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協調行為

所謂市場協調行為,是指同一個市場上的企業為了某些共同的目標面採取相互協調的市場行為。競爭和合作是兩種最基本的市場關係。在某些情況下,企業之間存在激烈的競爭而勢不兩立,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企業之間不得不相互妥協以求實現共同有利的目標。企業之間的市場協調行為通常並不是以明確的協定和契約來加以規範的,而是採取暗中共謀的形式,因為許多市場經濟國家都制定了相應的法律來約束壟斷勢力的形成。市場協調行為可以分為兩大 類、即份格協調行為和非價格協調行為。非價格協調行為又以 產品共謀為主 ,比如汽車產業中占支配地位的寡頭企業作為車型變換的領導者,把自己設計的車型作為市場流行強加給消費者,其他企業為了避免產品競爭導致兩敗俱傷,就追隨支配企業,開發款式相近的車型,這就是典型的產品共謀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場協調行為
  • 實質:採取相互協調的市場行為
  • 分類:價格協調行為和非價格協調行為
  • 協調形式:卡特爾和價格領導制
市場協調的分類
市場協調行為可以分為兩大類,即價格協調行為和非價格協調行為。
所謂價格協調,就是企業間關於價格調整的協定和共同行為。最基本的價格協調形式是卡特爾和價格領導制。
1.卡特爾。在寡頭壟斷市場上,某一企業利潤不僅取決於自身的決策和行為,而且受到其他企業決策和行為的影響。這種相互依賴的關係使得追求利潤的企業認識到它們可以通過結成同盟避免競爭。若干個企業為達到穩固的壟斷市場的目的而結成聯盟,這樣的組織就是卡特爾;
2.價格領導制。是指在某一產業市場中,一家企業首先改變價格,其他企業則跟隨這個企業採取相應的行為。由於不同產業的市場結構條件不同,價格領導的形式也各不相同。主要有三種模式:
(1)主導企業領導定價模式。主導企業通常規模很大,甚至占據50%—95%的市場份額。在這種情況下,小企業會自願或被迫採取跟隨策略。
(2)串謀領導定價模式。適於這種定價模式的產業的市場集中度大多處於中等以上,其中規模較大的主導企業的市場份額多在20%—30%之間,寡頭壟斷企業之間成本結構大體相同,它們共同決定適宜的價格水平,並得到其他小企業的追隨。
(3)晴雨表式領導定價模式。由於產業的集中度較低,所以這種定價模式更接近於競爭市場,其中的領導企業只是最先宣布價格變化,因為它對市場條件的變化更具有敏感性和預測能力。由於實力差距不大,企業之間的行動無法很好地協調,領導者也經常發生變換。
非價格協調行為又以產品共謀為主,比如汽車產業中占支配地位的寡頭企業作為車型變換的領導者,把自己設計的車型作為市場流行強加給消費者,其他企業為了避免產品競爭導致兩敗俱傷,就追隨支配企業,開發款式相近的車型,這就是典型的產品共謀行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