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關於大力發展民營科技型企業的意見的通知,晉政發〔1995〕113號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政府關於大力發展民營科技型企業的意見的通知
- 【發布單位】:80402
- 【發布文號】:晉政發[1995]113號
- 發布日期:199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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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大力發展民營科技型企業的意見
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新型科技體制,促進我省民營科技型企業迅速發展,根據國家科委、國家體改委《關於大力發展民營科技型企業若干問題的決定》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民營科技型企業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繁榮科技事業,推動經濟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大力創辦民營科技型企業,是分流科技人員、調整科技結構,推動科技經濟一體化,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促進我省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
(二)民營科技型企業指以科技人員為主體,按照自籌資金、自願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原則創辦和經營的,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密集型產品的研製、生產、銷售為主要業務的技術經濟實體。它既包括由集體或個人集資興辦的,實行集體經濟、合作經濟、私營經濟的民辦科技機構;也包括由國有科技機構、大專院校、大中型企業投資興辦的,其它經濟成份參股的,實行國有民營機制的科技型企業。
(三)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民營科技型企業的發展,制定鼓勵、扶持、放寬、搞活的政策,幫助解決具體問題,為其創造優良的社會發展環境。
(四)各級科委要把民營科技型企業的認定、審批、管理、統計等納入正常的工作渠道,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民營科技型企業管理、監督、協調和服務。
(五)各類民營科技型企業,在承擔國家科技計畫項目、申請科技貸款、申報成果鑑定與獎勵,參加技術職稱評定,參與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技術進出口及技術活動等方面,參照全民所有制科研單位對待。在國家技術改造、引進和工程建設中要充分發揮民營科技隊伍的積極作用。
(六)大力鼓勵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大中型企業、社會團體和其他各類全民所有制單位按照“穩住一頭,放開一片”的改革方針,調整結構、分流人才,興辦國有民營的科技型企業。經批准,也可整建制地轉變為國有民營科技型企業或民有民營科技型企業。
(七)各類國有企事業單位通過資產控股、租賃、拍賣或委託經營等多種方式興辦民營科技型企業,要按照《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嚴格執行財政部《關於印發“國有企業興辦企業若干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工字〔1995〕22號)等國家及本省有關規定,及時進行國有民營科技型企業產權變動中的資產評估工作,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八)國有企事業單位興辦的民營科技型企業的用工,實行勞動契約制,派到民營科技型企業工作的人員,應與興辦的民營科技型企業簽訂勞動契約。如民營科技型企業不具法人資格,上述人員應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契約,其人員的勞動關係保留在原單位。實行人員分流後,屬於零星轉移的單位,工資總額不減;屬於成建制整體轉移的單位,按規定核減工資總額。
(九)對到貧困縣與鄉鎮企業聯辦的民營科技型企業,享受貧困縣優惠政策。
(十)積極鼓勵和支持各類科技人員包括各級政府部門中一部分有專業技術知識的人員投身創辦民營科技型企業。
(十一)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可通過調動、辭職等多種形式,創辦、領辦、承包、租賃民營科技型企業,其人事組織關係及檔案由當地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管理,並按政策規定保留其原身份,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和工齡連續計算。
(十二)留學回國人員來我省興辦各類民營科技型企業,由省級有關部門積極提供回國留學人員科研項目資助費和一定數量的科研啟動費,其專業技術職稱(資格),根據省有關規定評定。
(十三)外地科技人員來我省興辦各類民營科技型企業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人中,憑應聘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的證明,可直接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入戶手續;對投資200萬元以上,或帶可供轉化的高新技術成果的,優先辦理本人及家屬落戶手續。
(十四)興辦民營科技型企業,其註冊資金額度可根據行業特點適當放寬;對私營科技型企業經營場地確有困難的,可以創辦人的家庭住所註冊登記。新辦民營科技型企業可在一年內減半徵收企業公告費和管理費。
(十五)民營科技型企業中科技人員的技術職務職稱資格,根據人事部《關於民營科技企業人員評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有關問題的通知》(人職發〔1995〕7號檔案)精神辦理。
(十六)提倡不同所有制、不同類型的企業相互合資、參股、合作、聯營、兼併、合併,優勢互補,發展成較大規模的生產組織、經濟聯合體、或組成新的企業或企業集團,逐步實現資本股份化、經營多元化、產業規模化。允許民營科技型企業承包、租賃、購買、兼併各種所有制性質的企事業單位。允許科技人員以其非職務技術成果入股。
(十七)鼓勵民營科技型企業與國營大中型企業在產業和技術上積極合作、相互促進,形成共同的利益結合體。鼓勵民營科技型企業到鄉鎮企業技術入股,創辦研究開發機構,或與之合作開發、合作生產,積極向鄉鎮企業擴散和輻射技術。
(十八)經各級科委認定的民營科技型企業,憑技術契約登記證明,用於“四技”活動的技術性收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新建的民營科技型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部門批准,可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十九)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除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外,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從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可享受免徵國有資產占用費的優惠待遇。
(二十)積極探索科技與金融相結合的改革試驗,為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發展廣辟資金來源渠道,從優支持其中間試驗、工業性試驗基地建設。
(二十一)要逐步增加科技貸款,對具備條件的民營科技型企業提供貸款支持。積極探索抵押貸款和擔保貸款,確保信貸資金的安全運轉。
(二十二)切實解決民營科技型企業在成果轉化中間環節存在的實際困難。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要在繼續鼓勵科技人員創辦民營科技型企業的同時,對民營科技型企業開放實驗儀器設備等,實行有償使用。
(二十三)建立職工醫療、失業、養老等各類社會保障制度。要把民營科技型為職工設立的各類保險納入本地區統籌,實現社會化管理。
(二十四)民營科技型企業的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按照有關法規參加當地社會保險;在此基礎上,企業可根據自身效益狀況,參加商業性的人壽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補充。
(二十五)要建立和完善技術契約登記與管理機構、各種科技諮詢、信息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會計事務所、仲裁委員會和其他中介組織,為其發展提供指導與服務。
(二十六)積極鼓勵民營科技型企業與國外合資或合作,擴大合作範圍和領域,加快先進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
(二十七)對外貿易部門要積極承辦民營科技型企業的進出口業務,組織民營科技型企業的科技人員和外貿人員直接參與對外貿易洽談活動。對具有較強出口創匯能力的,應參照擴大高新技術企業和科研院所外貿經營權的有關規定,積極為其申請其自營進出口權。
(二十八)民營科技型企業科技人員因公出國(境)或邀請海外專家、技術人員來我省的審批手續,按全民所有制科研單位渠道辦理。
(二十九)民營科技型企業中的科技人員因技術交流、項目合作及商貿等活動一年內多次出國的,按國發〔1991〕9號文執行;民營科技型企業的對外技術洽談、技術引進、技術出口、技術交流與合作由所在地冬季及外經貿部門初審後,報省有關部門審批,並在國家及外經貿部授權部門的指導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