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托爾-伯恩施坦定理

康托爾-伯恩施坦定理也叫作定理康托爾-伯恩斯坦-施洛德定理(Cantor-Bernstein-Schroeder theorem),是集合論中的一個基本定理,得名於康托爾伯恩斯坦和Ernst Schröder。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康托爾-伯恩施坦定理
  • 外文名:Cantor-Bernstein theorem
  • 領域:集合論
簡介,證明,可視化,最初的證明,

簡介

康托爾-伯恩斯坦定理(Cantor-Bernstein theorem)是集合論中的一個基本定理,得名於康托爾、伯恩斯坦和 Ernst Schröder。該定理陳述說:如果在集合AB之間存在單射f:ABg:BA,則存在一個雙射h:AB。從的角度來看, 這意味著如果 |A| ≤ |B| 並且 |B| ≤ |A|,則 |A| = |B|,即AB等勢。顯然,這是在基數排序中非常有用的特徵。

證明

下面是證明:
證明:
並令
對任意的aA定義映射
如果a不在集合C中,那么a不在集合C0中。因此由C0的定義可知ag[B]。由於g單射,其逆映射g(a)存在。
接下來驗證h:AB就是想要的雙射
  • 滿射:對任何bB,如果bf[C],那么存在aC使得b=f(a)。因此由h的定義可知b=h(a)。如果bf[C],定義a=g(b)。由C0的定義知,a不屬於C0。由於f[Cn] 是f[C]的一個子集,因而b不屬於任何一個f[Cn],所以由集合Cn的遞歸定義知,a=g(b) 不屬於Cn+1=g[f[Cn]]*此處錯誤,邏輯反了*。因此,a不屬於C。那么根據h的定義b=g(a)=h(a)。
  • 單射:h(a)=h(b),則有aCbC,aCbC,aCbC,aCbC四種情況。對於前兩種情況,由fg是單射得a=b。對於第三種情況,有f(a)=g(b)⇒g(f(a))=g(g(b))⇒g°f(a)=b,又由前提aC,而Cg°f下封閉,於是bC,但是由前提得bC,矛盾了,因此第三種情況不可能出現。同理第四種情況也不可能出現,這說明ran(f|C) ∩ ran(g|A\C) = ∅。綜上若h(a)=h(b),一定有a=b
注意這個h的定義是非構造性的,在這個意義下:不存在一般性方法在有限步驟內判定,對於任何給定集合AB與單射fg,是否A的一個元素x不位於C中。對於特殊集合和映射這當然是可能的。

可視化

h的定義可透過圖1展示。
康托爾-伯恩施坦定理
圖1.h的定義
顯示的是部分的(不相交)集合AB,以及映射fg的一部分。如果集合AB,與兩個映射一起,被詮釋為一個有向圖,則這個雙向圖有多個連線起來的構件(component)。
這些可以分成四個類型:無限擴展到兩個方向的路徑,偶數長度的有限圈(環),開始於集合A中的無限路徑,和開始於集合B中的無限路徑(在圖1中通過元素a的路徑是在兩個方向上無限的,所以這個圖包含每個類型的一個路徑)。一般的說,不可能在有限步驟內判定AB的一個給定元素屬於那種類型的路徑。
上面定義的集合C恰好包含了那些開始在A中的無限路徑所經過的A的元素。映射h接著被按如下方式定義,對於所有路徑它生成一個雙射,把在路徑中A的每個元素,映射到在路徑中直接前於或後於它的B的一個元素。對於在兩個方向上都是無限的路徑,和對於有限圈,我們選擇映射所有元素到它在路徑中的前驅。

最初的證明

康托爾的早先證明有效的依賴於選擇公理,通過推導出良序定理的推論。上面給出的證明證實了可以證明這個結果而不使用選擇公理。
這個定理也叫做Schroeder-Bernstein 定理,但一般會加上康托爾的名字,畢竟他貢獻了最初的版本。它也叫做Cantor-Bernstein 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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