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聽證規定

為規範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聽證工作的有序開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下稱《徵收條例》)、《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穗府規〔2017〕18號,下稱《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聽證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1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組織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被徵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三條 因舊城區改造需要徵收房屋的,半數以上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徵收條例》或者《實施辦法》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組織聽證;已納入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聽證目錄管理的,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聽證的規定組織聽證。
  第四條 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聽證工作由市、區政府組織,房屋徵收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章 聽證參加人
  第五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人、聽證陳述人和聽證代表。
  第六條 聽證會設主持人1名、記錄人1名,由聽證組織部門在未參與徵收補償方案制定工作的人員中指定。主持人應當由在聽證組織部門從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或者從事行政執法工作3年以上的人員擔任。
  第七條 聽證陳述人由房屋徵收部門具體承擔徵收補償方案制定工作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擔任,人數不超過3名。
  第八條 聽證代表由被徵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組成。被徵收人代表在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徵收人中產生,不少於聽證代表總人數的2/3,不多於10人。
  被徵收人申請參加聽證的,應按公告的報名期限提供本人屬於被徵收範圍內房屋產權人的有效證明,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
  在申請期限內,由被徵收人推舉被徵收人代表。如推舉不成的,由聽證組織部門通過隨機方式選定代表。隨機或推舉時,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
  聽證組織部門邀請與被徵收項目無利害關係的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擔任公眾代表。公眾代表不少於3人。
  第九條 聽證會應當設定包含新聞媒體人員席位的旁聽席。旁聽人員不多於10人。
  自願報名申請成為旁聽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時間和方式報名,並提交有效身份證明等資料。旁聽人員按照申請人報名登記的先後順序確定,額滿為止。
第三章 聽證會程式
  第十條 應當組織聽證會的,聽證組織部門應當自徵收補償方案徵求公眾意見期滿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發布聽證會公告,聽證會公告發布之日距預定的聽證會舉行日期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聽證組織部門應當將聽證會公告在政府入口網站予以發布,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顯著位置予以公示。聽證會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證組織部門名稱、聽證工作人員姓名;
  (二)聽證會舉行時間、地點、內容;
  (三)聽證報名條件、期限和方式;
  (四)被徵收人代表和旁聽人員的產生辦法和名額;
  (五)其他應當為公眾知悉的權利和事項。
  第十二條 聽證組織部門應當至少在聽證會舉行前20日,在房屋徵收範圍內顯著位置及政府入口網站公布聽證會舉行的相關事項與聽證代表、旁聽人員的姓名,書面通知被徵收人代表、旁聽人員參加聽證,並將聽證邀請函送達公眾代表。
  第十三條 聽證代表認為主持人、聽證記錄人與聽證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可以在聽證會舉行之日的3個工作日前提出書面申請,要求相關人員迴避,並說明理由。聽證工作人員的迴避,由聽證組織部門決定。
  第十四條 聽證會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核實聽證參加人到場情況及其身份證明;
  (二)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事由、聽證參加人名單與聽證會紀律。聽證代表有申請迴避的,告知其申請迴避的結果;
  (三)聽證陳述人進行徵收補償方案的合法性說明;
  (四)聽證代表質詢、提問和發表意見,聽證陳述人進行答辯,可以向聽證主持人遞交有關書面材料;
  (五)聽證代表、聽證陳述人作最後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聽證陳述人、聽證代表應當圍繞聽證內容陳述意見,不得發表與聽證內容無關的意見或進行人身攻擊、散布不當言論,擾亂聽證秩序。旁聽人員不得在聽證會上發言、提問,不得妨礙和擾亂聽證秩序。未經主持人同意,不得攝像、錄音或使用網路傳輸設備。
  第十五條 聽證記錄人應當就聽證會全過程製作書面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聽證事項名稱、事由;
  (二)聽證參加人的姓名或名稱、聯繫電話、聯繫地址、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職業、職務等基本情況;
  (三)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
  (四)聽證各方發表的意見和理由;
  (五)其他需載明的事項。
  聽證會結束後,聽證筆錄交由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名或蓋章;聽證代表拒絕簽名或蓋章的,由聽證會主持人與聽證記錄人共同在聽證筆錄上註明情況。
  聽證組織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拍照、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聽證會全過程。
  第十六條 聽證會結束後,聽證組織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聽證意見報告書。聽證意見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聽證事項的說明;
  (三)聽證各方的意見概要和分歧;
  (四)對聽證意見的處理建議;
  (五)其他需註明的情況。
  第十七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徵收條例》《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根據聽證意見報告書,修改徵收補償方案。
  第十八條 聽證會有2/3以上聽證代表出席方可舉行。出席的聽證代表人數達不到規定人數的,聽證組織部門應當延期舉行聽證會,延期最長不得超過30日。延期後仍無法舉行的,聽證組織部門可以取消聽證。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況,聽證組織部門可以調整聽證時間、地點或中止聽證,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顯著位置及政府入口網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被徵收人不報名參加聽證,聽證代表或旁聽人員缺席或者在聽證過程中擅自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不影響聽證的進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聽證規定>的通知》(穗建規字〔2018〕24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穗建規字〔2020〕9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聽證規定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相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聽證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1月16日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
  (一)有效期屆滿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公布施行的《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聽證規定》(穗建辦[2015]1331號,下稱《聽證規定》)於2018年12月1日有效期屆滿。根據《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有效期屆滿,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效力自動終止。行政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制定部門認為該檔案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評估,由原起草部門負責,也可以由政府法制機構負責…”。
  (二)徵收工作的客觀需要
  截至2018年12月,我市實施徵收項目192宗,涉及被徵收人超2.5萬戶,徵收面積130萬平方米。《聽證規定》對規範徵收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訂,有利於保持政策的延續性和穩定性,進一步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聽證流程,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二、主要依據和參考檔案
  (一)國家法律法規:《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二)相關規範性檔案:《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辦法》(穗府辦[2014]59號)、《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穗府規[2017]18號)。
  三、主要修訂內容
  (一)調整聽證參加人的範圍。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人、聽證陳述人和聽證代表。考慮到徵收工作較為敏感和特殊,主持徵收雙方均會參加的聽證會需要主持人具備較高業務能力和法律素養,以應對可能出現的各種突發情況,參照《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的規定,文中設定了主持人應當從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或者從事行政執法工作3年以上的條款。
  (二)調整被徵收人代表的選取方式。由被徵收人推舉被徵收人代表。如推舉不成,通過隨機方式選定代表。
  (三)增加聽證代表缺席如何處理的規定。按照《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聽證會有2/3以上聽證代表出席方可舉行。出席的聽證代表人數達不到規定人數的,聽證組織部門應當延期舉行聽證,延長最長不得超過30日。延期後仍無法舉行的,聽證組織部門可以取消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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