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境外企業審計監督辦法》在1993.09.17由廣州市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境外企業審計監督辦法
- 頒布時間:1993年09月17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9月17日
- 頒布單位:廣州市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境外企業的審計監督,促進境外企業的健康發展,保障國家資財不受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以下簡稱審計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境外國有企業和直接管理的境外合資、合作企業(以下簡稱境外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審計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審計局負責對下列企業進行審計:
(一)市直屬境外企業;
(二)按計畫有重點地審計部分市屬境外企業;
(三)主管部門無內審機構的市屬境外企業。
其餘市屬境外企業由其主管部門的內審機構審計。區、縣(市)屬境外企業由區、縣(市)審計部門組織審計。
第五條 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股權、物業和流動資產是否完整,其產權歸屬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
(二)資金往來是否真實、合法
(三)按規定應上繳國家的款項是否如數上繳,留利的使用是否合法,財務成果、經濟效益、完成承包指標是否真實、合法;
(四)經營股票、房地產、黃金等風險性投資和境外再投資是否依法報經批准,有無違反國家規定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五)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六條 對境外企業審查、評價和處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既要依據國家管理規定維護國家利益,也要考慮企業所處環境和實際情況,促使企業在遵守國家管理規定的前提下,按照駐地的法例和國際慣例進行經營活動。
第七條 審計機關對境外企業審計應納入年度審計工作計畫,並經同級政府批准執行。內審機構計畫由主管部門批准執行。
第八條 境外企業審計程式:
(一)向被審境外企業發出《審計通知書》,同時抄送國內主管部門,在境內聽取被審計單位負責人介紹情況;
(二)赴境外就地審計,被審計的境外企業應提供有關會計帳冊及檔案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三)審計組提出審計報告並送被審計單位徵求意見,對重大事項還應徵求有關部門意見,被審計單位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二十天內(特殊情況可申請延長時間)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意見,視為同意審計報告;
(四)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或審計結果通知書。
第九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決定不服,可在收到審計結論和決定之日起三十天內提出複審。
由市或區、縣(市)審計部門審計的,應向同級政府或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複審。
由內審機構審計的,向其主管負責人或向市政府提出複審。
第十條 作出複審的期限為三十天,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複審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照常執行。
第十一條 對拒絕提供有關會計帳冊及檔案資料,或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阻撓審計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或拒不執行審計結論和決定的,按《審計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應遵守保密制度,對違反紀律、泄露秘密的,按《審計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