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

《廣州市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經2014年7月2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第14屆1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4年8月15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號公布安排。該《辦法》分總則、安全管理、安全責任、法律責任、附則5章30條,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
  • 通過時間:2014年7月21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0月1日
  • 適用地區:廣州市
基本信息,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三章 安全責任,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4號
《廣州市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14年7月21日市政府第14屆1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建華
2014年8月15日

管理規定

廣州市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維護本市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據國務院《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大型民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公開承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但商場、步行街、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廣場、娛樂場所、游泳場等在其日常業務範圍內舉辦的活動除外:
(一)體育活動。
(二)文藝演出活動。
(三)展覽會、展銷會、交流會等活動。
(四)花市、拜祭、遊園、燈會、登高、焰火晚會、廟會、節慶、美食節等活動。
(五)招聘會、推介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活動。
(六)公益慈善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安全生產、消防、集會遊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管理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公安機關負責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依照《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對大型民眾性活動實施安全許可。
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活動的性質和規模,為大型民眾性活動提供必要的公共運輸資源支持,配合交通管制措施,做好管制路段的公交線路調整,指導捷運、公交運輸單位積極配合調整運力。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安機關通報的大型民眾性活動中臨時建(構)築物的搭建施工進行檢查指導,指導承辦方委託鑑定單位出具鑑定報告。
(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占用人行道以及相關公共場地舉行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審查把關,整治活動現場及周邊城市環境,指導臨時性懸掛物、指示標誌的設定。
(四)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衛生監督,指導承辦者做好現場應急救護工作,聯繫就近醫療救護點,開通應急救護綠色通道。
(五)食品藥品監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大型民眾性活動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六)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及時提供涉及活動相關的氣象和災害信息。
供水、供電、燃氣、通信等單位按各自權屬對活動區域內和周邊相關設備以及臨時架設設施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及時消除隱患,確保設備設施正常運轉。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與大型民眾性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演練,增強有關單位、個人及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範能力。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七條 公安機關對大型民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應當符合《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下列條件:
(一)承辦者是依照法定程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內容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社會公德。
(三)具有符合規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
(四)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條 大型民眾性活動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動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受理並實施安全許可。
大型民眾性活動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動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受理後,報市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
跨區舉行的大型民眾性活動,由承辦者直接向市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第九條 活動預計參加人數是指包括組織、協調、保障等直接參與活動的相關工作人員數量與預計公開向社會發放、銷售的證件、門票或者組織觀眾數量之和。場地有固定座席的活動,人數按照固定座席計算;場地無固定座席的活動,人數按照活動場地總面積扣除臨時搭建物等各類設施占用空間後,剩餘面積按人均占用1平方米計算。
第十條 承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申請時,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製作申報材料目錄:
(一)承辦者合法成立的證明以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明。
(二)主辦者與承辦者簽訂的協定,2個或者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應當提交聯合承辦的協定。聯合承辦協定應當包括各承辦者的安全責任人及安全責任劃分、安全檢查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
(三)大型民眾性活動方案及其說明。包括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流程、車輛停放安排、功能區域劃分、現場平面圖、觀眾座點陣圖以及觀眾座位數量說明。
(四)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
(五)場地租賃協定或者活動場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動場地的證明;場地業主單位的合法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收到申請材料應當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對受理的申請,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對大型民眾性活動場所、設施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安全條件的,做出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做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公安機關不予許可:
(一)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影響國事、外交、軍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動的。
(三)承辦者或者組織實施現場安全保衛單位不具備承擔安全責任能力的。
(四)承辦者或者組織實施現場安全保衛單位採取的安保措施不足以確保活動安全進行的。
(五)舉辦活動的場所達不到安全要求的。
第十三條 大型民眾性活動獲得安全許可前,承辦者不得對外宣傳和公開向社會發放、銷售活動證件、門票。
第十四條 對經安全許可的大型民眾性活動,承辦者不得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擴大大型民眾性活動的舉辦規模。
承辦者變更大型民眾性活動時間的,應當在原定活動舉辦日的3日前向做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變更,經公安機關同意方可變更。
承辦者變更大型民眾性活動地點、內容以及擴大大型民眾性活動舉辦規模的,應當重新申請安全許可。
承辦者取消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應當在原定活動舉辦日的3日前書面告知做出安全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並交回公安機關頒發的準予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許可證件。
第十五條 變更、取消已經向社會公布的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應當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媒體向社會予以公告,並妥善做好善後工作。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派出專業保全人員的保全服務公司的安保資質進行查驗。公安機關不得專門指定保全服務公司。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在大型民眾性活動舉辦前,應當對活動現場組織安全檢查。必要時,公安機關可以會同安全監管、質監、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聯合檢查。監督檢查人員發現活動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大型民眾性活動發放和銷售的各種證件和門票進行安全監管,嚴格控制票證種類和數量。
承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辦場地各出入口公示各種票證樣版,方便識別。

第三章 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 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承辦者對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主要負責人是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責任人。由幾家承辦者聯合承辦的,應當通過簽訂協定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沒有明確承辦單位的大型民眾性活動,活動場所的日常實際管理者、經營者應當承擔承辦者相應的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 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承辦者具體負責下列安全事項:
(一)落實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責任制度,明確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開展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宣傳教育。
(二)聘用有資質的專業單位和人員負責搭建工作,保障臨時搭建的設施、建築物、懸掛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隱患。臨建設施搭建完成後,應當聘請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
(三)按照公安機關要求,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聘請有資質的專業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四)按照公安機關核准的活動場所容納人員數量、劃定的區域發放或者銷售門票,並採取票證防偽、現場驗票等安全措施。不使用票證的活動人員數量應當嚴格控制在安全容量之內。
(五)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落實醫療救護、消防、應急疏散等應急救援措施。
(六)對妨礙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配備與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保全人員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員。
(八)核准工作人員身份,嚴格控制證件發放數量和範圍,安排人員進行驗證。
(九)為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物資、經費的保障。
(十)需要燃放煙花的,應當依據《廣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進行申請。室內舉辦的大型民眾性活動嚴禁使用煙花、火焰。
鼓勵承辦者投保公眾責任險。
第二十一條 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制訂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
安全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活動時間、地點、內容、組織方式、平面圖。
(二)安全工作人員的數量、任務分配、聯絡方式和識別標誌。
(三)消防安全措施。
(四)場所安全容量以及預計參加人數。
(五)治安緩衝區域設定及其標識。
(六)票證管理方案和票證樣板。
(七)安全檢查措施。
(八)交通保障措施。
(九)人員、車輛進出路線安排。
(十)現場安保人員培訓計畫。
(十一)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十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第二十二條 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場所管理者具體負責下列安全事項:
(一)保障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安全規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符合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
(三)保障廣播、顯示屏、監控設備和消防設施、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
(四)完善交通指示標誌和交通保障設施,提供停車場地方案,及時向社會公布停車容量和指引,並維護安全秩序。
(五)提供現場安保指揮部(所)、應急安保力量備勤場所,並提供必要的水、電和設施、設備保障。
(六)保障辦證、售票、驗票、排隊、領取物品資料等區域有足夠的緩衝空間。
(七)提供應急疏散場所。
場地管理者不得將場地提供給未取得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的承辦者使用。
第二十三條 參加大型民眾性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不得妨礙社會治安、影響公共秩序。
(二)遵守活動場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安全檢查,不得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或者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器具。
(三)服從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不得圍攻、追逐裁判員、運動員、演員或者其他人員,不得投擲雜物。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核承辦者提交的大型民眾性活動申請材料,實施安全許可。
(二)制訂並組織實施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監督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三)指導監督安全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
(四)在大型民眾性活動舉辦前,對活動場所組織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
(五)在大型民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對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
(六)建立大型民眾性活動不良安全信息記錄製度,定期向社會公示,並及時通報相關監管部門。
(七)依法查處大型民眾性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處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場所管理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將場地提供給未取得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的承辦者使用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履行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職責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所指的“以上”均含本數,“以下”均不含本數。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直接舉辦的大型民眾性活動,不實行安全許可制度,其安全保衛工作由舉辦活動的人民政府負責。舉辦活動的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承辦單位制定嚴格的安全保衛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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