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實施《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細則

山西省實施《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細則在1991.06.10由山西省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實施《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細則
  • 頒布時間:1991年06月10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6月10日
  • 頒布單位:山西省政府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招用的臨時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或非全日(不滿八小時)制的用工。
第三條 凡在本省境內的企業招用臨時工,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 企業招用臨時工(不含非全日制用工)應控制在國家下達的勞動工資計畫之內。計畫不足時,應按計畫管理體制報批,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除外。
第五條 企業使用臨時工,應由企業與臨時工本人簽訂勞動契約。契約簽訂後十五日內由企業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鑑證並備案。
勞動契約一式五份,契約式樣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六條 勞動契約的主要條款有:
(一)生產(工作)任務;
(二)契約期限;
(三)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保險及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七)違反勞動契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八)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臨時工的工資,可按本企業的定級水平高定一級執行(含百分之十五的工資性補貼)。其中,從事技術工作或勞動強度在三級(含三級)以上工作的,應根據本人實際技術水平或勞動強度再適當提高。臨時工的津貼和補貼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臨時工的工資、津貼和補貼應在勞動契約中予以明確。
第八條 臨時工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屬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契約期滿後應終止契約。企業根據其傷殘程度一次性發給相當於本人六至十八個月標準工資的傷殘補助費。
第九條 臨時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契約期限內的傷病假期間,由企業發給不低於本人標準工資百分之六十的生活補助費。契約期限在半年以上,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被解除勞動契約的,由企業發給相當於本人三個月標準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臨時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業發給三百元喪葬補助費,並一次性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供養直系親屬的救濟費標準為:供養一人者,為死者本人六個月的標準工資;二人者,為死者本人九個月的標準工資;三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十二個月的標準工資。
第十條 企業從城鎮招用的臨時工應當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體辦法可比照本省全民所有制企業勞動契約制工人退休養老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企業使用臨時工必須遵守有關勞動保護及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負責對臨時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
第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應責令其改正。經教育不改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提請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者和企業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企業與臨時工本人在履行勞動契約中發生勞動爭議,應按全民所有制企業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解決。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招用臨時工,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山西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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