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2010年工傷賠償標準
- 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生活護理費:月平均工資的50%
- 停工留薪 :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醫療保險金,賠償標準,工傷死亡,
醫療保險金
醫療費第29條第3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簽有服務服務協定的醫療機構治療;(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一伙食補助費 第4款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 住院期間。
食宿交通費 第4款
1、標準: 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要求:(1)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
康復治療費 第6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1)簽訂服務協定的醫療機構進行;(2)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輔助器具費 第30條
1、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停工留薪 第31條
1、標準: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2)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護理費 第31條
1、標準: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已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工傷復發的費用 第36條
1、標準: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醫療待遇。
賠償標準
補助金等級劃分
一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金(本人工資)×24個月。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15個月。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二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2個月。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14個月。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三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0個月。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13個月。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四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12個月。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五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10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50個月(合計76個月,傷殘就業補助金於終止勞動關係時單位支付)。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勞動關係未終止又無法安排就業的,單位支付)。
六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4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40個月。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8個月(合計62個月,傷殘就業補助金於終止勞動關係時由單位支付)。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勞動關係未終止又無法安排就業的,單位支付)。
七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2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6個月(合計43個月)。
八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0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15個月。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4個月(合計29個月)。
九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8個月。
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8個月。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2個月(合計18個月)。
十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6個月。
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4個月。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1個月(合計11個月)。
生活護理費等級劃分
所在市上年社平工資。
生活護理一級 60%。
生活護理二級 50%。
生活護理三級 40%。
生活護理四級 30%(以上為社保支付)。
註: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0級社保支付。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1-4級由社保支付,5-10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只有5-10級才有,由用人單位支付。
傷殘津貼:1-4級由社保支付,5-6級由用人單位支付。
生活護理費由社保支付。
工傷死亡
喪葬補助金
本市上年社平工資的六個月(社保支付)。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本市上年社平工資的六十個月(社保支付)。
撫恤金
按職工本人工資 配偶為職工本人工資的40% ,其他親屬為30% ,孤兒、孤老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10%,但總和不得高於職工本人工資,該費用由社保支付。
2、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以上工傷賠償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東莞有觀點認為,用人單位未按勞動者本人實際工資繳納工傷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請求工傷待遇差額損失賠償,但是用人單位告知勞動者為其繳納的工傷保險基數,並告知其法律後果的,勞動者仍然同意低於其實際工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不承擔工傷保險損失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