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5]98號
【發布日期】1995-08-18
【生效日期】1995-08-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
《廣州市人才交流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穗府〔1995〕98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駐穗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人才交流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日
廣州市人才交流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人才交流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保證人才交流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人才交流中介服務機構(下稱人才中介機構),是指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或取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具有相當的專業特長和管理水平,從事專業技術和管理工作的人員為服務對象,為用人單位和人才雙向選擇提供中介服務的各類專營的有償服務組織,包括:
(一)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中介機構;
(二)政府其他部門所屬的人才中介機構;
(三)企事業單位所屬的人才中介機構;
(四)民辦的人才中介機構。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人才中介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廣州市人事局是人才中介機構的主管機關,負責對本辦法的監督實施,其職責是:
(一)制定人才交流服務行業的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
(二)審批設立人才中介機構;
(三)指導和監督人才中介機構的業務活動;
(四)查處人才交流中介服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設立人才中介機構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施;
(二)有經過專業培訓的專職工作人員;
(三)有健全的規章制度;
(四)有辦理工商登記所需的檔案、證件。
第六條成立人才中介機構須提出書面申請,內容包括:服務宗旨、性質、業務範圍、資金數額和來源、場所和工作條件、人員數量和素質、主管部門意見。
中央、省、部隊駐穗單位、市屬單位和私營企業成立人才中介機構,須報市人事部門人才交流管理機構審批。
區轄及區以下單位成立人才中介機構,報區人事部門人才交流管理機構初審後,報市人事部門人才交流管理機構審批。
縣級市轄單位成立人才中介機構,報當地市人事部門人才交流管理機構審批。
經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機構,由審批部門發給由廣州市人事局統一印製的廣州市人才交流中介服務許可證,到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將營業執照複印件送人才交流管理機構備案。
第七條本辦法印發前已成立的人才中介機構,應在本辦法下發之日起3個月內重新辦理審批領證手續。否則,按無證經營論處。
第八條從事人才中介服務的人員,須接受人事部門的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後,發給人才交流經紀人服務證,並持證上崗。
第九條人才交流中介服務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由市人事部門人才交流管理機構負責年審。
第十條人才中介機構應執行國家、省的有關法律、法規,在國家政策和政府人事部門的指導下開展下列業務: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發布;
(二)開展職業介紹,為人才供需雙方提供服務;
(三)人才的培訓與開發;
(四)組織各種形式的智力開發、科研成果轉讓等活動;
(五)受用人單位委託,對有關人員進行素質和任職資格的評估。
第十一條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中介機構,可以從事流動人員檔案管理,以及與此相關的流動人員檔案工資調整、職務資格評定、因私出國政審等業務。其他人才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此項業務。
第十二條人才中介機構刊登、播放宣傳廣告和人才供求信息的,須按許可權報人事部門人才交流管理機構審批後,新聞機構方可辦理刊登或播發手續。舉辦人才交流集市的,須提前30天辦理報批手續。凡在廣州市區內舉辦的,報市人事部門人才交流管理機構審批。在縣級市範圍內舉辦的,報當地市人事部門人才交流管理機構審批。
第十三條人才中介機構,應按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並應按季度向市人事部門人才交流管理機構報送人才交流業務表格及有關業務的開展情況。
第十四條人才中介機構對人才供需雙方提供的情況負有審查核實之責,並向有關方面如實介紹。因未如實介紹情況,造成當事人損失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許可權由縣以上的人事部門負責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除責令其停止服務、補辦手續外,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2000元罰款。
(二)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給予警告或處以2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人才中介機構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