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2013年前
2、規章:各省、直轄市實施工傷保險辦法;各省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
2013年後
《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推薦工具
手機計算工具:工傷計算器。可方便計算出全國各地的賠償金額
PC計算工具:可以方便計算賠償金額、生成賠償清單。
賠償計算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註: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契約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契約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如《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3條。
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賠償項目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一伙食補助費、
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一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
傷殘就業補助金。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
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
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
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非法用工單位 傷亡人員 一次性賠償辦法
第一條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授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第三條 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
勞動能力鑑定後確定。
第四條 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鑑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醫療費、
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一伙食補助費以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範圍確定,並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五條 一次性賠償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
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前款所稱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
工傷保險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第六條 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並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
第七條 單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賠償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
第八條 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
近親屬、傷殘
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國家標準
賠償項目
| 賠償標準
| 賠償機構
|
醫療費
| 按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支付。
| 工傷保險基金
|
一伙食補助費
| 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 工傷保險基金
|
交通、食宿費
| 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產生,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 工傷保險基金
|
康復治療費
| 須到簽訂服務協定的醫療機構治療,按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支付。
| 工傷保險基金
|
工傷醫療期工資
| 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不超過24個月。
| 用人單位
|
生活護理費
|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 工傷保險基金
|
輔助器具費
| 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工傷保險基金
|
一次性 傷殘補助金
|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傷殘津貼
|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 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 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 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 工傷保險基金
|
五級、六級傷殘,保留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 用人單位
|
一次性 工傷醫療補助金
|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廣東省標準 七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為4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2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為1個月的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一次性 傷殘就業補助金
|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廣東省標準 七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為4個月的本人工資。
| 用人單位
|
安家補助費
| 六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廣東省工傷賠償標準)。
| 用人單位
|
喪葬補助金
| 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供養親屬撫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補助金
|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工傷保險基金
|
下落不明 供養親屬撫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地方標準
湖南標準
一至四級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每月領取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五六級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勞動關係的,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直至退休;難以安排工作的,每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3、若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湖南省,五級為24個月本人工資,六級為18個月本人工資),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湖南省,五級為36個月本人工資,六級為30個月本人工資)。
七至十級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契約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契約的,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級分別為15、10、8、6個月本人工資),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級分別為15、10、8、6個月本人工資)。
護理費標準
同2013年工傷賠償標準
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限,一般是從入院開始至工傷等級鑑定作出之日止。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其餘
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一伙食補助費等,一般按實際報銷,金額不大,在此不贅述。
深圳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享受條件
因工受傷或確診為職業病,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一級至十級的工傷職工,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人員舊傷復發的以及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不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相當於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的6至24個月。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傷殘津貼
1、享受條件
工傷職工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
2、待遇標準
傷殘津貼的標準為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90%至75%。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傷殘撫恤金的計發基數;
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傷殘津貼的計發基數。
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待遇問題
1、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待遇
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待遇
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工傷醫療待遇。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安徽標準
標準同上
經本人提出,可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停發傷殘
津貼,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安徽省,五級為2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為15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安徽省,五級為35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為3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七至十級類
標準同上
勞動契約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契約的,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安徽省,七到十級分別為10、8、6、4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安徽省,七到十級分別為20、15、10、5個月本人工資)。
停工留薪期工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殘疾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其餘
醫療費、一伙食補助費、勞動能力障礙鑑定費等,一般按實際報銷,金額不大,在此不贅述。
大連標準
傷殘等級
| 賠償項目
| 計算方式
| 支付來源
| 備註
|
一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本人工資×27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
| 傷殘津貼
| 本人工資×90%
| 工傷保險基金
|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
| 基本醫療保險費
| 傷殘津貼×比率
| 公司和個人
| |
二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本人工資×25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
| 傷殘津貼
| 本人工資×85%
| 工傷保險基金
|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
| 基本醫療保險費
| 傷殘津貼×比率
| 公司和個人
| |
三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本人工資×23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
| 傷殘津貼
| 本人工資×80%
| 工傷保險基金
|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
| 基本醫療保險費
| 傷殘津貼×比率
| 公司和個人
| |
四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本人工資×21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
| 傷殘津貼
| 本人工資×75%
| 工傷保險基金
|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
| 基本醫療保險費
| 傷殘津貼×比率
| 公司和個人
| |
五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本人工資×18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用人單位安排工作,不能安排工作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
| 傷殘津貼
| 本人工資×70%
| 工傷保險基金
| 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當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
| 各項社會保險費
| 按照規定
| 用人單位
| 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時適用本條
|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8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按大連市地方政府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大人社發〔2011〕129號》
|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職工月平均工資×28個月
| 用人單位
|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按大連市地方政府規定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大人社發〔2011〕129號》
|
六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本人工資×16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用人單位安排工作,不能安排工作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
| 傷殘津貼
| 本人工資×60%
| 工傷保險基金
| 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當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
| 各項社會保險費
| 按照規定
| 用人單位
| 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時適用本條
|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6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按大連市地方政府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大人社發〔2011〕129號》
|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職工月平均工資×24個月
| 用人單位
|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按大連市地方政府規定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大人社發〔2011〕129號》
|
七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本人工資×13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3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員工提出解除契約,或契約期滿終止,按大連市地方政府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大人社發〔2011〕129號》
|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職工月平均工資×20個月
| 用人單位
| 員工提出解除契約,或契約期滿終止,按大連市地方政府規定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大人社發〔2011〕129號》
|
八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本人工資×11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1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員工提出解除契約,或契約期滿終止,按大連市地方政府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大人社發〔2011〕129號
|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職工月平均工資×16個月
| | 員工提出解除契約,或契約期滿終止,按大連市地方政府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大人社發〔2011〕129號
|
九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本人工資×9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9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員工提出解除契約,或契約期滿終止,按大連市地方政府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大人社發〔2011〕129號
|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
| 用人單位
|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按大連市地方政府規定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大人社發〔2011〕129號
|
十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本人工資×7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 工傷保險基金
| 員工提出解除契約,或契約期滿終止,按大連市地方政府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大人社發〔2011〕129號
|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職工月平均工資×8個月
| 用人單位
|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按大連市地方政府規定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大人社發〔2011〕129號
|
備註:
1、職工因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由60個月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調整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2、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住院一伙食費由用人單位支付調整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統籌地區以內就醫的,住院一伙食費標準為每人每天26元;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住院一伙食費標準為每人每天37元。
3、按規定備案後,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住院前3日內的住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報銷,標準為每人每天150元。
4、按規定備案後,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費,憑火車票、船票、汽車票,每次就醫報銷一次工傷職工本人的往返交通費(不含火車軟臥票、飛機票)。
5、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提前4年、3年、2年、1年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減發1個月、2個月、3個月、4個月。
6、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且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按有關規定向第三人追償。
7、用人單位破產、關閉,需全員終止勞動關係的,應從留用資金中,為一級至四級傷殘工傷職工一次性躉繳基本醫療保險費至退休年齡。
8、大連市2013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922元。
山東省
2019年8月,山東對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進行調整。這是山東自2005年起,連續15年提高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標準。此次調整,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月人均分別增加190元、180元、170元、160元。供養親屬撫恤金方面,山東規定,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4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8元。生活護理費方面,按《工傷保險條例》(修訂)有關規定確定,全省月人均增加137.7元。此次調整的範圍為2018年12月31日前,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經批准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含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退休後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人員)供養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