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成辦發〔2013〕23號印發《成都市大型民眾性活動臨時工程安全監管暫行辦法》,該《辦法》分適用範圍、責任分工、責任追究3部分,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大型民眾性活動臨時工程安全監管暫行辦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2013-5-14
- 適用地區:成都市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大型民眾性活動臨時工程安全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成辦發〔2013〕23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成都市大型民眾性活動臨時工程安全監管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5月14日
成都市大型民眾性活動臨時工程安全監管暫行辦法
為切實加強大型民眾性活動臨時工程安全監管工作,進一步明確安全監管責任,督促落實安全工作主體責任,根據《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5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具體內容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所稱大型民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一)體育比賽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活動;
(三)展覽、展銷等活動;
(四)遊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等活動;
(五)人才招聘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
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娛樂場所等在其日常業務範圍內舉辦的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二、責任分工
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承辦單位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工作負總責。
大型民眾性活動臨時工程的發包單位對其發包的臨時工程安全負責。大型民眾性活動臨時工程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對臨時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安全負責。
(一)大型民眾性活動臨時工程的發包單位,應將臨時工程的設計、施工發包給具有相應設計、施工能力的單位組織實施;
負責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或安全評價機構對工程設計、施工進行監理或安全評價;在編制臨時工程概算時,應確定臨時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二)承接大型民眾性活動臨時工程的設計單位,應參照國家現有的相關標準、規範和工程建設行業強制性要求進行設計,並出具臨時工程的設計專篇(方案),指導施工單位進行施工。
(三)承接大型民眾性活動臨時工程的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臨時工程設計專篇(方案)進行施工,嚴禁非法轉包、分包等行為。
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現設計專篇(方案)存在安全隱患,應書面通知設計單位進行調整,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
(四)為大型民眾性活動臨時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不得提供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應編制安裝、拆卸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並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實施。
(五)承接大型民眾性活動臨時工程的工程監理或安全評價機構應對設計專篇(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查;對工程監理或安全評價過程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整改消除;
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監理單位或安全評價機構應及時向臨時工程發包單位或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承辦單位報告。
(六)大型民眾性活動臨時工程竣工後,臨時工程發包單位應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或安全評價等單位進行綜合驗收,出具能否投入安全使用的書面意見,並報大型民眾性活動承辦單位備案。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責任追究
大型民眾性活動臨時工程發生安全事故的,按事故調查處理許可權,由安全監管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