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才交流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是1995年8月18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才交流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廣州市人才交流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是1995年8月18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廣州市人才交流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是1995年8月18日發布的地方法規。【發布文號】穗府[1995]98號【發布日期】1995-08-18【生效日期】1995-08-18【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檔案來源】廣...
人才中介機構應當在許可證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中介服務。舉辦人才交流會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條 設立人才中介機構應當向人事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人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對批准的發給廣州市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對不予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人才市場管理,是指對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從事人才中介服務、用人單位招聘和個人應聘以及與之相關活動的管理。人才市場服務的對象是各類用人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本條例所稱用人單位,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用人自主權的各類組織。本條例所稱相關活動,是指人才中介服務、人才應聘、用人單位招聘人才...
《廣州市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創新發展辦法》是為了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於“構建優質高效的服務業新體系”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建設創新創業人才高地的決定,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創新發展,集聚和孵化一批創新能力強、業態高端、技術含量高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加強人力資源開發利用,提高人力資源利用效率,制定的辦法...
《廣東省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年檢暫行辦法》是行政條例條令。第一條 為加強對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促進人才市場健康發展,依據人事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的《人才市場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內域各類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第三條 縣級以上...
《廣州市社會職業中介服務管理規定》是一部廣東省廣州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5年10月25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檔案全文 廣州市社會職業中介服務管理規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10月25日以穗府[1995]125號印發)第一條為加強本市社會職業中介服務管理,建立良好的勞動力市場秩序,保障用人單位和...
負責擬訂人才發展規劃,指導人才管理和開發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擬訂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中介機構審批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資質標準、從業人員資格標準實施辦法;指導監督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開展中介服務活動;擬訂人力資源調配規劃、政策並組...
鼓勵支持各類人才培訓機構、中介機構以及從事國際人才交流的民間機構等社會組織,為人才提供個性化和多樣化服務。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才發展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促進人才發展。第八條 支持廣州南沙新區、深圳前海合作區、珠海橫琴新區作為全國人才管理改革試驗區先行先試,創造可複製推廣的經驗。第二章 ...
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人才市場管理規定》(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號)以及《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人事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號),我部研究制定了《國務院所屬部門人...
第六條凡在廣州市內舉辦的人才交流會須統一在“人才招聘(交流)會”前冠以中介機構名稱或承辦性質的名稱,不得冠以其他帶有模糊性質的名稱。第七條人才交流會須在常設型人才市場舉辦。在其他場所舉辦的,應經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指定或批准。第八條舉辦人才交流會須提前30天提出申請,並提交如下材料:...
第二條 項目業主通過中介超市購買中介服務的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中介超市,是指全省統一建設的中介服務網上交易綜合性信息化服務和信用管理平台。本辦法所稱項目業主,是指通過中介超市購買中介服務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機構,是指通過中介超市為項目業主提供有償中介服務的法人、非...
第九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人員條件及經營服務等資質情況進行檢查,並向社會公布年度檢查結果。年度檢查辦法和資質的評定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 第十條 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房地產中介服務職業資格考試,經考試合格,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職業...
第二十七條 投訴人通過中介超市系統向中介超市管理機構提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和必要的證明材料。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和電話等; (二)具體的投訴事項及事實依據; (三)認為違反的有關法律法規或管理辦法、本實施細則的條款; (四)提起投訴的日期。 投訴...
法規標題:北京市人才市場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編號: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 頒布日期:19980911 實施日期:19981015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內容 第一條 為實施《北京市人才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申請設立人才市場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北京市人才市場...
擬訂統籌全區就業的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考核鑑定機構和就業培訓機構的管理。牽頭組織實施上級關於高等院校、大中專和技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組織實施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制度。(四)統籌建立...
實施統籌城鄉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的規劃,管理職業中介服務機構;組織實施人力資源調配規劃和本區大中專、技工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和本區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承辦高技能人才的引進、安置以及企業職工流轉安置、統籌大中專畢業生就業...
已按照《廣東省引進人才實行<廣東省居住證,暫行辦法>》的規定領取《廣東省居住證》的人員,不適用本規定。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流動人員管理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實施本規定。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流動人員管理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流動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依照...
四、推動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的橫向業務合作,拓展人才交流服務領域;五、開展人才資源開發理論研究和學術成果交流,組織開發人才交流服務新產品並推廣套用;六、制訂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七、參與人才...
第七條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並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其中設立固定人才交流場所的,須做專門的說明。第八條設立冠以“寧波”或“寧波市”等稱謂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以及在市區範圍內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或者分支機構,由市人事...
(四)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符合區產業發展的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負責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管理。(五)負責建立統籌本區覆蓋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統籌城鄉社會保險,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制度。(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