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是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09年8月25日頒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 發布時間: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 文號:湘政辦發〔2007〕35號
- 類別:地方法規
適用對象,保障對象的確認,養老保障,醫療保險,就業培訓,資金籌集和管理,
適用對象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岳陽經濟開發區、南湖風景區、屈原管理區,市直各單位,中央、省屬駐岳各單位:
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
(市勞動保障局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為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問題,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07〕35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做好全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本指導意見適用對象為城市規劃區內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本指導意見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由國家依法徵收或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而導致農民集體失地、少地,且在征地時依法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在本指導意見下發前已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的,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未參保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湘政辦發〔2009〕4號)規定納入城鎮未參保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並納入就業培訓計畫。
被征地農民少地程度的確定,由各縣、市、區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自行明確。被徵收土地後人均耕地面積少於確定面積的被征地農民,納入本意見規定的保障辦法;人均耕地面積高於確定面積的,暫不納入,待國家出台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後再納入農村養老保險。
在城市規劃區外,應對被征地農民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調地安置或由當地政府進行異地安置,並將被征地農民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因地制宜,進行就業培訓。對不具備生產生活條件地方的被征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法進行調地安置,當地政府又無法安排進行異地安置的,可參照本意見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保障對象的確認
嚴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的確認程式。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對象,應由被征地農民向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提出申請,經討論通過並公示後,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經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審核,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再返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公示後,報送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數量變化台帳;勞動保障部門建立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檯帳;公安部門建立被征地農民戶籍台帳。
以土地徵收或徵用公告之日為基準時點,根據出生時間,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以下四個年齡段,實行分段補貼、補助:
第一年齡段為16周歲以下(不含16周歲);
第二年齡段為女性16周歲至45周歲以下(不含45周歲),男性16周歲至50周歲以下(不含50周歲);
第三年齡段為女性45周歲至55周歲以下(不含55周歲),男性50周歲至60周歲以下(不含60周歲);
第四年齡段為女性55周歲以上,男性60周歲以上。
養老保障
實行社會保障的被征地農民,根據不同年齡段實行不同的養老保障標準:
(一)第一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按政策規定一次性發給征地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後,即作為新生勞動力按規定參加相關的社會保險。
(二)第二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本人自願,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一次性繳納相應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標準為:繳費基數為征地公告發布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繳費比例為20%,個人帳戶的規模按照繳費基數的8%計入。
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政府和集體出資給予一定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每月補貼的標準為全省統一規定的繳費基數的12%,補貼的年限不低於5年。招用被征地農民並與之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單位,可申請享受養老保險補貼,補貼標準為被征地農民繳費基數之和的10%,每1名被征地農民補貼年限不低於5年。
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達到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達到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不發給基本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一次付清,並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參保人員本人自願,達到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也可繼續繳費至繳費年限滿15年止,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第二年齡段人員死亡後,其個人帳戶本息未領取完的部分可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三)第三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按規定一次性繳納養老生活保障費,達到供養年齡後按月享受養老生活保障待遇。
(四)第四年齡段人員,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交付土地次日起參加養老生活保障,按規定一次性繳納養老生活保障費後,享受養老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四年齡段人員死亡後,其個人繳納的養老生活保障費未領取完的部分可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養老生活保障實行個人繳費、集體繳費和政府出資相結合的方式。個人繳費、集體繳費和政府出資占總費用的具體比例原則上按照3:3:4的比例。
被征地農民養老生活保障待遇標準,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則,與繳費水平掛鈎,不低於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並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提高而相應提高。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符合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可按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他社會救助政策的,可享受相應待遇。
醫療保險
被征地農民按照不同年齡段,實行不同的醫療保險制度。
第一、四年齡段的人員參加統籌地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第二、三年齡段的人員,原則上參加統籌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也可自願申請參加統籌地方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加醫療保險的不同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享受不低於5年的繳費補助。
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征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被征地農民享受不低於10年的繳費補貼。
就業培訓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勞動保障部門要有計畫、有步驟地組織被征地農民進行就業前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他們的職業技能和就業能力,免費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服務。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就業願望且未實現就業的被征地農民按《湖南省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計畫實施辦法》(湘勞社工字〔2006〕72號)規定,每人可享受一次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資金籌集和管理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征地時,按每平方米不高於20元的標準收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
(二)被征土地25%的土地補償費;
(三)征地當年不少於20%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純收益;
(四)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五)其他可用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