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確保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505號)、《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439號)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
本辦法所稱大型民眾性活動(以下簡稱大型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一)體育比賽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活動;
(三)展覽、展銷等活動;
(四)遊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等活動;
(五)民間傳統節日、黃金旅遊期等大型活動;
(六)人才招聘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
(七)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大型民眾性活動。
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娛樂場所等在其日常業務範圍內舉辦的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大型活動安全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綜合協調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平台,督促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大型活動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大型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監、質監、住建、衛生、食藥監、交通運輸、文化、體育、城管、環保、經信委等部門和政府應急機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和同級政府確定的職責,對大型活動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責任
第六條 大型活動的承辦者對其承辦的活動的安全負責,其主要負責人是大型活動的安全責任人。主辦者、承辦者、場所管理者及其他參與大型活動的單位依據本辦法履行安全職責。
主辦者是指大型活動的發起人。
承辦者是指具體組織舉辦大型活動的單位或者組織,其主要負責人是指承辦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負責人。
場所管理者是指將其所有或者實際占有、使用、管理的場所,以租用、借用等形式提供給承辦者舉辦大型活動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
第七條 大型活動承辦者具體負責下列安全事項:
(一)對大型活動進行安全風險預測評估,其中足球賽、焰火晚會、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2萬人以上的文藝演出活動,應當委託專業評估機構進行安全風險等級評估;
(二)制定、落實大型活動安全工作方案,並組織落實、演練醫療救護、滅火、緊急疏散等應急救援措施;
(三)建立並落實大型活動安全責任制度,確定安全責任人,明確崗位職責,制定安全措施;
(四)配備取得大型活動安全服務資格的專業保全人員和其他安全工作人員;
(五)制定、落實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經費預算,為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資金、設施、設備、場地;
(六)組織實施大型活動現場安全管理工作,開展安全檢查,發現並消除安全隱患;
(七)對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宣傳,及時勸阻和制止妨礙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違法犯罪行為;
(八)保障臨時搭建的設施、建築物的安全,配備消防設備和器材;
(九)通過新聞媒體、現場廣播、票證背書等形式,向參加活動人員宣傳告知交通管制、現場秩序、票證管理、安全檢查等方面的要求;
(十)接受公安機關以及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十一)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對進入大型活動場所的人員、物品和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承辦者有權拒絕其進入;
(十二)按照公安機關核准的人員安全容量、劃定的區域控制人數、發售票證。
第八條 主辦者委託其他單位承辦大型活動的,應當選擇有資質、具備相應能力和條件的承辦者。
主辦者應當支持、督促承辦者落實安全職責和安全措施,不得向承辦者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動安全的要求。
第九條 大型活動場所管理者具體負責下列安全事項:
(一)向承辦者提供大型活動場地平面圖、人員安全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電系統、特種設備檢驗報告等資料;
(二)定期檢查消防設施、器材,及時進行維護和更新,確保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建築、消防、衛生等安全標準;
(三)設立安全緩衝通道、區域,設定引導指示標識,配備安全檢查、入場人員計數設備;
(四)確保視頻監控設備完好有效,視頻監控覆蓋主要進出口及活動區域,視頻監控錄像資料保存30日以上;
(五)提供停車場地,負責停車場地安全管理和秩序引導,並配合有關部門維護交通秩序;
(六)保障供電、供水、供氣、通訊等重點部位安全和重要設施正常運轉;
(七)不得將場所提供給未取得安全許可的承辦者舉辦大型活動。
第十條 大型活動現場安全工作人員應當熟知安全工作方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本崗位應急救援措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
第十一條 大型活動參與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服從現場安全工作人員的管理、指揮和疏導,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接受安全檢查,強行進入活動現場;
(二)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器具;
(三)在活動現場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投擲雜物,圍攻活動組織者、參與者以及其他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 承擔安全保衛工作的保全服務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履行安全保衛工作職責;其現場管理人員應當經大型活動安全管理培訓合格,方可上崗。
第十三條 承擔大型活動入場安全檢查工作的單位應當按照與承辦者簽訂的安全檢查服務協定以及公安機關的要求,制定安全檢查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專業的安全檢查人員和安全有效的安全檢查儀器、設備,對進入大型活動場所的人員、車輛和物品進行檢查。
安全檢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檢查方案,發現可疑物品、禁止攜帶的物品和違法犯罪行為的,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並按照方案要求先期處置。
第十四條 安全風險評估機構應當根據大型活動安全標準和實際情況開展安全風險評估。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發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風險程度、風險防範和控制建議等內容。
第十五條 票務公司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核准的人員安全容量、劃定的區域發放或者出售門票,對檢票人員進行培訓,接受公安機關對發放或出售門票情況的監管。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大型活動安全管理工作規範;
(二)受理、審核承辦者提交的大型活動安全許可申請材料,實施安全許可;
(三)制訂安全監督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對安全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進行指導;
(五)組織治安、消防等部門對活動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六)指導、監督和檢查安全工作的落實;
(七)對大型活動票證實施監管;
(八)維護活動現場及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
(九)依法及時處置可能導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和其他突發事件;
(十)依法查處大型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十一)各類大型民眾性活動需調用公安民警參與安全保衛工作的,參照公安部相關規定報公安機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大型活動監督管理職責,並做好相關安全知識的宣傳工作。
安監部門負責大型活動生產安全的綜合監管,督促承辦者對活動場館安全設施組織驗收,參與活動期間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質監部門負責大型活動現場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
住建部門負責大型活動、場館、構築場、臨建設施設計方案及專家評審工作的監督檢查以及搭建、拆除的安全監管。
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大型活動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做好傳染病防控工作,提供醫療急救保障;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工作。
食藥監部門負責大型活動餐飲服務領域食品安全的監督、檢測,對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採取應對措施。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大型活動公共運輸服務保障工作。
文化體育部門負責文藝演出活動的組織者資格和節目內容的審查,體育賽事活動的審批或者備案。
城管和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市城區大型活動現場周邊公共區域內市容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監管。
環保部門負責對大型活動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評價,並禁止舉辦對環境可能產生較大破壞的活動。
經信部門負責協調督促電力部門對活動場館的用電設備及臨時架設的電線、電纜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禁止超負荷運轉,保障供電正常。負責調度督促通訊部門(移動、電信、聯通等)對大型民眾性活動場地提供通訊保障。
政府應急機構根據政府指令或者大型活動承辦者等申請,協調應急保障工作。
另外,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對本行業、本系統舉辦的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工作實施監督指導。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相關部門直接在永州舉辦的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由舉辦活動的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相關部門負責,不實行安全許可制度,按政府審批程式辦理。但應當按照國務院《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責成或者會同有關公安機關制定更加嚴格的安全保衛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商業經營性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應根據國務院《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湖南省公安機關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及《湖南省保全服務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具有資質的保全公司承擔,公安機關負責指導。必要時,公安機關派出適量警力現場指揮、協調和督導。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要加大安全投入,沒有足夠的安全保衛工作經費,不具備安全條件或沒有基本的安全保衛工作裝備的,不得承辦大型民眾性活動。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對大型民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大型民眾性活動的預計參加人數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承辦單位應主動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送相關信息;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動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動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實施安全許可。
對屬於市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的大型活動,市公安機關認為由縣、區公安機關實施安全管理更合適的,可以依法委託縣、區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
第二十一條 大型活動預計參加人數,是指組織、協調、保障、直接參與活動的相關人員數量與預計發售票證或者組織觀眾數量之和;或單位時間內的動態的最高流量,即每場次、每天的人數之和。
展覽、展銷等具有人員流動性的大型活動,預計參加人數是指同時在活動現場的人員最大數量。
第二十二條 承辦者申請大型活動安全許可時,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活動安全許可申請表;
(二)承辦者合法成立的證明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明;
(三)大型活動方案及其說明;
(四)2個或者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大型活動的,應當提交聯合承辦協定,協定應當明確各自安全責任和主要安全責任人;
(五)大型活動安全工作方案;
(六)活動場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動場所的證明材料;
(七)按照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檔案;
(八)其他與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相關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 大型活動安全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活動時間、地點、內容及組織方式;
(二)安全風險預測或者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現場平面圖;
(三)安全工作負責人、聯繫人,安全工作人員的數量、崗位設定、任務分配和識別標識及與保全服務公司簽訂的安保服務協定;
(四)活動場所消防安全措施;
(五)臨建設施設計方案的評審意見及施工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六)活動場所可容納的人員數量以及活動預計參加人數;
(七)治安緩衝區域的設定及其標識;
(八)票證管理方案,包括票證種類、樣式、總數、發售計畫、防偽說明、查驗措施及票務公司基本情況等;
(九)安全檢查設備配備情況,入場人員的票證查驗和物品、車輛的安全檢查措施;
(十)預計參加活動的車輛數量,停車場地的設定、位置、容量及停放、管理、疏導措施;
(十一)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十二)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四條 大型活動承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許可申請。公安機關收到申請材料應當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對受理的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並對活動場所進行查驗,對符合安全條件的,作出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公安機關應噹噹場或者在2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對大型民眾性活動承辦者有資質、資格要求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資質、資格證明。
公安機關作出許可決定後,應當及時將大型活動相關信息通報政府有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不予安全許可:
(一)承辦者不具有合法身份的;
(二)活動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三)場所、設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四)安全責任不明確、措施無效的。
第二十六條 對經安全許可的大型活動,承辦者不得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擴大大型活動的舉辦規模。
大型活動舉辦時間需要變更的,承辦者應當在原定舉辦時間5個工作日前向作出安全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公安機關同意變更的及時辦理變更手續;舉辦地點、內容變更或者規模擴大的,承辦者應當依據本辦法重新申請安全許可。
大型活動取消的,承辦者應當在原定舉辦時間5個工作日前書面告知作出安全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並交回公安機關頒發的準予舉辦大型活動的安全許可證件。
承辦者變更、取消大型活動,應當及時告知活動參加人員,妥善處理善後事宜,消除社會不良影響。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作出安全許可決定後,應當會同安監、質監、建設等部門對活動場所、設施進行安全檢查,記錄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並由檢查人和被檢查人簽字歸檔。
檢查人員發現大型活動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相關單位限期改正,並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公安機關。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責令立即停止舉辦大型活動:
(一)現場發現有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內容的;
(二)逾期未改正或者無法整改安全隱患的;
(三)發售的票證或者參加人員超過核准安全容量的;
(四)現場出現重大安全隱患,不立即停止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
(五)現場治安、交通秩序混亂,嚴重影響活動正常進行的;
(六)未經公安機關批准,承辦者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規模、內容的;
(七)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緊急情況。
第二十九條 取得公安機關安全許可前,承辦者不得發售票證。取得公安機關安全許可後,承辦者不得擅自更改票證信息,不得擅自改變各區域票證數量。
第三十條 承辦者搭建舞台等臨建設施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單位設計、施工,並在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組織由安監和建設部門認可的專家對設計方案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後方可組織施工,並將臨建設施設計方案報安監和建設部門備案。
臨建設施搭建完成後,承辦者應當組織專家、施工單位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報告,安監部門會同住建、文體廣新、經信委等部門對驗收工作進行監督,並簽署監督意見。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臨建設施驗收工作應當在活動舉辦日的3日前完成。
第三十一條 在大型民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並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承辦者擅自變更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擅自擴大大型民眾性活動的舉辦規模的,依據國務院《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由公安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未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的大型民眾性活動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對承辦者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承辦者或者大型民眾性活動場所管理者違反國務院《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規定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涉嫌犯罪的,依照國務院《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治安管理處罰,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在大型民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責任人不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依據國務院《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由公安機關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參加大型民眾性活動的人員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有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威脅公共安全行為的,公安機關可以將其強行帶離現場,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履行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職責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