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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醫療待遇主要包括: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定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一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4)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
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6)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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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夏敬.社會保險理論與實務.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
2 《新世紀新階段工會幹部崗位培訓教材》編寫組.工會勞動保護工作培訓教程.人民日報出版社,2004年04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