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廣州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穗府[1993]93號
【發布日期】1993-09-19
【生效日期】1993-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現將《廣州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九日
主要內容
(一)基礎養老金以職工離退休時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職工繳費年限滿十五年及以上的按25%計發;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20%計發;離休幹部按30%計發。職工月平均工資即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下同),按國家統計局的統計口徑構成。
(二)附加養老金以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計發。繳納基本養老金保險費累計滿十年及以上的,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3%;繳費不滿十年的,繳費每滿一年,一次性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二個月的生活費,社會養老保險關係即終止。
(一)單位按照上年度本單位職工繳費工資總額與離退休費總額之和的一定比例繳納。繳納的費用按財稅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
(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的2%繳納。個人繳費比例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職工工資的增長逐步提高;
(三)私營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以不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單位和個人兩項繳費比例之和繳納;
(四)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本市當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兩倍以上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不列入計發附加養老金計算基數;
(五)單位、個人應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開戶銀行按有關規定向單位扣繳,轉入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帳戶,單位不得拒付。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所在單位在職工工資收入中代為扣繳;勞動輸出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勞務輸出單位代為扣繳;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收繳。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流向企業工作後,應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作年限,可作為繳費年限,合併計發基本養老金。企業職工流向機關、事業單位時,基本養老保險費不作轉移。
縣(市)屬單位、區街集體單位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執行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