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為了加強我省體育競賽裁判員隊伍建設,保證體育競賽公正有序進行,根據《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第21號令),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體育競賽裁判員隊伍建設,保證體育競賽公正有序進行,根據《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第21號令),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體育競賽裁判員(以下簡稱裁判員)實行分級認證、分級註冊、分級管理。
第三條 省體育局負責全省範圍內正式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競賽裁判員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市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相應等級裁判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各運動項目管理單位、省單項體育協會或具備審核認證資格的其他授權單位(以下簡稱裁判員等級審核認證單位)負責本項目全省範圍內一級裁判員的資格認證、培訓、考核、註冊、選派、獎罰等(以下簡稱技術等級認證)工作,指導和管理本項目市、縣級運動項目管理單位或者單項體育協會的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工作,負責本項目國家級及以上級別裁判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市級運動項目管理單位、單項體育協會或具備審核認證資格的其他授權單位負責本地區、本項目的二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工作和上級運動項目管理單位、單項體育協會交予的其他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工作。市級體育行政部門可以授權縣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三級裁判員等級認證工作。
第五條 市級運動項目管理單位或單項體育協會組織不健全的,由本行政區域的市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相應項目的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工作。
第二章 裁判員委員會
第六條 省級各運動項目管理單位和省單項體育協會應成立本項目裁判員委員會(以下簡稱裁委會),裁委會在省級各運動項目管理單位和省單項體育協會領導下,具體負責本項目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等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省各運動項目裁委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常委(或執委)和委員若干人組成。裁委會成員由省相關運動項目管理單位、省單項體育協會專職人員和註冊的一級(含)以上裁判員組成。省相關運動項目管理單位、省單項體育協會專職人員在裁委會常委會(或執委會)任職人數不超過常委總數的五分之一。每屆裁委會任期不超過四年。
第八條 省各運動項目裁委會成員候選人由各市體育行政部門或市單項體育協會依據相應程式和條件推薦,由省級各運動項目管理單位或省單項體育協會審核批准。裁委會常委會(或執委會)成員,由裁委會成員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裁委會主任、副主任由省級各運動項目管理單位或省單項體育協會提名推薦候選人,由裁委會常委(或執委)無記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常委表決同意。裁委會主任、副主任、常委(或執委)人選需報經省級各運動項目管理單位或省單項體育協會核准,名單須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省各運動項目裁委會負責制定本項目裁判員發展規劃;制定裁判員管理的相關規定和實施細則;組織裁判員培訓、考核;一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註冊;對本項目裁判員的獎懲提出意見;執行國家單項體育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全省單項競賽規則和裁判員管理的補充規定。
第十條 各市級運動項目管理單位或體育協會應當結合本地區運動項目開展情況參照本章的規定成立裁委會,裁委會名單報省各運動項目管理單位或省單項體育協會備案,並向社會公布。裁委會成員原則上應由不少於三名(含)一級以上的裁判員組成。
第三章 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
第十一條 裁判員等級審核認證單位應根據本項目發展情況和競賽實際需要制定裁判員等級認證考核規劃及具體實施計畫,認證考核內容分別為:競賽規則、裁判法和臨場執裁考核以及職業道德的考察。晉升一級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應增加相應專項體能考核內容。
第十二條 裁判員技術等級標準按照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省級裁判員資格認證單位應當至少每兩年舉辦一次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晉級)考試。按照科學合理、擇優錄用的原則,經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對合格者授予相應的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並報省體育局備案。
第十四條 各技術等級裁判員證書由各認證單位向上一級項目主管單位或協會申請。
第十五條 對各等級裁判員進行技術等級認證,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章 裁判員註冊管理
第十六條 一級(含)及以下裁判員註冊管理由省裁判員等級審核認證單位結合本項目特點確定,建立裁判員註冊信息庫,並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員姓名、年齡、技術等級、註冊申報單位;
(二)裁判員獲得相應技術等級資格認證的時間以及參加相應等級競賽裁判工作記錄;
(三)裁委會對裁判員裁判工作的考評意見;
(四)參賽單位對註冊裁判員的評價意見。
第十七條 裁判員必須持有註冊有效期內的相應裁判員技術等級證書方能參加各級體育競賽的執裁工作。
第五章 裁判員選派
第十八條 省級體育競賽的臨場技術代表、仲裁、裁判長、副裁判長、主裁判員、其他裁判員的選派條件,由省各運動項目管理單位或省單項體育協會負責制定,選派時應遵循公開、擇優、中立的原則。全省綜合性運動會選派的裁判員由省體育局負責統籌安排。
第十九條 臨場裁判員選派須採取迴避、中立或抽籤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 市級及以下體育競賽裁判員選派由市級體育行政部門或地方單項運動協會作出規定。
第六章 裁判員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各級裁判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全省各級各類的體育競賽裁判工作;
(二)參加審批部門組織的裁判員學習和培訓;
(三)監督本級裁委會的工作開展;對不良現象進行舉報;
(四)享受參加體育競賽時的相關待遇;
(五)對做出的有關處罰,有申訴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各級裁判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自覺遵守有關紀律和規定,廉潔自律,公平、公正執法;
(二)主動學習研究並熟練掌握運用本項目競賽規則和裁判法;
(三)主動參加培訓,並服從安排和指導培訓其他裁判員;
(四)主動承擔並參加各類裁判工作,主動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相關情況調查;
(五)主動服從管理,並參加相應技術等級裁判員的註冊。
第七章 裁判員工作處罰和監管
第二十三條 各裁判員等級認證單位應至少每兩年對本單位註冊裁判員進行一次工作考核。
第二十四條 對違規違紀裁判員的處罰
處罰分為:警告、取消若干場次裁判執裁資格、取消裁判執裁資格一至二年、降低裁判員技術等級資格、撤銷裁判員技術等級資格、終身禁止裁判員執裁資格。
第二十五條 各裁判員等級審核認證單位負責對相應等級的違規違紀裁判員做出處罰,處罰結果報本級體育行政部門備案;地方單項協會組織不健全的,由當地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向上級單項協會(或項目管理單位)提出處罰意見,由上級單項協會(或項目管理單位)對違規違紀裁判員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省體育局對我省各級裁判員等級審核認證單位的認證管理工作實施監管,對裁判員認證工作程式執行情況、裁判員執裁、培訓和考核等情況定期進行全面或專項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省體育局將責令相關單位限期進行整改,並將整改結果上報省體育局。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省運動項目管理單位、省單項體育協會、市級體育主管部門和單項體育運動協會應當依據本細則制定相應的裁判員管理辦法,並向社會公布與實施。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未涉及到的按照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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