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關於大力發展節水農業的決定

《山西省政府關於大力發展節水農業的決定》是山西省人民政府1995年9月15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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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晉政發[1995]101號
【發布日期】1995-09-15
【生效日期】1995-09-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節水農業的決定
(晉政發〔1995〕101號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
各地區行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我省十年九旱、水資源緊缺,大力發展節水農業是有效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提高農田灌溉效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關鍵措施,也是緩解我省水資源緊缺矛盾,建設高產優質高效農業的現實要求。近年來,我省節水農業建設已經取得初步成效。但是,從全省水資源和農業發展面臨的形勢看,節水農業建設的任務還非常艱巨而且十分緊迫。因此,各級政府部門一定要認清形勢,統一思想,把發展節水營業做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的一項緊迫的戰略任務來抓,力爭用3至4年時間使我省的節水農業建設有一個大的發展。
一、明確任務,加快節水農業的建設步伐。從一九九五年開始,全省每年發展達標節水面積120--150萬畝,到本世紀末,全省達標節水面積累計達到1100--1250萬畝。
二、發展節水農業的指導思想和原則:科學規劃,加快發展,因地制宜,講求效益。堅持點面結合,鞏固與發展結合,建設與管理結合,引進技術與民眾經驗結合的原則。
三、凡已有大中型灌區、井片及各種小型水利灌溉工程,都要進行綜合節水技術改造,實行節水灌溉。新建灌溉工程,都要按節水農業發展要求合理規劃、設計和建設。建設節水農業工程,必須嚴格按照省頒布的節水灌溉工程標準進行。
四、積極發展大規模、高標準節水工程。盆地平川區要結合大中型灌區節水改造,向百萬畝以上大型連片節水工程發展;井灌區90%以上要達到節水標準;城市郊區和經濟發達地區要積極發展連片高標準節水工程;山區要結合高效小流域建設,積極發展經濟林節水灌溉工程。
五、發展節水工程要因地制宜。現有大中型灌區以實施節水改造,完善工程配套,改進輸水系統,減少畝次用水,提高灌溉效益為主;井灌區以進行管灌、微灌改造為主;新建的各類水利可採用U型防滲渠道形式;對原節水不達標準但仍能繼續利用的各類灌溉工程,原則上仍採用原節水灌溉形式,並將其修補完善達到節水標準;在原灌溉面積外的旱塬和山地梯田,充分利用節約的水量,發展流動泵站(小白龍),擴大澆地面積。
六、發展節水農業必須注重增加科技含量。要大力引進國內外噴灌、滴灌、滲灌等高新技術設施,不斷提高我省灌溉技術水平。對民眾發明創造的新灌溉技術,要運用科學技術手段進一步完善提高。
七、各級政府在制訂經濟政策和社會發展規劃時,要優先考慮節水農業建設,在投資和政策上予以支持。各級財政對節水農業建設的投入要逐年有所增加。
八、各級金融組織要根據國家信貸政策,積極籌措資金,支持節水農業的建設。財政部門可從小型農田水利補貼費中,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用於貸款貼息。
九、根據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集體和個人按照規劃要求,獨資、合資、合作興辦節水工程。大力推行股份合作制等辦水新機制,拓寬資金渠道,擴大資金數量。動員和組織鄉鎮企業、村辦企業拿出相當部分的資金以工補農,以副補水,用於節水農業工程建設。
十、積極引進外資。加快擴大使用國際金融組織、政府貸款及國際無償援助,對大中型工程進行節水改造。採取合資經營方式,吸引外商、華僑投資興建大中型農業節水工程。
十一、用足用好每個農村勞力每年規定投入的10--20個水利勞動積累工。本著自願的原則,允許投工者“以資代蓄”、“以工換工”,在一些節水工程任務大的地方,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可適當增加勞動積累工的數量。
十二、財政安排的小型農田水利資金,可實行先乾後補,多乾多補,以獎代補的辦法,調動地方自籌和民眾辦水、社會辦水的積極性,形成“水利為社會,社會辦水利”的機制。
十三、建立完善水利建設激勵機制。對在節水農業建設中完成或超額完成任務的地(市)、縣做出突出貢獻的幹部民眾要進行表彰、獎勵。
十四、切實加強對節水農業建設的領導。各級政府要把節水農業建設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把節水農業建設任務列入政府的任期目標,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水利部門負責節水農業建設的統一規劃、技術指導、計畫安排和材料供應,切實為節水農業建設搞好服務。
十五、發揚顧全大局、團結治水精神,加快節水農業建設。節水農業建設任務緊迫、工作繁重,涉及全社會方方面面,各個地區之間都要從大局出發、組織動員廣大民眾參加。政府各部門要積極配合,積極支持節水農業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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