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大型民眾性活動(以下簡稱大型活動)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和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
管理工作,負責實施安全許可,指導、監督、檢查大型活動承辦者和場所管理者落實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依法查處活動現場發生的各類違法犯罪和處置突發安全事件。
第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大型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主動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大型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情況。遇有涉及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機關請示報告,並積極協調相關部門解決。
第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主動會同安監、建設、公安消防、教育、工商、經貿、質監、文化、衛生、體育、旅遊、氣象等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對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責任。
同時,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增強大型活動承辦者以及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範能力。
第二章 安全責任
第五條 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由承辦者全面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是大型活動的安全責任人。
承辦者是指具體負責組織舉辦大型活動,並以其名義申報安全許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是指承辦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負責人。
第六條 《條例》第六條第六項規定的 “入場人員的票證查驗措施”包括:票證種類、票證發售及現場查驗方式、現場進出人員的統計方式和票務糾紛的處理措施;
“安全檢查措施”包括:現場安全檢查的方式、安全檢查設備的來源和相關技術標準、現場安全檢查區域、安全檢查人員配備情況和對發現禁限帶物品的處置措施。
第七條 《條例》第六條第八項“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包括:
(一)對水、電、氣、熱等重點部位的看護措施;
(二)對橋樑、涵洞、窄路、水域等危險區域的控制措施;
(三)對出入口、安全通道的疏導措施;
(四)入退場人員和車輛的導向措施;
(五)入場人員達到安全容量時的控制措施;
(六)廣播疏導宣傳方案;
(七)其他相關安全疏導管理措施。
第八條 承辦者應當根據大型活動具體情況配置用於人群控制的硬制隔離護欄、警戒帶、指示牌以及手持擴音器等設施器材,並在入場口和安檢區域設定安全緩進通道。
第九條 承辦者應當根據活動具體情況,針對現場可能發生的恐怖暴力襲擊、火災、擁擠踩踏等突發事件以及人員超出安全容量、人身傷亡等安全問題制定應急救援預案。
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原則;
(二)應急指揮系統的構成;
(三)各崗位職責任務分工和責任人;
(四)緊急疏散、搶險自救、應急處置措施等。
第十條 承辦者應當根據活動具體情況,制定層級清晰、責任明確、措施有效的安全責任制度,包括:
(一)現場安全指揮部的構成和職責任務;
(二)領導值班制度;
(三)安全責任區的劃分;
(四)各項安全任務和責任人;
(五)責任追究制度。
經常舉辦大型活動的承辦者應當確定專職的安全主管人員,負責組織和落實安全工作。
第十一條 大型活動現場搭建臨建設施的,承辦者應聘用有專業資質的單位和人員負責搭建工作,所使用建築材料和設備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格,並保障施工期間的安全。
臨建設施搭建完成後,承辦者應當組織臨建設施的設計、施工、使用單位和場地提供者進行聯合檢查驗收,並出具聯合檢查驗收報告。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大型演出舞台、特裝展台展架、燈組等超大型臨建設施,承辦者應聘請建築、安監等主管機關認可的專業機構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檢測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對於超大型臨建設施,負責安全許可的公安機關應當聯合安監、規劃、建設、供電、消防等部門對臨建設施的搭建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二條 承辦者應當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配置符合安全標準的金屬物質探測門(安檢門)、X光射線檢查儀、手持金屬探測器及防爆毯(罐)等安全檢查設備,聘用經過專業培訓,具備相應操作技能和處置能力的專業人員,開展安全檢查工作。
承辦者應當提前確定禁限帶入場物品的名稱和規格,通過新聞媒體、現場廣播、宣傳海報、票證背書等方式提前告知活動參與人員。承辦者應當根據場所實際和活動規模設定存包處,對暫存的包裹實行開包安全檢查。
第十三條 承辦者應當按照核准的安全容量印製、發售大型活動入場票證。大型活動入場證件應當易於識別、標明種類、通行區域和編號;必要時,還應貼印照片和防偽標識。
不同區域、不同場次的大型活動門票,票面應有明顯區別。規模較大和熱點大型活動,門票應增加防偽措施。
第十四條 承辦者應當從合法的保全公司僱傭與大型活動規模相適應的安保人員開展安全工作,相關安保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
第十五條 承辦者應當為大型活動安全工作提供與活動相適應的安全人員、資金、設施、設備等方面的保障。
第十六條 承辦者應當會同場所管理者,在活動舉辦前組織安全工作人員對場地設施進行全面自檢,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立即整改。
自檢和整改情況應當書面報告負責安全許可的公安機關。
在大型活動舉辦過程中,現場安全工作人員應當進行巡視檢查,對發現的可疑人員、可疑物品應當及時向現場安全保衛指揮部或公安執勤人員報告。
活動結束後,承辦者應當組織清場,對發現的可疑物品應當及時向現場安全保衛指揮部或公安執勤人員報告。
第十七條 大型活動的場所管理者應當向承辦者提供活動現場供觀眾活動的有效面積、觀眾核定容量、照明設備、消防和技防物防設備設施配置,水、電、氣、熱等重點部位,安全工作人員的基本信息,以及場地、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安全規定的證明材料,並提供場地平面圖、年檢報告等書面材料。活動期間應保證場地設施齊全有效,並做好管理和值守工作
第十八條 舉辦大型活動的場所應當設定2個以上的緊急疏散出口。現場安全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入口、樓梯口應當設定明顯的標誌、標識,標明疏散方向,並保持暢通。
室內或者有夜場的大型活動現場及其周邊地區,還應當具備充足的照明設施和應急照明設備設施。
場所管理者應當保證活動期間現場廣播系統的正常運轉,同時應提前準備疏散廣播詞,在必要時應有專人負責廣播宣傳,協助疏導工作。
第十九條 經常舉辦大型活動的場所,應當安裝電視監控設備設施。涉及錢幣、珠寶、文物等貴重物品的活動現場,還應安裝防盜搶的技防物防設施,並在活動期間安排專人值守。
臨建設施應當配備充足的消防設備和器材。
第二十條 活動舉辦期間,大型活動場所管理者應當保證場地建築設施、消防設施、照明設施、應急疏散等設備設施運轉正常,電視監控所錄視頻資料要保留30天以上。
第二十一條 負責安全許可的公安機關應當確定專人受理承辦者安全許可申請,並向社會公布接待受理辦公地址、諮詢聯繫電話。
第二十二條 負責安全許可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審核申請材料,實地勘驗活動現場,對符合安全規定和標準的,在規定時限內實施安全許可。
在活動開始前,公安機關應當組織治安、消防等部門和承辦者、場所管理者進行場地安全檢查,對於在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和問題,應當填寫《大型活動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立即整改並組織復檢。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大型活動承辦者、場地管理者組織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情況檢查指導,促進其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大型活動單場次參加人數1000人以上的,應當實行安全許可。
承辦者無法預測參加人數或者不能證明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下的,應當到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舉辦大型活動應當事先取得其他行政機關許可的,承辦者應當在取得許可後,再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第二十五條 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縣(市、區)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市公安局實施安全許可。
第二十六條 申請舉辦大型活動,不符合《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公安機關不予安全許可。
第二十七條 承辦者申請安全許可時,提交的大型活動方案及其說明,應當包括:
(一)大型活動基本情況,應明確每場次大型活動的起始、結束時間、具體地點、活動內容、流程安排、活動規模和觀眾組織方式等;
(二)現場平面圖、臨建設施搭建平面圖;
(三)證件、門票的樣本及防偽標識;
(四)按照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檔案。承辦者是市或區(縣)政府職能部門的,應當提交本部門主要負責人的批示檔案;
(五)其他相關材料。
2個或者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大型活動的,應當提交聯合承辦的協定,協定應明確:各承辦者的安全責任人、安全責任劃分、安全責任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等。
第二十八條 承辦者在取得安全許可後,應當在大型活動舉辦前提交相關檢驗檢測證明:
(一)大型特種電器設備設施的電檢報告;
(二)會同設計、施工、使用單位和場地管理者對臨時設施的聯合檢查驗收報告;
(三)其他需要在活動舉辦前經有關部門審核或者檢驗的安全證明。
不能提交上述證明的,公安機關可以要求其暫停舉辦活動,待手續齊全後再開始組織活動。
第四章 安全規範
第二十九條 在設固定坐席的封閉性場所舉辦的大型活動,坐席在2萬個以下,每場次發售票證不得超過可用固定坐席數的90%;坐席在2萬個以上的,每場次發售票證不得超過可用固定坐席數的85%。
不設固定坐席的封閉性場所人均占用面積不低於2平方米。
第三十條 在體育館(場)、公共廣場等其他場所舉辦大型活動,需要臨時擺放座椅的,應事先取得負責安全許可的公安機關的認可並符合公安機關提出的有關安全規範要求。
第三十一條 在封閉場館內舉辦展覽展銷活動,每日擬發售票證5000張以下的,安全通道寬度不得小於3.5米;每日擬發售票證5000張以上、15000張以下的,應劃定安全主、輔通道,主通道寬度不得小於6米,輔通道寬度不得小於3.5米;
每日擬發售票證15000張以上的,主通道寬度不得小於8米,輔通道寬度不得小於6米。熱點展台展位應適當提高通道的安全標準。
在公園或公共廣場內舉辦的大型活動,預留通道寬度大於10米的,可於通道兩側設定展台展位;預留通道寬度小於8米大於3.5米的,只允許在通道一側設定展台展位;通道寬度小於或等於3.5米的,不得設定展台展位。展台展位的搭建應按參觀路徑的實際情況設定。
第三十二條 大型活動現場的人行通道、疏散通道(門)、樓梯和安全出入口、防火間距、防火(煙)捲簾門應符合標準並保持暢通,禁止堆放任何物品。易燃包裝物和廢棄物,應當由專人及時清理。
臨建設施不得阻擋安全通道、出入口、消防設施,與牆面距離不得小於0.6米。
記者席、攝像設備不得占用通道,觀眾席通道中不得架設固定機位。資料發放點應當設定於空曠區域。
第三十三條 大型活動現場鋪設的電線應當使用絕緣物覆蓋。通道內的電線上應當架設搭橋或者馬道。
現場用電量超過場所管理者所能提供用電量的80%時,應當使用發電車等其他發電設備。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直接舉辦的大型民眾性活動,不實行安全許可制度,但應當組織公安機關和相關部門制定更加嚴格的安全保衛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市、縣範圍內的院校、賓館飯店、會議中心、文娛場所、商貿場所、公園景區以及企事業單位,在本單位管轄或者營業範圍內舉辦的招生諮詢、校慶、會議論壇、文化娛樂、商品促銷、名人簽售等活動,不屬於《條例》規定的安全許可範圍。
上述活動,舉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辦前7日內將活動內容和組織情況通報當地公安機關,並可以參照本辦法實施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局
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