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工作是中國人民解放軍依據中國共產黨的幹部路線和政策管理軍官和文職幹部的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幹部工作
- 外文名:Cadre work
- 釋義:依據幹部路線和政策管理軍官
- 組成:軍事系統,政治系統
- 願意:選出拔尖人才
總述
機構
任務
制度
幹部的選拔制度。在革命戰爭年代,幹部的來源主要是直接提拔戰鬥中的積極分子,挑選工農出身的優秀戰士進短期訓練機構培訓,動員地方幹部參軍,留用舊軍官等;從抗日戰爭時期起,還大量吸收知識分子補充軍隊幹部隊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為適應軍隊現代化、正規化建設的需要,選拔幹部的途徑逐步過渡到主要由院校培養,幹部的來源逐步過渡到從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的戰士和地方學生中統一招考;幹部(學員)的選拔方法由推薦制改為推薦和考試相結合的制度;選拔幹部的條件,除堅持嚴格的政治標準以外,特別注重文化和年齡的要求。
幹部的培養制度。從建立井岡山革命根據地開始,軍隊就重視對幹部的培養,相繼開辦了教導隊(營、團)、隨營學校、紅軍學校、紅軍大學、軍政大學、軍大分校和各種幹部學校。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陸續組建了100多所指揮、 政治、後勤、醫務等各種專業或技術院校,軍、師設有教導隊。1958年以來,為培養鍛鍊幹部,建立了幹部下連當兵代職和交流制度。同時,還強調對幹部的在職培養。
幹部的考核制度。通過考核來了解、熟悉和識別幹部。考核幹部的傳統方法,主要是通過作戰和工作表現,聽取領導、民眾等各方面的意見,全面地、歷史地了解幹部。政績是考核幹部的主要標準,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和工作態度等也是考核幹部的重要內容。
幹部的任用制度。幹部實行委任制,即由本級黨組織提出,報上級黨委審查批准,以命令形式公布。幹部的任免,採用分級審核批准制,即按幹部的職務等級區分任免許可權。幹部任免許可權在不同歷史時期有不同規定。
幹部的等級制度。從1952年開始,全軍建立了統一的幹部等級制度,按排、連、營、團、 師、 軍、兵團、大軍區評定幹部等級, 排、連、營3等各分正、副兩級,團至兵團4等各分正、副、準3級,總計8等19級。1955年,中國人民解放軍實行軍銜制度,軍官的軍銜設 4等14級。上述兩種等級制度於1965年廢止,而代之以國家行政級別。軍隊幹部的行政級別設1~23級。1979年,軍隊幹部實行職務等級制度,設正副排、連、營、團、師、軍、兵團、大軍區及軍委常委、正副主席級,共9等18級;科技、文藝幹部實行職稱等級制,設1~15級;體育幹部設1~11級。
幹部的退役制度。對老弱殘疾和不宜繼續在軍隊工作的幹部,戰爭年代採取退伍、轉地方工作、入榮譽軍人學校、交地方長期供養等辦法安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通過轉業、復員、退休和離休等途徑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