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規範
依法治教
3、遵守會議制度和學習制度,不無故缺勤;
4、政治學習,認真做記錄,每學習一次要寫一篇心得體會;
5、一切教育教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教育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愛崗敬業
1、熱愛教育,以校為家,愛護公共財產,維護學校利益。
2、對學生堅持正面教育,面向全體,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注意培養學生良好的思想品德。
3、認真備課,嚴格遵守上課常規,認真批改作業,無錯批、漏批,有條件時儘量面批,嚴格遵守教學常規,不敷衍塞責。
4、不遲到、早退、中途離開課堂,不帶手機進課堂。
5、不隨意發牢騷,說怪話;不傳播封建迷信、資產階級自由化等有害學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6、不得體罰學生。
熱愛學生
1、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建立和保持人人平等的師生關係。
2、發現和鼓勵學生的積極因素,嚴格要求學生,耐心教導,做到嚴而有格,嚴而有恆,嚴而有方。
3、堅持教學相長,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不私自讓學生停課、停學。
4、認真貫徹德育綱要,落實“三規”,培養學生良好的道德品質。
5、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全面、主動、健康發展。
嚴謹治學
1、樹立優良
學風,認真學習教育理論,積極參加各項進修和教研活動,提高教研水平。
2、每人每學期學習一本教育叢書,有讀書筆記。
4、積極進行課堂教學改革,探索教育教學規律,改進教育教學方法,突出個人專長,形成自己教學特色。
5、積極參加業務學習,認真作記錄,提高自身理論水平。
團結協作
1、關心集體,維護學校榮譽,不做有損學校及他人聲譽的事。
2、青年教師和老教師要互相學習,互相關心。科任與班主任要密切協作,共同搞好教育教學工作。
3、向先進學習,對積極要求上進的教師給予熱情支持,不諷刺、不挖苦、不說怪話。
4、在學生面前,不說笑打鬧,不直呼姓名,不說有損其他教師的聲譽的話,維護每一位教師在學生中的威信。
5、理解和支持各級管理人員的工作,嚴格遵守第一責任人制度,有不同意見,逐級向上反應,不能無理取鬧。
尊重家長
1、認真組織家長用好綜合評價手冊,主動與家長聯繫。
2、每學期組織一次家長會,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取得支持與配合。
3、做好家訪工作,每學期普訪一次做好普訪記錄。
4、積極宣傳科學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訓斥、不指責學生家長。
5、圍繞家教主題,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集體活動。
廉潔從教
1、堅守高尚情操,發揚奉獻精神。
2、嚴格按收費卡收費,不收取學生的禮物。
3、不得用師生關係向學生家長索取利益。
4、不向學生推銷商品,獲取利益。
為人師表
1、遵守國家各項法律和社會公德,遵守學校一切規章制度。
2、談吐文雅、服裝整潔,舉止端莊,不使用低級庸俗語言。
3、嚴於律已,工作時間內不聊天,不玩牌,不下棋,不打球,不做個人私事,空節在自己辦公室內備課,批改作業或學習業務知識。
4、舉止文明,作風正派,不看黃色書刊,不賭博,不酗酒,不參與封建迷信活動和傳銷活動。
5、搞好環境及個人衛生,預防疾病;各室、組要把好三關(關窗、關門、關燈)注意防火、防盜,防觸電。
學歷要求
申請認定幼稚園教師資格必須具備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認定國小教師資格必須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其他中專學歷為不合格學歷;認定初級中學教師資格必須具備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認定高級中學、
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必須具備高等師範本科院校或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必須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並具有相當於助理工程師以上的
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的工人技術等級;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認定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依照上款規定,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報考條件
思想品德
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
教師職業道德。並經申請人員單位或戶籍所在地鄉(鎮)或街道辦事處思想品德鑑定合格;
應屆畢業生,由所在學校進行思想品德鑑定。
教學能力
1.國家現行兩種教師資格證制度,自主考試地區考生需通過教育學、教育心理學兩門筆試學科和面試獲取幼兒教師資格證,國家統考地區考生需通過綜合素質、保教知識與能力兩門筆試科目和面試,才能獲得幼兒教師資格證。
3.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
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經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組織在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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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教育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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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健康教育 (生、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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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社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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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語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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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科學教育 (數學與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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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藝術教育(音樂。美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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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教育綱要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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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一日教師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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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一日遊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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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教師班級計畫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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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教師教育教學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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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教師與家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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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文明用語及端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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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梭利教育及其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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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4月中和10月中可以申請教師資格證,然後等待評審通知,7月初或1月初可取得幼師資格證。
考取流程
1、考國語證,語文老師要二級甲等以上,其他科目要二級乙等以上。
2、考試分為兩科《綜合素質》《保教知識與能力》。
3、拿上你的以上三個證外加畢業證、身份證、體檢,就可以去報名試講——也就是“說課”。
4、每年有兩次考試分別在:3月中旬和11月初,在這之前到當地自考辦報名(國家委託了的),辦理准考證 ,買書(文考只考教育學、心理學),考過了就得到當地教育局面試,面試過了,你才能領取資格證,才有資格當教師!
5、考國家教師資格證所需要具備的條件?
幼兒教師要幼兒師範學校畢業或以上學歷、國小教師要中等師範學校畢業或以上學歷、國中教師要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高中教師要高等師範院校及其他大學本科畢業或以上學歷,大學教師要碩士生研究生以上文憑.
一、準備材料:
1.二表:
①教師資格認定申請
②申請人思想品德鑑定表
2.六證:
①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②學歷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③戶籍證明
④體檢合格證明
⑤國語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⑥教育學、心理學學習成績證明。
說明:
①“二表”均由申請人到戶籍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通常設在當地教育委員會或教育局)領取;
②《申請人思想品德鑑定表》由申請人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填寫並加蓋公章;
③體檢合格證明由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
④國語水平測試等級證書須經過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共同組織的國語水平測試機構的測試後獲得。
二、提出申請:
1.申請人向戶籍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上述材料;
2.申請各類教師資格對應的認定機構分別為:
①申請幼稚園、國小、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者,向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材料;
②申請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向地(市)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材料;
③申請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者,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材料;部分經國家批准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受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行文委託,可以認定本校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該類高校擬聘人員可直接向本校提出認定申請。
三、初步審查: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無誤後,將通知申請人面試、試講的具體時間。
四、基本素質、能力考察:
除師範教育類畢業生外,其他申請人需參加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組織的專家審查委員舉辦的面試和試講,接受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考察。
五、得到通知: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在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起30個法定工作日之內,做出是否通過認定的意見並通知申請人。
六、領取證書:
申請人經認定取得教師資格,應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通知的時間內領取教師資格證書,並由個人保管。
除了獲得國語等級測試相應的證書和參加《教育學》《
心理學》考試即可。
若《教育學》《心理學》兩科在學歷學習過程中修過,且獲得合格成績,則可不考;或者參加相應的自考。這類考試申報時間的公布距離申報時間通常都很近,所以你要密切與教育局人事科和政工科電話聯繫。
七、報名地點:
1.競合教育現場/網上報名
2.現場核實真實信息並進行報名(學歷認證、繳費、拍照、領取“准考證領取通知”)
3.憑“通知”領取准考證
4.考試(語+數+外)(政治+外語+教育理論)
5.錄取
申請認定
①提交申請認定材料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2)身份證原件、複印件,戶籍原件、複印件和工作單位證明(或所在鄉鎮、街道證明)。
(3)學歷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4)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省申請教師資格人員體格檢查表》。
(5)國語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6)由申請人工作單位或者其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供的《申請人思想品德鑑定表》。
(7)非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的申請人員,需提供《××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心理學合格證》及教育教學能力測評成績證明。
(8)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還需提供專業
技術資格證書或工人技術等級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9)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相片兩張。
②考核申請人是否具備的申請能力是否具備教育教學能力、是否適合做教師是教師資格認定中要考察的一項重要內容。熱愛教育事業,思想品德好,能為人師表,能完成教育教學工作和思想品德、文化科技教育,能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等全面發展等內容都是準備執教的人應當具備的素養。為此,鑑定要對申請人的教育教學能力專門進行面試(答辯)、試講和心理測試。
經費參考
考一科26元,辦准考證30元,照片10元,面試費200元,工本費100元,不超過500元
6/考國家教師資格證有分級別嗎?我是說,我是不是考了就不論高中還是國小都能教嗎?
有:分A、B、C、D類,考A類教育學、心理學的申請認定高中(中等專業)教師資格證,B類為國中,C類為國小,D類為幼師,高一類的能教低一類的,低一類的則不能教高一類的!
教師資格
(1995年12月12日國務院令第188號發布)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依法取得教師資格。
第三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師資格工作。
分類適用
第四條 教師資格分為:
(一)幼稚園教師資格;
(二)國小教師資格;
(三)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四)高級中學教師資格;
(五)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
(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七)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成人教育的教師資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依照上款規定確定類別。
第五條 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擔任教師;但是,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或者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
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
條件
第六條 教師資格條件依照教師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其中“有教育教學能力”應當包括符合國家規定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條件。
第七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依照教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歷,並應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考試
第八條 不具備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得教師資格,應當通過國家舉辦的或者認可的教師資格考試。
第九條 教師資格考試科目、標準和考試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教師資格考試試卷的編制、考務工作和考試成績證明的發放,屬於幼稚園、國小、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屬於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高等學校組織實施。
第十條 幼稚園、國小、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的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每年進行一次。
參加前款所列教師資格考試,考試科目全部及格的,發給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當年考試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補考;經補考仍有一門或者一門以上科目不及格的,應當重新參加全部考試科目的考試。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根據需要舉行。
申請參加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應當學有專長,並有兩名相關專業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薦。
認定
第十二條 具備教師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認定其教師資格。
第十三條 幼稚園、國小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以及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
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高等學校,負責認定在本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在未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高等學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按照學校行政隸屬關係,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由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第十四條 認定教師資格,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
教育行政部門和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規定,並以適當形式公布。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提交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下列證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學歷證書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三)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證明;
(四)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所畢業的學校對其思想品德、有無犯罪記錄等方面情況的鑑定及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於受理期限終止前補齊。
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認定結論通知本人。
非師範院校畢業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申請認定幼稚園、國小或者其他教師資格的,應當進行面試和試講,考察其教育教學能力;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可以要求申請人補修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
教師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適用。教師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七條 已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擬取得更高等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教師資格的,應當通過相應的教師資格考試或者取得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並依照本章規定,經認定合格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罰則
第十八條 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證: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二十條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一條 教師資格考試命題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保密規定,造成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造成損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