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舉辦人才交流會審批辦法》是廣州市人民政府1998年6月8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舉辦人才交流會審批辦法
- 發布日期:1998-06-0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
【生效日期】1998-07-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號)
《廣州市舉辦人才交流會審批辦法》業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林樹森
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
廣州市舉辦人才交流會審批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人才市場管理,規範人才市場行為,維護人才市場秩序,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才是指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或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以及在專業技術或管理崗位工作的人員。
人才交流會是指人才交流集市、人才招聘會、人才洽談會、人才競聘會、高校畢業生交流會等各種面向社會的人才交流活動。
第三條舉辦人才交流會必須經過審批。凡在市區內舉辦的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在縣級市範圍內舉辦的由當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條舉辦人才交流會必須是持有《人才高層中介服務許可證》的人才市場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人才交流會一般由一個具備資格的中介機構舉辦,如聯合舉辦的,必須明確主辦的中介機構。
第五條舉辦人才交流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明確的名稱、場所以及具體內容;
(二)具有完整的組織方案和安全保衛措施;
(三)保證有足夠數量的用人單位參加招聘活動;
(四)國家、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凡在廣州市內舉辦的人才交流會須統一在“人才招聘(交流)會”前冠以中介機構名稱或承辦性質的名稱,不得冠以其他帶有模糊性質的名稱。
第七條人才交流會須在常設型人才市場舉辦。在其他場所舉辦的,應經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指定或批准。
第八條舉辦人才交流會須提前30天提出申請,並提交如下材料:
(一)《人才市場中介服務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名稱、時間、場所;
(二)資金投入情況和收費標準;
(三)組織方案;
(四)宣傳廣告資料。
第九條批准機關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覆,並通知申請者。
第十條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人才交流會的時間、場所等項目的,舉辦單位必須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積極做好由於變更原因帶來的相關工作,承擔有關責任。
第十一條人才交流會主辦單位應當對參加招聘會的單位進行資格審查,並在人才交流會結束後7日內將總結報告送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人才交流會主辦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批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凡違反本辦法的,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