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347 U.S. 483 (1954),全名Oliver Brown et al.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et al.,以下簡稱布朗案)是一件美國歷史上非常重要、具有指標意義的訴訟案。
1956年在維吉尼亞州,參議員哈利·伯德頁面哈利·伯德並不存在,英語維基百科對應頁面為Harry F. Byrd, Sr.。組織了一系列的反對活動,例如為了避免種族隔離政策被廢止而乾脆選擇關閉學校,以及聯合當地議員建立一系列阻止廢除種族隔離措施的法案(雖然這些法案後來大多被法院廢除)。
1957年在阿肯色州,州長Orval Faubus命令了當地的國民兵阻擋黑人學童進入當地的小岩城中央中學頁面小岩城中央中學並不存在,英語維基百科對應頁面為Little Rock Central High School。就讀。雖然州長後來與總統德懷特·艾森豪面談後撤走了當地國民兵,卻縱容當地的種族主義份子在校園周圍引起動亂,阻擋黑人學生上學,甚至還把黑人學生趕出了學校,也因此艾森豪總統派出美國第101空降師中的 1,000 位傘兵來維持秩序,協助黑人學生能夠順利進入學校就讀。
1963年,阿拉巴馬州州長喬治·華萊士率領該州國民兵阻擋了阿拉巴馬大學的校門,象徵性地不讓兩名獲準入學的黑人學生進入校園,宣稱“禁止中央政府的非法活動”。聯邦法務部副部長尼古拉斯·卡岑巴赫因此還受派到當地與喬治·華萊士斡旋。最後約翰·甘迺迪總統簽署了命令,使國民兵指揮權由州轉移至聯邦,迫使喬治·華萊士放棄計畫。這也就是著名的“擋校門事件”("Stand at the Schoolhouse Door"),而這也是他當選州長時“種族隔離現在存在,明天繼續存在,種族隔離將永遠存在”("segregation now, segregation tomorrow, segregation forever")[47]政策的象徵之一。
為了達成全面廢除種族隔離的目的,在馬丁·路德·金恩倡導不合作運動的理念下,美國黑人民權運動一步一步的展開,挑戰美國各地對於黑人不合理的歧視以及種族隔離。例如就在羅薩·帕克斯因為搭乘公車拒絕讓座給白人而被逮捕後,名為蒙哥馬利改進協會頁面蒙哥馬利改進協會並不存在,英語維基百科對應頁面為The Montgomery Improvement Association。的組織於是成立,在馬丁·路德·金恩的帶領之下開始了罷坐公車、集體杯葛的民眾運動。直到國會通過1964年民權法案頁面1964年民權法案並不存在,英語維基百科對應頁面為Civil Rights Act of 1964。,禁止所有的公共場所(public accommodation)[49]對黑人隔離或歧視,這一問題才初步獲得解決。
某些注重解釋憲法原文意涵的人,例如有名的Raoul Berger在他1977年所出版的書《用司法統治國家》中,解釋布朗根據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意涵原本無法受到保護。他引用Civil Rights Act of 1875制訂時同樣並沒有禁止學校種族隔離佐證這樣的論述。然而同樣注重解釋憲法原文意涵的人如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Tenth Circuit的法官Michael W. McConnell在他的文章“文本主義與廢除種族隔離的判決”卻主張當時制訂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立法者,在試圖重新塑造美國種族現狀的情況下,會支持南方的公立學校廢除種族隔離措施。
布朗案同時也招來了一些自由派作家的批評,有些人認為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依賴心理學知識確立種族隔離帶給黑人學童傷害是不必要的。舉例來說,Drew S. Days寫道:
過去我們早已經建立一套衡量種族分類法律是否違憲的方法,這些方法並沒有使用任何心理上的傷害或者是社會科學實證的證據作為衡量基準。這樣的方法是建立在Hirabayashi v. United States中所指出的原則:‘對於所有自由人來說,僅僅因為祖先不同而有差別待遇,這樣的差別待遇就其本質而言是可憎的,因為身為自由人的可貴之處就在於他與其他人相比時皆有平等原則的適用,以作為他存在的前提。’
美國官方當局今日則是毫無異議的給予布朗案掌聲。2004年5月布朗案屆滿五十周年時,時任美國總統喬治·布希在慶祝“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國家歷史遺址頁面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國家歷史遺址並不存在,英語維基百科對應頁面為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National Historic Site。”成立的場合中,稱呼布朗案“一個使美國永遠更好的判決”。大部分的參議員及眾議員都對這件案子大聲歡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