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山東省教育廳、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舉辦山東省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的意見》(魯教職字[2009]1號)精神,制定了《山東省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獎勵辦法》、《山東省職業院校技能大賽參賽選手資格審查辦法》、《山東省職業院校技能大賽裁判員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山東省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獎勵辦法》等三個辦法的通知
- 根據:魯教職字[2009]1號
- 目的:推進素質教育的深入開展
- 性質:檔案
辦法一,辦法二,辦法三,
辦法一
山東省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獎勵辦法
根據《山東省教育廳、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舉辦山東省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的意見》(魯教職字[2009]1號)精神,為了進一步推進素質教育的深入開展,推動和擴大中等職業教育的吸引力和發展能力,提高獲獎選手的職業素養和理論、技能水平,創新職業教育培養模式,調動全省職業院校參加技能大賽的積極性,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獎勵範圍
1、在全省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參賽選手。
2、指導學生參加全省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並取得優異成績的教師。
3、對組織參加全省職業技能大賽,成績突出的市以及承擔大賽賽場貢獻較大的院校。
4、對大賽提供較大讚助的企業和單位。
第二條 獎項設定
5、個人獎:每個賽項分別評選。根據決賽成績,從高到低排列,按參賽人數或工作組數確定(四捨五入)。個人一等獎,占10%;個人二等獎,占20%;個人三等獎,占30%;優秀獎若干。
6、指導教師獎:對獲得大賽一二三等獎選手的指導教師授予“山東省職業院校技能大賽優秀指導教師”稱號。
7、團體獎:面向17個市級單位,按照個人獎各檔人數分別記7、5、3、1分累計排列(多人項目分別記9、7、5、2分),得分相同者以個人一等獎多為先。團體一等獎,1個單位;團體二等獎,3個單位;團體三等獎,5個單位。
8、組織獎:大賽設若干優秀組織獎,獎勵部分符合要求的市級單位和承擔大賽賽場貢獻較大的職業院校。
9、贊助獎:面向為大賽提供較大讚助的企業和單位。
第三條 獎勵方式
10、對優秀獲獎選手和優秀指導教師頒發證書。
11、對獲獎團體、優秀組織單位和貢獻較大的企業頒發獎牌。
12、各市、各參賽院校可以對在各級技能大賽中獲獎的學生和指導教師給予適當獎金獎勵,具體辦法由各單位自行制定。
第四條 激勵政策
13、對大賽高職組取得優異成績的選手,由主管部門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報授予“山東省技術能手”榮譽稱號。對大賽獲得競賽成績60分以上的參賽選手,晉升和頒發相關專業的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國家已頒布職業資格標準的競賽項目)。
14、全省職業院校技能大賽比賽期間,省經信委將組織有關企業現場觀摩,與獲獎選手現場簽訂就業協定。
15、自2010年起,參加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獲得三等獎以上及全省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獲得二等獎以上獎項的中等職業學校選手,畢業時可以本人申請,經具有單獨招生資格的高等職業院校按有關程式審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可免當年的省高職對口招生考試,進入我省具有單獨招生資格的高職院校對口專業(專科)學習。以上獲獎選手所學專業單獨招生高職院校所設專業涵蓋不了的,可參加全省高職對口招生考試,成績達到高職對口相近專業最低錄取控制線後,可進入高職院校繼續學習深造本專業技能和理論;其他獲獎選手有繼續深造意願,沒有參加高職對口考試的,可參照省內“三二連讀”攻讀學習模式,參加有關學校組織的“轉段”考試,成績合格者,鼓勵其繼續深造本專業技能和理論。
16、全國、全省技能大賽獲獎選手的獲獎證書,可作為今後繼續學習深造的的技術能力證明。
第五條 附則
17、所有上述獲獎選手、教師將全部在教育行政網站上公示並由省大賽組委會建立數據資料庫,長期備查,接受社會監督。
18、本辦法解釋權屬於山東省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組委會。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二
山東省職業院校技能大賽參賽選手資格審查辦法
根據《山東省教育廳、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舉辦山東省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的意見》(魯教職字[2009]1號)精神,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為確保山東省職業院校技能大賽賽出風格、賽出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選手參賽資格
凡申請參加山東省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的選手,必須具備和滿足以下條件:
1、為山東省職業院校全日制在籍學生;
2、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3、品學兼優, 身體健康;
4、具備相關安全生產常識、熟悉參賽項目職業規範;
5、團體項目的高等職業院校團隊選手必須為同校在籍學生。
第二條 資格審查程式
1、參賽市教育局負責本市中等職業學校參賽選手資格審查。
2、參賽院校根據大賽相關檔案規定的報名時間和地點提交參賽選手報名表,同時提交選手的身份證複印件、蓋有所在學校公章的學籍證明。各證件或證明單獨複印或列印於A4紙上,身份證丟失者需提供由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檔案;
3、大賽各項目賽點辦公室負責參賽選手資格的初級審查,完善選手信息及證明材料,並於比賽開始兩周之前將匯總的選手資料提交到大賽組委會下設的資格審查委員會;
4、資格審查委員會在比賽開始一周之前對選手資格作出審查,將審查結果報大賽組委會備案;異常情況將與相關市、院校核證,並批覆回復和公布不具備參賽資格的人員名單;
5、資格審查委員會接受社會監督舉報;
第三條 處罰措施
對於弄虛作假、冒名頂替者,將進行以下處罰:
1、賽前發現選手資格不符的,取消選手參賽資格。
2、競賽期間發現選手資格不符的,將中止參賽選手的比賽;團體項目,將中止相關院校該項目的比賽;同時,取消相關成績與資格。
3、賽後發現選手資格不符的,將取消選手所獲榮譽,追繳精神和物質獎勵。
4、以上違反競賽規則的選手,同時對組隊市和學校予以處罰。
第四條 附則
1、所有參賽選手、指導教師如果違反競賽規則,名單將在教育行政網站上公示,通報全省職業教育系統。每年競賽參賽選手由省大賽組委會建立數據資料庫,長期備查,接受社會監督。
2、本辦法解釋權屬於山東省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組委會。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三
山東省職業院校技能大賽裁判員管理辦法
根據《山東省教育廳、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舉辦山東省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的意見》(魯教職字[2009]1號)精神,為了加強山東省職業院校技能大賽裁判員隊伍的建設,保證技能大賽公平、公正有序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裁判員
第一條 全省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組織委員會(簡稱大賽組委會)設大賽總裁判長,各專業賽項組織委員會(簡稱專賽委)分別設賽項裁判長1人,副裁判長1至2人。
第二條 根據專業賽項需要,專賽委聘請本專業技能大賽的裁判員若干人,並報賽組委批准備案。
第三條 裁判員必須是熟悉本專業領域的教學、實訓和專業技術的專家,並在專賽委的領導下,認真學習研究、準確把握大賽規程和評判標準。
第四條 專賽委對裁判員進行統一管理使用。
第二章 裁判員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裁判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專賽委組織的賽項裁判工作;
2、監督專賽委和裁判長執行的裁判員制度;
3、接受技能大賽主辦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
4、對於本項目裁判隊伍中的不良現象有檢舉權;
5、對於裁判長做出的最終評判結果,有申訴的權利。
第六條 裁判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1、認真鑽研本賽項的大賽規程和評分標準;
2、恪守職業道德,嚴格依照大賽規程和評判標準公平、公正地做好裁判執法工作;
3、自覺接受總裁判長和賽項裁判長的領導、遵守規則,尊重參賽選手;
4、在比賽過程中對選手成績嚴格保密;
5、配合裁判長進行有關裁判員執法情況的調查。
第三章 裁判員管理
第七條 裁判員參加大賽執法實行迴避制度:
1、承擔省技能大賽決賽的院校在職人員(承辦學校無參賽選手除外),不得承擔裁判工作。
2、裁判員不得執法自身所在市地(學校)選手的比賽,裁判員之間不得相互執法對方所在市地(學校)選手的比賽。
3、從被選定裁判員開始,即不得與外界跟比賽有關的人員聯繫。
第八條 對裁判員的處罰分為:警告,取消該次比賽裁判資格,終身停止大賽裁判工作。
第九條 對裁判員的警告處罰,由該賽項的裁判長做出;取消該次比賽裁判資格的處罰,由專賽委做出,並報賽組委審批備案;停止終身裁判工作的處罰由賽組委做出,並發出通報。
第十條 在大賽工作期間,不遵守工作紀律或在臨場執法中出現漏判、錯判者,給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賽中受到兩次警告或在賽事期間酗酒滋事的裁判員,取消該次比賽裁判資格。凡在比賽中執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礙公正執法者,停止裁判工作。
第十一條 凡裁判員有下列情節者,給予停止終身裁判工作的處分:
1、行賄受賄,執法不公;
2、出現明顯錯判、漏判,造成惡劣影響;
3、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各專賽委根據本賽項的特點,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於山東省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組委會。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