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志事業發展規劃綱要(2015—2020年)

為加快解決影響科學發展和損害民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規範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及《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晉政辦發〔2015〕24號)要求,制定本方案。

指導思想,工作任務,原則要求,工作要求,

指導思想


嚴格執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部署,加快解決建設項目環保違法違規問題,強化環境管理法制化建設進程,對現已存在的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實施分類處置,進行全面清理整改,為全面推進“十三五”環境保護工作奠定良好基礎。

工作任務

對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覆檔案的在建和已建成的建設項目(簡稱“未批先建”),以及已經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覆檔案、長期試生產未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建設項目(簡稱“久試不驗”)進行全面清理整改。2016年6月底前完成50%的清理整改任務,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

原則要求

(一)清理整改原則。
1.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兼顧政府、社會、企業各方合理訴求。通過清理整改,加強環境法制化建設,化解環境風險;突出工業類企業,增強綜合競爭力,力求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共贏。
2.實事求是,依法行政。環保違規項目是歷史遺留問題,許多項目經多年發展已形成了緊密聯繫的上下游產業鏈。本次清理整改,對2014年12月31日以前已投產、存在超標排污等不符合環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先建”項目,按照《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進行處理;對截至2014年12月31日仍在建設或建成未投產的“未批先建”項目,按照第六十一條“停止建設”等措施進行處理;對2015年1月1日以後新產生的“未批先建”項目,按照《環境保護法》進行嚴厲處罰;對2016年12月31日仍未完成竣工環保驗收的“久試不驗”建設項目,嚴格按照《環境保護法》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予以處罰。
3.分批處理,防範風險。結合我省實際,綜合考慮環境、經濟和社會風險等各種因素,分類分批進行處理。關停一批不符合環保要求的項目;備案一批經過整改環保設施能夠配套、污染物排放能夠達到環境管理要求的項目;規範一批符合產業政策、達到環境管理要求的項目。
(二)清理整改辦法。
1.關於“未批先建”的違法違規建設項目。
(1)關停類。對“未批先建”中已建成項目“廠址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國家產業政策列入淘汰、不符合行業準入(或規範)條件、環境保護不可行”的建設項目,依法依規關停取締淘汰。對性質惡劣、環境影響大的違法違規建設項目,要堅決關停,嚴肅處理。
(2)備案類。對“未批先建”中建成並投產運行產生環境影響的項目,要依法處罰,計繳排污費,開展項目現狀環境影響評價,提出整改要求,落實整治措施,經確認可行的,予以環保備案,專項登記造冊,發放排污許可證,納入日常管理。需要整改的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到位的,按照上述要求進行環保備案,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關停取締。
鋼鐵、水泥、電解鋁項目除滿足上述要求外,同時要達到環保部《建成違規項目環保備案條件》(環發〔2014〕55號)要求,才可予以環保備案。
(3)規範類。對“未批先建”中的在建項目或建成未投產運行未發生環境影響的項目,要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依法開展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並按批覆及批覆的環評檔案進行整改完善,納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
2.關於“久試不驗”的違法違規建設項目。
對“久試不驗”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竣工驗收的技術規範儘快開展項目的竣工環保驗收監測工作,依法申請竣工環保驗收,環保部門可區別不同項目予以分類處置。
(1)嚴格按規範驗收類。對列入《環保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建設項目目錄(2015年本)》(2015年第17號公告)、《山西省環境保護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建設項目目錄(2015年本)》(晉環發〔2015〕64號)屬環保部及省級環保部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項目,以及所有化工、醫藥類屬環境影響報告書級別的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竣工環保驗收的技術規範要求開展竣工環保驗收。

(2)簡化程式驗收類。除上述項目以外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類的項目,可從簡處理,在主要污染治理設施及措施落實到位的情況下,依據項目監測(調查)報告的內容和結論予以竣工驗收;對於環境影響登記表類的項目,企業直接向負責竣工驗收的環保部門報請備案。

(3)涉及衛生防護距離標準和居民搬遷問題項目的驗收。對於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後出台新衛生防護距離標準的,其衛生防護距離可以參照新衛生防護距離標準執行,國家頒布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項目,應同時執行新污染物排放標準;對環保設施建設達到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批覆要求,但衛生防護距離內居民搬遷尚未完成的項目,在明確搬遷工作的責任主體和責任追究方案後一定期限內能夠完成的,可以先行對項目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進行竣工驗收。若到期未完成搬遷,則啟動問責機制,並對企業採取相應措施。

(三)清理整改許可權。

1.對屬於環保部審批許可權的違法違規建設項目,由省環保廳協商環保部處理。
2.對屬於省級審批許可權的“未批先建”“久試不驗”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處理。
3.對屬於市、縣級審批許可權的“未批先建”“久試不驗”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處理。

4.對達不到審批條件或國家產業政策,列入淘汰、不符合行業準入(或規範)條件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依據法律法規關停取締。

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整改工作負總責,成立清理整頓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工作領導組,針對轄區內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具體情況,按照上述總體要求明確整改時限和責任分工,確保按時完成整改任務。為紮實推進清理整改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要組織對違法違規項目進行清查摸底。摸底情況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由各市環保部門於2016年1月底前報送省環保廳備案。

(二)加大執法力度。各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增強責任意識、機遇意識、風險意識,形成工作合力,紮實開展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整改工作,要加強與刑事司法的聯動,始終保持嚴厲打擊“未批先建”“久試不驗”行為的高壓態勢,確保不再出現新的建設項目環保違法違規行為,持續推進環境管理法制化進程。
(三)嚴格責任追究。建立統一的調度機制,加強環保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整改工作的督查督辦。各市於每月25日前向省環保廳報送清理整改工作進展,省環保廳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匯報有關情況。對整改工作滯後、落實不到位的地區,將進行行政約談;對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務,經督查發現問題仍然嚴重的企業和單位,依法進行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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