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有企業定期審計規定

廣州市國有企業定期審計規定是現將《廣州市國有企業定期審計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國有企業定期審計規定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穗府[1996]24號
【發布日期】1996-02-27
【生效日期】1996-02-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廣州市國有企業定期審計規定》的通知
(穗府〔1996〕24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國有企業定期審計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廣州市國有企業定期審計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對國有企業的審計監督,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結合本市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有企業納入定期審計的範圍:
(一)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及國民經濟基礎和支柱產業的;
(二)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者虧損數額較大的;
(三)使用專項資金或承擔專項建設項目,由上級審計機關指定的;
(四)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
(五)違反財經法規問題較多的;
(六)本級政府指定的其他國有企業。
實行定期審計的國有企業的具體名單,由審計機關根據上款規定範圍確定,並納入審計工作計畫。
第三條定期審計的周期,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為1年或2年。
被審計單位的生產、建設或專項資金的使用具有明顯周期性的,也可按其生產、建設或使用周期來確定審計周期。
第四條審計機關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一)經營活動是否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財務會計核算辦法是否符合國家財務會計法律和規章制度;
(三)各項資產是否真實,資產所有權的歸屬,資產管理與營業中所發生的財務收支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四)各項負債的真實性與合法性,有無轉移資金,隱匿收入等問題;
(五)各項收入、成本費用和損益核算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
(七)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八)專項資金是否按規定使用及使用效益評價;
(九)企業經濟效益、償債和獲利能力評價;
(十)企業變更、終止或國有資產產權變動時國有資產的清算和變動情況;
(十一)上級審計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五條被審計單位應按審計機關要求定期報送審計自查報告(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財務狀況變動表等財務會計資料。
會計報表應包括二級獨立核算單位的數據和有關清查報表。其中年度報表應有二級獨立核算單位的明細情況表。
第六條被審計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負責對所屬的企業進行定期審計。
審計機關根據需要有重點地對被審計單位的下屬企業進行抽審。
第七條審計機關應當向被審計單位傳送《審計通知書》,明確審計的方式、範圍和有關要求等。
第八條定期審計程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審計終結後,審計機關作出審計意見書及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執行。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進行處理和處罰。
第十條對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
第十一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規定,拒絕或者拖延報送定期審計報表資料的,由審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被審計單位發生嚴重阻礙審計工作行為的,由審計機關建議其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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