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6名,紀檢組長1名,工會主席1名,調研員4名,內設職能科室14個。市局內設人事科、機關黨委、工會、監察室、財務科、政策法規科、工資福利科、就業培訓和失業管理科、養老保險科、醫療保險科、基金監督科、工傷保險管理科、辦公室、綜合調研室。
主要職責
1、負責《勞動法》的組織實施和宣傳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及改革總體方案,結合全市實際,擬訂相應政策和具體改革方案;編制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
2、組織實施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起草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具體實施方案;依法行使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職權,制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規範,指導和監督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機構工作,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服務諮詢機構。
3、擬訂全市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規劃並指導勞動力市場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制定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規則;負責對勞動服務企業、再就業基地和承擔就業安置任務的中小企業提供政策指導和服務;負責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組織實施全市農村剩餘勞動力就業開發和跨地區就業工作;按分工對本市公民國(境)外就業和國(境)外人員來岳就業進行管理;負責全市就業和再就業經費管理。
4、貫徹執行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相關行業標準,組織擬定全市職業技能培訓、鑑定、競賽等具體辦法並指導實施;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指導和監管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負責特種職業(工種)資格認定工作;負責擬定並推行勞動預備制度,指導全市各類技工學校、就業培訓中心、再就業培訓基地、社會力量舉辦的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培訓機構的工作;制訂企業職工、社會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以及農村剩餘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的發展規劃及政策;指導全市技工學校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制定全市職業技能培訓的教材建設及規劃,組織開展督導評估。
5、按照全市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組織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負責勞動契約鑑證、集體契約審核工作;負責全市勞動爭議處理和勞動仲裁工作;指導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指導企業勞動管理工作,審核、發布地方性勞動定員定額標準;監督實施企業職工工時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以及用人單位勞動保護監督等;負責歸口管理的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評選國家、省和市級企業勞動模範。
6、擬訂企業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對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和全市各類企業執行最低工資標準予以監督實施;審核企業工資基金和市屬企業工資總額及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的監督檢查;監督各類企業執行國家、省制定的企業福利政策。
7、貫徹實施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及標準並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的稽核、征繳、支付、運營和管理工作;管理全市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指導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按分工承辦職工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8、組織建立全市社會保障服務體系;編制全市社會保障基金預決算;對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實施監督和內部審計,並認證內部審計人員資格;制定全市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審定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並實施監督。
9、制訂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審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10、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的管理,承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統計和信息工作,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公報。
11、組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套用和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地方性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標準化工作。
12、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的跨地區業務技術合作項目和人才交流。
13、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情況通報、文電處理、信息採集、上傳下達、會議組織、機要檔案、新聞宣傳、後勤服務、建議提案辦理、接待聯絡工作。
(二)法規監察科
1、負責對全市各類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和監督實施;
2、組織起草、送審、修訂、清理勞動和社會保障地方規範性檔案草案,初審局發規範性檔案;
3、指導和監督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機構的工作;
4、承辦局機關法律事務,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
5、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處罰及重大、複雜、疑難信訪事項的聽證工作;
6、接待、處理民眾來信來訪。
(三)就業培訓和失業管理科
1、規劃指導全市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
2、擬定全市國有企業解困、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
3、核定市直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分配方案;
4、負責歸口管理全市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
5、審核招工、招聘廣告;擬定失業保險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失業人員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有關待遇政策和管理辦法;
6、貫徹執行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相關行業標準,組織實施全市職業技能培訓、鑑定、競賽;
7、擬定並推行勞動預備制度,指導全市各類技工學校、社會力量主辦的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培訓機構的工作,指導全市技工學校的招生和畢業生就業有關工作;
8、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指導擬定職業技能鑑定實施辦法,指導和監督管理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核發《職業資格證書》,綜合管理全市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
9、擬定企業職工和社會失業人員、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以及農村剩餘勞動力的職業技能培訓計畫;
10、推選呈報“湖南省技術能手”及全省優秀技工學校教師對象。
(四)工資福利科
1、綜合管理全市勞動契約和勞動工資工作;
2、制定實施勞動契約制度、集體契約制度的管理辦法;負責勞動契約管理和指導用人單位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契約;負責勞動契約鑑證和集體契約審查備案;
3、指導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審核駐岳中省、市屬企業的工資總額;
4、制定、發布和貫徹落實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企業工資指導線;
5、會同有關部門擬定企業工效掛鈎的有關政策,審核企業工效掛鈎方案;
6、貫徹企業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相關政策;
7、勞動契約管理和勞動工資綜合統計工作。
(五)養老保險科
1、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領取條件、給付標準、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及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計畫;
2、按有關政策,核准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年齡、工齡與繳費年限、城鎮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人員待遇給付標準;
3、擬訂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制度和審批辦法,負責全市提前退休特殊工種的認定、管理工作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休初審並向省廳呈報、備案;
4、負責市直管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負責駐岳中央、省屬企業與外資企業及市直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單位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的核准;
5、研究擬訂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規範化管理服務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6、指導、檢查、督促各有關縣(市)區農墾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
7、指導、監督、檢查全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及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
8、負責組織指導、檢查、督促落實養老保險各項政策,配合省廳做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
(六)醫療保險科
1、擬訂全市醫療生育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發展規劃、基本政策並組織實施;
2、擬訂全市醫療生育保險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給付標準;
3、擬訂全市醫療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醫療保險的個人帳戶和企業補充醫療待遇、公務員醫療費用補貼、大病醫療互助以及特殊人群醫療保障等政策及管理辦法;
4、組織擬訂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以及勞動能力鑑定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辦法;
5、負責市直管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認定和年審工作;
6、組織有關部門擬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及價格;
7、組織擬訂因病醫療期、勞動能力、鑑定標準和管理辦法,擬訂因病勞動能力鑑定管理機構管理規則;
8、負責組織和承辦職工非因工致殘或因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工作;
9、指導、監督、檢查全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及醫療保險基金使用。
(七)工傷保險管理科
1、宣傳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工傷保險基本政策並組織實施;
2、擬訂全市工傷保險基金征繳和管理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以及費率確定辦法;
3、擬訂全市工傷保險費社會統籌政策和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
4、擬訂全市工傷認定的具體實施辦法,負責受理工傷認定申請,進行調查核實,並作出工傷認定;
5、組織擬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勞動能力、職業康復鑑定標準以及輔助器具配置標準和管理辦法;
6、負責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以及工傷職工傷殘護理依賴程度的鑑定工作,承辦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7、組織有關部門制訂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及價格;
8、負責市直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職業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認定和管理工作;
9、對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組織有關部門指導參保單位開展工傷預防和安全衛生教育培訓工作,協調處理工傷保險工作中的各種關係和糾紛;
10、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及工傷保險基金的使用;
(八)基金監督科
1、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和就業等專項經費財務管理實施細則(辦法);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
2、審核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綜合匯總保險專項經費申報和分配核撥工作以及協調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
3、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內部審計和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認證;
4、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受理監督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的違紀案件;
5、負責認定投資機構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資格,並對其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6、負責審核全市各項社會保險市級調劑金分配方案;
7、負責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辦情況實行監督;
8、負責制定和完善企業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稽核制度並組織開展各項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的稽核,防止參保單位漏繳社會保險費;
9、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基金監督,規範管理秩序;
10、負責推動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組建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和建立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組織體系;
11、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業務工作;
(九)人事科
1、負責局系統工作人員的錄用選拔,調配人員的考察、考核工作;
2、負責承辦局系統幹部任用前的推薦、考察測評和任免;
3、負責辦理局系統幹部、職工退休和工作人員工資和離退休費的調整工作;
4、負責局系統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獎懲和有錯與無為問責事項;
5、綜合管理局系統幹部調訓、人事教育及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工作;
6、負責局系統的機構設定、編制、定崗定員的調整和管理工作;
7、負責局系統臨聘人員的考核管理工作;
8、負責全市勞動保障系統人口與計畫生育綜合治理工作的督查、指導;
9、負責局系統機關幹部職工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十)綜合調研室
1、負責局機關綜合性文稿和重要材料的起草與把關。
2、緊跟市委、市政府戰略部署,按照局黨組意圖,圍繞全市勞動保障中心工作和重大課題展開調研,形成調查報告,為局黨組重大決策提供參謀服務。
3、對全市勞動保障系統宣傳工作進行總體設計、安排,承辦和參與重大新聞報導活動以及勞動保障重要法律法規與政策宣傳。
4、完成全市勞動保障政務信息收集、處理及報送,編撰勞動保障簡報,編著勞動保障文集。
5、牽頭組織全市勞動保障事業改革與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形成指導性研究報告。
6、負責《岳陽年鑑》勞動保障卷等史志材料的組稿。
7、關注國內外勞動保障發展走勢,積極參與和組織勞動保障經驗交流會、學術研討會,承辦勞動保障學會日常工作。
8、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一)財務科
1、貫徹執行《會計法》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遵守財經紀律,嚴格執行財務管理規章制度;
2、研究制定局機關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和局系統部門預算的編報及各項追加經費的報批;
3、認真編制局機關年度預算計畫,嚴格執行各項財務收支預算計畫,合理組織收入,嚴格控制支出;
4、負責制訂局屬單位社會保障基金征繳工作目標管理辦法,編制局系統征繳掛鈎預算經費分配方案;
5、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帳、算帳、報帳。接受財稅、物價、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審計;
6、負責局機關財務收支年終決算及局系統財務決算報表的匯總報送工作;
7、負責局機關年度報告預算計畫的編制,制訂局屬單位社會保險基金征繳工作目標管理辦法,檢查局屬單位財務制度執行情況,負責局機關行政經費、非稅收入和各種專項經費的綜合管理;
8、負責局屬單位財務審計和財務協調工作;
9、負責局機關社會團體組織的財務和固定資產及材料賬目管理工作;
10、按照國家會計制度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等檔案資料並及時移交檔案室。
(十二)機關黨委
1、協助戰線和局機關黨委書記抓好系統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2、兼管農村扶強鎮、慈氏塔社區聯繫點工作;
3、做好局機關創建文明單位的工作;
4、配合做好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團工作;
5、協助做好機關作風建設;
(十三)監察室
1、抓好局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2、認真組織學習中央、省、市反腐敗政策檔案精神,積極開展反腐倡廉宣傳教育;
3、結合勞動保障部門實際,建立健全勞動保障部門懲防腐敗制度體系,發揮制度在懲治和預防腐敗中的作用;
4、建立和完善局機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對局系統工作人員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章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5、對局系統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情況進行監督,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
6、受理調查本系統工作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投訴、控告和檢查,並提出處理建議。
(十四)工會
1、認真貫徹執行《工會法》,做好會費收取上解工作;
2、負責局系統離退休人員管理和雙聯工作;
3、負責組織局系統工作人員開展工會活動;
4、負責組織局系統春節聯歡晚會,定期組織體檢;
5、負責組織對機關人員婚喪病等的慶賀、弔唁、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