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加快培育和發展大型煤炭集團公司的實施方案》是山西省人民政府2007年3月31日印發的方案。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山西省加快培育和發展大型煤炭集團公司的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山西省加快培育和發展大型煤炭集團公司的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8號)和《國務院關於在山西省開展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措施試點的意見》(國函〔2006〕52號,以下簡稱《試點意見》),為加快建設新型能源和工業基地,提高產業集中度,提高大型煤炭集團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和對煤炭市場的控制力,有序推進培育和發展大型煤炭集團工作,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建設新型能源和工業基地為目標,以產權制度改革為突破口,引導和推動社會資本、煤炭資源等生產要素向大型煤炭集團公司集聚,全面推進大型煤炭企業集團與地方煤礦的橫向和縱向聯合重組,培育和發展大集團大公司。集團化重組要與資源整合緊密結合,通過重組整合、產能置換、關小建大,發展一批安全高效的大型現代化礦井;全面提高全省煤炭產業水平、產業集中度和加工轉化能力,增強大集團公司的規模控制力、核心競爭力和抗市場風險能力,促進全省煤炭工業健康、持續、和諧發展。
二、發展目標
力爭在“十一五”期間,全省整合重組形成2―3個億噸級生產能力的特大型煤炭集團公司,3―5個5000萬噸級以上生產能力的大型煤炭集團公司,大集團控股經營的煤炭產量達到全省總產量的70%以上。大同煤礦集團、山西焦煤集團、晉城無煙煤集團、陽泉煤業集團、潞安礦業集團、省煤炭運銷總公司等6戶企業,年銷售收入達300至500億元;平朔煤炭公司、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公司、太原煤氣化公司、蘭花集團等4戶企業,年銷售收入達100億元。
(一)大同煤礦集團有限公司。在晉北大同、朔州、忻州三市區域的規劃礦區內,重點培育大同煤礦集團有限公司,逐步對三市範圍內的合法煤礦進行重組,對三市範圍內的資源進行整合。要大力發展大型坑口電站和低熱值煤綜合利用電站,推進煤電一體化發展進程,實現由動力煤基地向煤電基地的轉變,形成一個煤炭產銷量達到1.5億噸的特大型煤炭集團,成為我國最大的煤電企業集團公司。
(二)山西焦煤集團有限公司。在太原、晉中、呂梁、臨汾、運城區域的規劃礦區內,重點培育山西焦煤集團有限公司,逐步對上述區域內的合法煤礦進行重組,對上述區域內的資源進行整合。同時以煤焦化、煤層氣和煤電等產業多元發展為重點,延伸煤焦產業鏈,建成煤炭產量在1億噸以上的煉焦煤和焦化集團,成為我國最大的煤焦企業集團。
(三)陽泉煤業集團有限公司。在陽泉、晉中東四縣(昔陽、和順、壽陽、左權)區域的規劃礦區內,重點培育陽泉煤業集團有限公司,逐步對上述區域範圍內的合法煤礦進行重組,對上述區域範圍內的資源進行整合,建成5000萬噸以上的無煙煤生產公司,並發展以電、鋁和煤化工為主的非煤產業。
(四)潞安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在長治市區域的規劃礦區內,重點培育潞安礦業集團有限公司,逐步對長治市轄區內的合法煤礦進行重組,對長治市範圍內的資源進行整合,建成5000萬噸以上的能源和化工集團公司。
(五)晉城無煙煤礦業集團有限公司。在晉城市區域的規劃礦區內,重點培育晉城無煙煤礦業集團有限公司,逐步對晉城市轄區內的合法煤礦進行重組,對晉城市範圍內的資源進行整合。充分發揮地理位置優勢、煤層氣資源豐富、水資源相對充沛以及化工用無煙煤優良的優勢,大力發展煤化工等延伸產業,建成5000萬噸以上的無煙煤和煤化工集團公司。
(六)中國中煤能源集團公司平朔公司。中煤集團平朔公司在現有煤炭生產能力3550萬噸/年的基礎上,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礦區總體規劃的批覆,對礦區內現有小煤礦進行收購兼併、整合重組,復采棄采資源、統一規劃,建設東露天礦、安太堡一號井工礦300萬噸/年、二號井工礦600萬噸/年和井東礦等逐步形成6000萬噸/年規模。
(七)山西省煤炭運銷總公司。山西省煤炭運銷總公司在理順產權關係的基礎上與市、縣地方煤礦進行聯合重組。充分利用集團公司在市場的品牌影響力,通過兼併、收購、控股、參股其他小煤礦等方式建立煤源基地,做實做強,逐步發展成為生產、經營一體化的大型地方煤炭集團公司。“十一五”期間,煤炭年生產能力達到5000萬噸,煤炭銷量穩定在1.5億噸左右。
(八)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公司。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公司在發展現有煤礦的基礎上,通過兼併、收購、參股、控股等方式與其他小煤礦聯合重組,繼續擴大出口煤基地建設。同時,加快山西各重點煤礦集團公司現由中煤、神華、五礦等代理的出口煤業務向本企業轉移,積極開拓國際煤炭市場,實施出口煤基地建設和代理煤焦出口並舉的發展戰略,做實做強我省煤炭出口貿易,煤炭出口貿易量穩定在5000萬噸左右,煤炭產量達到3000萬噸。
三、重組形式
以國家批准的山西三個大型煤炭基地和18個礦區為單元,根據一個礦區一個開發主體的原則,打破所有制界限,以資源和產權為紐帶,按照地域、煤種、市場分布、運力流向等進行科學規劃,通過橫向、縱向、戰略合作等形式進行整合重組。
(一)橫向重組:集團重組和資源整合要以大型煤炭企業為主體,重點在規劃礦區內、也可跨出規劃礦區與其他煤炭生產、銷售企業整合重組,提高全省煤炭產業集中度,增強大型集團公司對煤炭市場的控制力,並利用大型煤炭集團公司在技術、資金、人才和安全管理方面的優勢,有效解決地方中小煤礦安全保障水平低、資源利用率不高和環境綜合治理等問題。
(二)縱向聯合:大型煤炭企業要通過投資控股、兼併聯合,實現產業延伸和企業擴張,尤其是與煤炭有關的電力、冶金、煤機、鐵路等領域的企業,以及煤炭資源深加工領域的煤化工、煤制油、煤層氣開採利用等企業加強合作,大力發展非煤產業,延伸煤炭產業鏈,提高產品附加值和綜合效益。
(三)戰略合作:大型國有煤炭企業要通過將國有產權及資源進行市場化評估,在保持國有控股的前提下,積極引進規模實力雄厚、技術先進的著名跨國公司和國內大企業等戰略投資者,加快股權多元化改革步伐。實現向煤電、冶金、煤化工延伸的綜合快速發展,不斷提升山西煤炭企業的整體技術水平和核心競爭力。具備條件的要在境內外上市,實現在資本市場的融資;已上市的大型國有煤炭企業,要在股權分置改革順利實施的基礎上,充分利用現有上市公司的融資平台,增強上市公司的再融資能力。各大型煤炭集團公司要抓住當前已開發國家和我國沿海地區產業轉移的有利時機,加大國有企業產權流動重組的工作力度,加快大集團的發展。
(四)區域重組:有條件的市、縣,地方國有、集體和民營煤礦在區域內可以幾個和多個骨幹煤礦為核心,與所在區域內不同所有制煤礦,採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進行重組整合,關小建大,構建產權多元的區域性集團公司。
四、措施要求
(一)加強礦區資源規劃,合理布局。堅持一個礦區一個開發主體,一個主體可以開發多個礦區的原則,三大基地內的小煤礦要按照國家批覆的礦區總體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進行分期分批分類推進:
1.對在大型煤炭企業所在規劃礦區內的30萬噸/年以上、煉焦用煤、優質無煙煤(煤種為焦煤、1/3焦煤、肥煤、無煙煤等)可采儲量在800萬噸以上、其它煤種(煤種為煙煤、氣煤、長焰煤等)可采儲量在1000萬噸以上,或通過資源整合改造後可以達到30萬噸/年以上的合法煤礦,應以資產或資源為紐帶進行整合重組,成為大型煤炭集團的控股企業。
2.對資源量少,單井規模小於30萬噸/年、煉焦用煤、優質無煙煤(煤種為焦煤、1/3焦煤、肥煤、無煙煤等)可采儲量在800萬噸以下、其它煤種(煤種為煙煤、氣煤、長焰煤等)可采儲量在1000萬噸以下、不能進行資源整合改造而單獨保留的礦井,不增層、不擴界,采完後自然退出。
3.對影響國有大礦安全和屬於國家規定的“16種類型”關閉的礦井,由所在地政府實施關閉,其所剩資源量較大、適宜規模開採的,由國有大型煤炭企業收購整合。
4.有條件的市縣也可以骨幹煤礦為龍頭,聯合所在區域不同所有制煤炭企業,以資產或資源為聯結紐帶,整合區域內的中小合法煤礦,構建產權多元的區域性煤炭企業集團。組建運行後,再與大集團進行聯合重組,以提高產銷集中度和安全管理水平。
5.對目前整合重組有困難的合法煤礦可按照《省煤炭工業局推進我省國有重點煤炭企業託管地方煤礦的指導意見》(晉煤經發〔2007〕10號)的要求籤訂託管協定,由國有大型煤炭企業託管,實行專業化管理,也可通過先委託煤炭大集團公司進行安全生產管理,逐步以資源和產權為紐帶進行整合重組。
(二)明晰產權關係,建立權責明確、管理科學的現代股份制企業。
1.在整合重組中,要堅持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的原則,建立規範的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和監事會,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股份制企業。
2.所有規劃礦區內的合法煤礦,必須全額繳納採礦權價款,採礦權價款未繳或未繳清的,可由規劃區域內國有煤炭大集團優先繳納,然後對煤礦進行整合重組。應繳採礦權價款最多可分十年繳納。省、市、縣分成部分的採礦權價款可折股授權國有煤炭大集團經營,省、市、縣政府依法按股收取資本收益。應交國家部分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3.規劃礦區內已全額繳納採礦權價款的市縣營煤礦,可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資參股進入煤炭大集團公司,形成煤炭大集團公司控股或相對控股的股份制企業。
4.規劃礦區內已全額繳納採礦權價款的非國有中小煤礦,可以協商轉讓給大集團公司,或對其資源/儲量和資產進行評估後,折股進入煤炭大集團公司,組建為煤炭大集團公司控股或相對控股的股份制企業。
5.中小煤礦的轉讓、出賣,應優先考慮我省國有大型煤炭集團公司,應嚴格監管資源的轉讓價格和採礦權人的變更,具體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制定。
(三)堅持互利共贏的原則,兼顧各方利益。
1.對重組進入煤炭大集團公司的企業,要在企業所在地設立子公司。
2.堅持稅費上繳渠道和各方既得利益不變的原則。重組後煤炭企業的稅收上繳辦法、各種基金收取,仍保持重組前的格局不變;對鄉、村兩級原有的集體利益也應予以保證。
3.原國家和各級政府投入國有煤礦和鄉鎮煤礦的各類資金,可以轉為國有股份,由各級政府授權相應的部門或國有重點煤炭企業集團持有。
4.中央和省國有重點煤礦所在的市縣政府,也要參與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分配,分配辦法及比例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5.市縣鄉在國家和我省政策以外的費用,由整合重組的雙方協商確定。
(四)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地方各級政府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好組織領導和宣傳發動工作,在全省形成有利於整合重組的輿論氛圍;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在整合重組期間超能力超強度生產,確保全全。堅持政府推動、部門指導、企業自願、市場運作的原則進行整合重組。省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領導任組長、省經委、省煤炭局、省國資委、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參加的整合重組領導組,領導組辦公室設在省煤炭局。領導組辦公室要做好牽頭組織協調工作,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確保重組工作順利進行。各市人民政府也應成立相應的領導組和協調機構。
(五)制訂方案,積極推進。全省各市縣和各大煤炭集團公司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關於在山西省開展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措施試點的意見》的要求,積極主動進行雙向溝通,研究制訂企業整合重組和資源成片整合方案,報省煤炭企業整合重組領導組核准後實施,要先易後難、因地制宜、重點突破、整體推進,力爭用2年左右的時間完成整合重組。
五、創優環境,支持大集團重組
(一)對重組進入煤炭大集團公司的地方中小煤礦,優先安排礦井改擴建,依法及時換髮相關證照。
(二)對煤炭大集團公司控股或相對控股、被全面託管的地方煤炭企業,存量的鐵路外運計畫按前三年的平均數調整到大集團公司,由大集團公司負責銷售,在大集團公司內計畫單列;未整合重組到大集團或未被託管的企業,其銷售仍維持原渠道不變。
(三)對煤炭大集團公司控股或相對控股、被全面託管的地方煤炭企業,由煤炭大集團公司進行安全監管,安全考核指標在大集團公司單列,同時接受屬地政府的安全監察監管。
(四)對煤炭大集團公司控股或相對控股、被全面託管的地方煤炭企業的煤礦,火工品的供應按國有重點煤礦的批供標準和渠道進行。
(五)對國家規定的“16種類型”關閉礦井,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大關閉力度,防止借整合重組名義逃避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