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南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掛市知識產權局牌子。負責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市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市場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市場監督管理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全市市場監督管理規範性檔案。組織實施質量強市戰略、食品安全戰略、標準化戰略、智慧財產權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統一指導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工作。指導全市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全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組織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據委託承擔本市和指定區域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協助對南通範圍內的經營者集中行為及其影響進行調查和提出意見。
(五)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組織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依法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六)負責巨觀質量管理。擬訂實施全市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國家、省、市質量獎勵制度,推進品牌發展戰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按規定許可權組織質量事故調查。建立並統一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統一組織全市生產、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協調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分級、質量安全追溯制度。組織指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負責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八)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執行情況。按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特種設備事故。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戰略。組織制定並實施全市食品安全政策。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並組織實施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落實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按規定許可權組織指導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許可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藥品零售使用、醫療器械經營使用、化妝品經營環節的監督管理。指導藥品零售、醫療器械經營的許可。負責藥品零售、醫療器械經營的檢查和處罰,以及化妝品經營和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環節質量的檢查和處罰。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全市計量工作。貫徹實施國家計量制度,推行法定計量單位,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三)負責統一管理全市標準化工作。組織制定並實施全市標準化戰略和規劃,負責地方標準的立項、編號、發布,組織實施標準,對標準制定、實施進行監督。推動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
(十四)負責統一管理全市檢驗檢測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檢驗檢測工作規劃,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完善全市檢驗檢測體系。規範檢驗檢測市場,指導協調全市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五)負責統一管理全市認證認可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認證認可工作規劃,指導和監督檢查全市產品認證、體系認證、服務認證工作。指導促進全市認證行業發展。
(十六)負責統籌協調全市智慧財產權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智慧財產權戰略,擬訂市智慧財產權戰略和智慧財產權強市建設的規劃計畫、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建設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負責促進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運用。負責推動智慧財產權產業發展。負責建設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負責建設智慧財產權人才體系。負責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對外聯絡、合作交流。
(十七)負責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應急和新聞宣傳工作。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應急管理與新聞宣傳處)。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政務信息、安全、保密、檔案、信訪、政務公開、公文處理、會議會務、後勤保障等工作;承擔綜合性檔案、文稿的起草工作;擬訂並協調和督促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上級部門部署的重點工作任務和市局重大事項的考核、督查督辦;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擬訂市場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擔新聞宣傳、新聞發布管理工作;協調組織重大宣傳活動;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入口網站、新媒體發布信息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市場監督管理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組織開展與新聞媒體的交流與合作。
(二)綜合規劃處(研究室)。承擔協調推進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政策研究和綜合分析;擬訂市場監督管理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並指導市場監督管理統計工作。
(三)人事處。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考核獎懲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外事工作,承擔市場監督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組織全市市場監督管理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四)法規處。組織起草有關市場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市場監督管理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備案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聽證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行政執法人員資質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五)財務審計處。負責機關預決算、績效管理、會計及內部控制、財務管理,以及各類資金、專用基金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承擔對所屬事業單位的相關審計工作。
(六)科技與信息化處。擬訂實施相關科技發展規劃,提出質量基礎設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擔相關科研攻關、技術引進、成果套用工作;負責所屬事業單位技術能力建設;組織指導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基本建設和裝備配備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網路安全、數據套用及信息化建設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數據標準和管理辦法;組織協調相關信息化項目實施工作。
(七)行政服務處。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由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的工業產品、計量、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食品生產等行政審批事項,並限時辦結;負責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檢驗、檢測相關工作。
(八)登記註冊指導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黨建工作辦公室)。擬訂並指導實施全市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和營業執照核發的具體辦法、措施;指導全市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指導全市登記註冊全程電子化工作;負責全市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調查研究私營企業、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與管理情況;承擔建立完善小微企業名錄的相關工作;在市委組織部指導下,指導全市各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配合黨委組織部門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
(九)信用與風險監督管理處。擬訂全市市場主體信用監督管理制度和措施;組織指導全市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市市場監管信息平台的建設管理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南通)的維護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負責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繫工作;負責全市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查處的業務指導;統籌協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誠信體系建設和風險監測研判、風險分類、風險預警、風險交流等工作;組織指導全市“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
(十)反壟斷處(產業發展處)。依據委託承擔本市和指定區域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協助對南通範圍內的經營者集中行為及其影響進行調查和提出意見;協助指導本市企業的反壟斷應訴;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組織指導全市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負責高端紡織、生物醫藥、高端食品產業推進。
(十一)價格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爭處(規範直銷與打擊傳銷辦公室)。擬訂有關價格收費監督檢查、反不正當競爭的辦法和措施;負責依法監督價格收費行為,組織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全市價格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不正當競爭和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和打擊傳銷工作。
(十二)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處。擬訂並組織實施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督管理的辦法和措施;組織指導協調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負責全市網路市場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指導網路交易平台和網路經營主體規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實施網路交易行為監測工作;組織協調跨部門、跨區域網路交易監管協作;組織指導網路交易監管平台建設套用工作;指導消費環境建設工作,組織開展放心消費創建活動;依法組織實施契約、拍賣行為監督管理,組織開展企業契約履約信用記錄公示活動,管理動產抵押登記。
(十三)廣告監督管理處。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指導廣告業發展工作;擬訂實施全市廣告監督管理工作制度措施,組織開展廣告經營活動監督檢查;負責全市廣告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指導廣告發布登記、廣告監測工作; 指導促進公益廣告發展工作;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工作。
(十四)質量發展處。擬訂並組織實施質量強市建設的政策措施;承擔統籌質量基礎設施協同服務及套用工作;組織實施質量激勵制度措施;組織推進品牌發展戰略;指導套用並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制定落實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缺陷產品召回等制度;組織缺陷產品召回技術機構開展產品缺陷調查及相關技術工作;組織開展質量督察工作;承擔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和產品防偽工作;組織開展服務質量監督監測和質量事故調查工作;承擔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處(食品安全抽檢監測處)。擬訂全市生產和流通領域(含市場實體店、電商平台、電視購物平台等)重點監督產品目錄,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生產和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監督計畫;承擔產品質量市級監督抽查、風險監控、分類監管工作,組織指導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後處理工作;指導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地方和專業性監督;組織開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企業監督檢查;負責協調實施纖維製品質量監督工作;負責產品質量安全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承擔國家、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管理事項;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畫,定期發布相關信息;指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召回工作;組織協調開展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風險監測、隱患排查和預警交流工作。
(十六)食品安全協調處。統籌指導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推進食品安全戰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和規劃;統籌協調食品安全全過程監管中的重大問題;負責食品安全統計工作,分析預測食品安全總體狀況;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跨地區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處。分析掌握生產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訂並組織實施食品生產監督管理和食品生產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組織食鹽生產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食品生產企業和食用農產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監督檢查;負責全市食品生產安全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
(十八)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處。分析掌握流通和餐飲服務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訂食品流通、餐飲服務、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和食品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監督檢查;組織食鹽經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餐飲質量安全提升行動;指導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負責全市食品經營安全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
(十九)特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處。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領域安全形勢;擬訂並組織實施特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監督管理的相關政策、制度措施;組織開展特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監督檢查;負責全市特殊食品安全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
(二十)藥械監督管理處(化妝品監督管理處)。依職責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分類管理制度,負責對藥品零售使用、醫療器械經營使用、化妝品經營環節開展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以及質量問題處置和風險防控工作;負責全市藥品零售使用環節、醫療器械經營使用環節、化妝品經營環節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
(二十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負責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按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負責全市特種設備安全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承擔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計量處。推行法定計量單位;負責規劃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組織制定實施地方計量技術規範;承擔計量標準、計量標準物質和計量器具的管理工作,組織量值傳遞溯源和計量比對工作;承擔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技術機構及計量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規範計量數據使用;負責全市計量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
(二十三)標準化管理處。擬訂實施全市標準化戰略和發展規劃;負責協調各部門、各行業共同推進標準化工作;承擔地方標準制定工作,負責對標準的制定、實施進行監督;指導企業標準化工作,承擔標準化試點示範工作,負責管理團體標準工作;組織開展標準化國際合作,負責管理標準化技術組織;指導標準化服務機構開展標準化服務工作;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負責全市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商品條碼管理;負責全市標準化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
(二十四)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處。擬訂實施全市認證、檢驗檢測發展規劃和制度措施;組織實施全市強制性和自願性產品、管理體系、服務認證體系建設;指導推進全市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行業發展,推動檢驗檢測機構能力建設;負責全市認證市場和認證活動、檢驗檢測市場和檢驗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促進全市認證行業發展;組織建立認可與檢驗檢測資源社會共享機制,組織參與認可與檢驗檢測國際或區域性技術活動;負責全市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
(二十五)智慧財產權發展處(對外交流合作處)。負責擬訂市智慧財產權戰略和智慧財產權強市建設的規劃計畫、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智慧財產權計畫項目的綜合管理工作;擬訂鼓勵商標、專利、地理標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智慧財產權申請和註冊登記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馳名商標推薦和地理標誌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智慧財產權統計分析工作;承辦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的統籌協調和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對外聯絡、合作交流;研究國內外智慧財產權發展動態;擬訂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規劃計畫、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各類智慧財產權專業人才培養;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宣傳;承擔市智慧財產權和商標戰略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六)智慧財產權保護處。承擔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相關工作;負責對商標專利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組織落實商標權、專利權確權和侵權判斷標準以及商標專利執法的檢驗、鑑定和其他相關標準;依法保護特殊標誌、官方標誌;組織指導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負責智慧財產權信用管理工作;參與智慧財產權行政應訴工作。
(二十七)智慧財產權服務處(產業促進處)。負責擬訂促進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和培育智慧財產權密集型產業的規劃計畫、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推動商標、專利、地理標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智慧財產權信息的傳播和利用;負責監督管理商標、專利等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承擔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金融服務工作;規範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組織實施商標品牌、專利等智慧財產權獎勵制度;組織實施專利導航和智慧財產權風險預測預警工作;指導產業集群品牌培育基地和智慧財產權密集型園區建設;指導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工作,培育智慧財產權密集型企業;組織實施知名商標品牌、高價值專利和地理標誌培育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管理標準化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軍民融合工作。
(二十八)監管協調處(市場監管12315投訴舉報中心)。組織、指導和監督消費維權、質量監督、食品藥品、智慧財產權、價格投訴舉報及諮詢的受理、轉辦督辦、協調處理、結果反饋和來訪接待等工作;負責與市行政審批局行政許可信息交換的協調聯繫工作;負責向市行政審批局反饋相關行政執法結果工作;負責統籌協調事中事後監管與執法稽查的聯動配合;負責事中事後監管事項的牽頭、匯總和評價工作。
(二十九)執法稽查處。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及稽查辦案的制度措施;負責統籌協調全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指導查處市場主體準入、生產、經營、交易中的違法行為,依法承擔由市級負責查辦的違法案件;組織查處和督辦大案要案,協調跨區域案件查處工作;負責全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和案件查辦工作的業務指導;承擔市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老幹部處。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立工會、共青團組織。

現任領導

局長:倪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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