總體方案》、廣州市委廣州市政府《關於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實施意見》(穗字〔2018〕25號)、廣州市政府《關於印發支持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若干規定的通知》(穗府規〔2019〕1號)精神,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綠色金融改革創新,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引進集聚各類金融要素和金融資源,加快推動我區金融業健康發展,在學習借鑑廣州市、深圳市等城市以及黃埔區等功能區金融政策的基礎上,該區金融局對《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
本政策措施主要依據《廣東省廣州市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總體方案》(銀髮〔2017〕154號)、《關於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實施意見》(穗字〔2018〕25號)、《關於支持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的若干規定》(穗府規〔2019〕1號)等檔案並結合我區金融業實際制定。
二、目標及任務
研究出台花都區支持綠色金融創新發展的政策,深化綠色金融改革創新,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引進集聚各類金融要素和金融資源,推動花都區金融業健康發展,加快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建設。
三、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主要從落戶獎勵、經營發展獎勵、人才獎勵、綠色金融業務補貼、風險補償等方面提出了10條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是適用範圍。該條款明確了本政策適用的對象為符合花都區綠色金融發展要求,依法在花都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並在花都區開展金融業務的各類金融機構、類金融機構以及金融相關機構。
第二是落戶獎勵。該條款包括了對新設立或者遷入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市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金融市場交易平台、法人金融類控股(或集團)公司等4方面給予落戶獎勵,落戶獎最高3000萬元。
第三是經營發展獎勵。該條款對新設立或遷入花都區的各類金融機構按其對花都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給予獎勵,其中金融機構享受“三免兩減七”(即:前三年按照其對花都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100%給予獎勵,後兩年按70%給予獎勵),類金融機構和金融相關機構享受“兩免三減五”。
第四是人才獎勵。該條款對符合條件的金融高級管理人員,按其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超過按一定稅率(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按15%,類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按25%)計算的部分給予獎勵,並配發花都人才綠卡,為其提供子女入托入學、學習培訓、醫療等優質服務。
第五是人才公寓。該條款對符合條件的金融高級管理人員,可享受申請租賃或購置花都區人才公寓。
第六是綠色信貸補貼。該條款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區內銀行獲得綠色貸款的,按其貸款金融一定比例給予補貼,最高補貼100萬,降低企業綠色貸款成本。
第七是綠色保險補貼。該條款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投保綠色保險的,按保費3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萬元。
第八是綠色債券補貼。該條款對符合條件的機構或企業按其實際發行債券金額的1%給予補貼,每家機構或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
第九是風險補償。該條款對面向花都區企業開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等綠色金融業務的本區金融機構,按其損失金額的20%給予風險補償,最高100萬元。
第十是實施要求。該條款明確對獲得相關獎勵的企業應履行的相關要求。
四、其他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對獲得經營發展獎勵的各類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按照以下原則給予人才獎勵,單個機構的人才獎勵及補貼累計金額原則上不超過該年度機構所獲得經營發展獎勵的50% :
(一)對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可按其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超過按15%稅率計算的部分給予獎勵,每人每年最高獎勵300萬元。
(二)對類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可按其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超過按25%稅率計算的部分給予獎勵,每人每年最高獎勵200萬元。
(三)按照省、市、區相關要求,向符合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配發花都人才綠卡,持卡人可享受子女入托入學、學習培訓、醫療等優質服務。
第五條 人才公寓
符合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未在本區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包括住房建設用地)的、在本區未租住任何形式保障性住房或者政策優惠性質住房(含軍隊用房)的,可申請租賃或購置花都區人才公寓。申請租賃或購置人才公寓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綠色信貸補貼
對註冊地在花都區的企業以商業貸款方式獲得綠色貸款的,按其貸款金額1%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對註冊地在花都區外、廣東省內的企業通過花都區內綠色分行以商業貸款方式獲得綠色貸款的企業,按其貸款金額0.5%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50萬元。
第七條 綠色保險補貼
對註冊地在花都區或項目發生地在花都區的企業按其投保綠色保險保費的3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萬元。
第八條 綠色債券補貼
對在花都區發行綠色債券的機構或企業按其實際發行債券金額的1%給予補貼,每家機構或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
第九條 風險補償
對面向花都區企業開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等綠色金融業務的本區金融機構,按其損失金額的20%給予風險補償,最高100萬元。
第十條 實施要求
對貢獻特別突出的金融業各類機構,經區政府同意,可按一企一策方式給予重點扶持。
鼓勵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發展,參照法人金融機構標準給予經營發展獎勵支持,參照具備法人資格的類金融機構標準給予其他獎勵支持。積極培育法人金融市場交易平台,除落戶獎勵外,參照法人金融機構標準給予其他獎勵支持。
符合本細則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若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本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企業可自行選擇,原則上不重複享受,另行規定的除外。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按相關規定自行承擔。享受本政策措施扶持的對象,須簽訂相關承諾書,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扶持金予以退回。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印發的通知
花府辦規〔2020〕1號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花都區支持綠色金融創新發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花都區支持綠色金融創新發展實施細則》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金融局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月7日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及依據
原《廣州市花都區支持綠色金融創新發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於2017年7月10日印發實施,當時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建設正處於起步階段,2017年花都區金融業增加值僅9342萬元,而2019年1-9月全區金融業增加值已達到36.93億元,兩年間花都區金融業規模已取得極大發展。此外,各地對金融支持力度越來越大,出台的政策在獎勵和扶持力度方面更有吸引力,原《實施細則》已不能滿足當前金融工作實際需要。鑒於此,我區急需研究出台新的綠色金融支持政策。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關於現代金融發展的戰略部署、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以及人民銀行等七部委關於《廣東省廣州市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總體方案》、廣州市委廣州市政府《關於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實施意見》(穗字〔2018〕25號)、廣州市政府《關於印發支持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若干規定的通知》(穗府規〔2019〕1號)精神,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綠色金融改革創新,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引進集聚各類金融要素和金融資源,加快推動我區金融業健康發展,在學習借鑑廣州市、深圳市等城市以及黃埔區等功能區金融政策的基礎上,該區金融局對《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
本政策措施主要依據《廣東省廣州市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總體方案》(銀髮〔2017〕154號)、《關於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實施意見》(穗字〔2018〕25號)、《關於支持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的若干規定》(穗府規〔2019〕1號)等檔案並結合我區金融業實際制定。
二、目標及任務
研究出台花都區支持綠色金融創新發展的政策,深化綠色金融改革創新,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引進集聚各類金融要素和金融資源,推動花都區金融業健康發展,加快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建設。
三、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主要從落戶獎勵、經營發展獎勵、人才獎勵、綠色金融業務補貼、風險補償等方面提出了10條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是適用範圍。該條款明確了本政策適用的對象為符合花都區綠色金融發展要求,依法在花都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並在花都區開展金融業務的各類金融機構、類金融機構以及金融相關機構。
第二是落戶獎勵。該條款包括了對新設立或者遷入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市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金融市場交易平台、法人金融類控股(或集團)公司等4方面給予落戶獎勵,落戶獎最高3000萬元。
第三是經營發展獎勵。該條款對新設立或遷入花都區的各類金融機構按其對花都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給予獎勵,其中金融機構享受“三免兩減七”(即:前三年按照其對花都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100%給予獎勵,後兩年按70%給予獎勵),類金融機構和金融相關機構享受“兩免三減五”。
第四是人才獎勵。該條款對符合條件的金融高級管理人員,按其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超過按一定稅率(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按15%,類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按25%)計算的部分給予獎勵,並配發花都人才綠卡,為其提供子女入托入學、學習培訓、醫療等優質服務。
第五是人才公寓。該條款對符合條件的金融高級管理人員,可享受申請租賃或購置花都區人才公寓。
第六是綠色信貸補貼。該條款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區內銀行獲得綠色貸款的,按其貸款金融一定比例給予補貼,最高補貼100萬,降低企業綠色貸款成本。
第七是綠色保險補貼。該條款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投保綠色保險的,按保費3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萬元。
第八是綠色債券補貼。該條款對符合條件的機構或企業按其實際發行債券金額的1%給予補貼,每家機構或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
第九是風險補償。該條款對面向花都區企業開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等綠色金融業務的本區金融機構,按其損失金額的20%給予風險補償,最高100萬元。
第十是實施要求。該條款明確對獲得相關獎勵的企業應履行的相關要求。
四、其他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