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宗旨
組織和團結全國體育舞蹈運動工作者和愛好者,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基礎上,為實施全民健身計畫,普及中國體育舞蹈運動,提高運動技術水平,促進社會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擴大國際體育交流,增進世界人民友誼服務。
組織機構
一、賽風賽紀委員會
在聯合會的領導下,全面負責查處聯合會所屬裁判員、教師、教練員、運動員在聯合會舉辦的各項賽事、培訓、考級等工作中發生的違規違紀問題。
(一)起草、修訂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賽風賽紀條例;
(二)對比賽中的違規違紀現象進行監督檢查,對相關裁判員、教練、選手或其他工作人員提出處罰意見報組委會批准後實施;
(三)對上述人員日常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賽風賽紀問題進行查處;
(四)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反興奮劑相關工作。
二、競賽委員會
在聯合會的領導下,全面負責聯合會舉辦的各項賽事的競賽組織工作,結合國際國內實際情況規劃賽事體系建設並組織實施。
(一)起草、修訂全國體育舞蹈競賽規則;
(二)研究國際國內體育舞蹈競賽制度,擬定和完善我國體育舞蹈競賽體系;
(三)制定全國體育舞蹈競賽計畫,負責賽事具體組織工作;
(四)指導和協助各地體育舞蹈競賽工作;
(五)競賽計分系統和成績資料庫的管理以及相關軟體的開發套用。
三、教育委員會
在聯合會的領導下,全面負責聯合會所屬裁判員和教師的技術培訓、職業操守建設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一)起草、修訂全國體育舞蹈裁判員和教師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
(二)起草、修訂全國體育舞蹈裁判員法和裁判評分體系;
(三)培訓、管理全國體育舞蹈裁判員和教師隊伍;
(四)編寫和修訂全國體育舞蹈技術等級教材以及裁判員和教師培訓教材;
(五)協助秘書長對裁判員執裁工作進行考評;
(六)為體育舞蹈愛好者提供志願服務。
四、技術等級考核委員會
在聯合會的領導下,全面負責聯合會等級技術考核工作,重點系體育舞蹈運動的推廣普及和技術等級考核工作的規範。
(一)體育舞蹈運動在基層的普及與推廣工作;
(二)負責體育舞蹈業餘骨幹的培訓與管理;
(三)起草、修訂全國體育舞蹈技術等級考核辦法;
(四)指導、協調、監督各地技術等級考核工作,確保規範運作;
(五)協助秘書長選調技術等級考核小組;
(六)協助秘書長對各地技術等級考核工作進行考評。
五、健身交誼舞和社會舞蹈委員會
在聯合會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健身交誼舞和社會舞蹈的宣傳推廣、競賽組織、裁判員和教師的培訓與管理。
(一)整理創編、普及推廣健身交誼舞和其他社會舞蹈;
(二)擬定健身交誼舞和其他社會舞蹈的培訓和競賽計畫;
(三)對健身交誼舞和其他社會舞蹈裁判員和教師等技術骨幹隊伍的培訓與管理;
(四)編寫和修訂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 健身交誼舞和其他社會舞蹈競賽規則和裁判法。
六、青少年發展委員會
在聯合會的領導下,全面負責並組織實施青少年體育舞蹈的推廣普及工作,擬定青少年體育舞蹈發展規劃和競賽計畫並具體組織實施。
(一)負責體育舞蹈運動在青少年人群中的開展與普及;
(二)擬定有關青少年體育舞蹈發展的計畫和實施方案;
(三)協助教育部門開展學校體育舞蹈,具體組織全國青少年體育舞蹈競賽;
(四)協助教育委員會編寫和修訂全國體育舞蹈技術等級教材。
七、運動員委員會
在聯合會的領導下,全面負責運動員相關事務和權益保障工作。
(一)運動員與聯合會的溝通與協調;
(二)向聯合會反饋運動員的利益訴求,保障運動員權益;
(三)向運動員宣傳和闡釋聯合會的各項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
八、新聞宣傳委員會
在聯合會的領導下,全面負責體育舞蹈的新聞宣傳工作,擬定新聞宣傳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一)制定體育舞蹈新聞宣傳工作計畫,為體育舞蹈運動發展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二)制定體育舞蹈新聞宣傳應急方案;
(三)組織、指導和協調新聞媒體對體育舞蹈的宣傳報導;
九、市場開發與產業委員會
在聯合會的領導下,全面負責體育舞蹈市場開發和商業贊助工作,擬定市場開發規劃和贊助計畫並組織實施。
(一)研究體育舞蹈市場規律,擬定體育舞蹈市場開發戰略和措施;
(二)為體育舞蹈服裝、器材提供國際交流信息和服務;
(三)為體育舞蹈發展尋求商業贊助和合作夥伴。
十、職業委員會
在聯合會的領導下,全面負責職業選手與裁判員的相關事務,擬定職業選手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一)處理與世界舞蹈理事會(WDC)和世界體育舞蹈聯合會(WDSF)職業分會相關事務;
(二)職業組織所屬裁判員註冊工作;
(三)職業運動員的註冊、培訓和管理工作;
(四)組織協調國際職業賽事的報名參賽工作;
(五)組織協調職業選手表演、教學等活動。
理事成員
顧 問:胡家燕(女) 中國奧委會副主席
魏紀中 中國奧委會原秘書長
萬 雲(女) 北京市對外友好協會原副會長
主 席:張 怡 國家體育總局社體中心副主任
副主席:楊嘉麗(女) 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經濟司巡視員兼副司長
程建平 北京體育大學副校長
王 豐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副司長
王艷霞(女) 北京市體育局副局長
陳一平 上海市體育局巡視員
張懷英(女) 湖北省公務員局副巡視員
謝昌晶 廣東省體育局副局長
毛莉虹(女) 山東省體育學院黨委委員、副院長
唐 源 雲南省體育局副局長
程霄玉(女)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秘書 長:蘇 潔 國家體育總局社體中心業務四部主任
副秘書長:於 蕾(女) 國家體育總局人事司調研員
張 娜(女) 國家體育總局社體中心辦公室副主任
徐筱平 上海盧灣體育中心主任
馬鴻韜(女) 北京體育大學體育藝術系主任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組織定名為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簡稱“中體舞聯”英文名稱為:CHINESE DANCESPORT FEDERATION。縮寫為“CDSF”。
第二條 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全國民眾性體育社會團體,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是中國奧委會承認的代表中國參加國際職業和業餘體育舞蹈組織的唯一合法組織。中國體 育舞蹈聯合會是由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章程並在體育舞蹈領域有一定影響的,自願加入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的單位和個人組成。
第三條 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的宗旨(略)
第四條 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是國家體育總局和國家文化部共同承認的組織。接受國家體育總局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會址設於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的業務範圍:
(一)關於體育舞蹈運動的界定:是指國際上正式開展的標準舞、拉丁舞、十項舞(標準舞、拉丁舞10支舞蹈)、搖滾舞(搖擺舞,含莎爾莎、曼波等;爵士舞;林迪舞)等以及經國家體育總局審定的歸類項目在各種場所進行的全國性及國際性的體育舞蹈比賽、訓練、表演、培訓、技術交流、娛樂等活動。
(二)全面負責本項目的業務管理,研究制定體育舞蹈的發展規劃、計畫和有關方針政策。
(三)宣傳和普及體育舞蹈運動知識,大力發展體育舞蹈事業,組織廣大民眾積極參加體育舞蹈運動,增強體質和提高運動技術水平。
(四)審定、修改體育舞蹈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全國競賽計畫和規程,並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後實施。
(五)指導各會員單位體育舞蹈運動的普及和提高。
(六)負責組織全國性體育舞蹈競賽及裁判員、教練員、運動員等的培訓工作。
(七)制定體育舞蹈裁判員、教練員、運動員等技術等級制度。組織考核、審核國家級裁判員、教練員、運動員,並指導地方體育部門做好等級裁判員、教練員、運動員的評定工作。
(八)負責全國體育舞蹈運動員註冊與交流的管理工作。
(九)參加國際及亞洲體育舞蹈組織有關活動,組織參加或承辦國際比賽。開展國際交往和技術交流,增進與各國、各地區體育舞蹈組織的友誼。
(十)按照國家體育總局和國際體育組織的有關規定,組織或委託會員單位承辦全國性或國際性體育舞蹈各類比賽、培訓、表演等活動。
(十一)負責組織和協調體育舞蹈理論、科研、運動技術等專題的科學研究工作,促進體育舞蹈運動的科學化。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對體育舞蹈競賽器材、服裝、舞鞋、飾物等進行技術指導和審定。
(十三)結合體育舞蹈業務,開展多種經營,積極創收創匯,為發展體育舞蹈事業積累資金。
(十四)向社會宣傳、介紹有關體育舞蹈運動的各種信息、動態和經驗,表彰先進。
(十五)廣泛聯繫和團結社會各界人士,充分發揮聯合會的橋樑紐帶作用。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分為區域單位會員和專業單位會員兩大類。
1、區域單位會員系指對其所轄區域和行業內具有管理、協調、指導職能的體育舞蹈機構和組織,主要包括: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體育舞蹈協會;
(2)各行業體協的體育舞蹈組織;
(3)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武警部隊的體育舞蹈組織。
2、專業單位會員系指在體育舞蹈專業訓練、技術技能和理論培訓、與體育舞蹈運動相關的器材設備、服裝等產業開發方面具有專項職能的單位或組織及其他熱心支持、贊助體育舞蹈事業的單位或組織,主要包括:
(1)中央國家機關、國務院各部委所屬的體育舞蹈俱樂部;
(2)廠礦企事業單位的體育舞蹈俱樂部;
(3)高校體育舞蹈院系、中等專業學校;
(4)具有一定規模的教學與訓練條件的體育舞蹈俱樂部、培訓中心等;
(5)具有規範的生產條件和一定生產規模與體育舞蹈運動相關的器材、設備、服裝生產廠家及具有相關資質的國外廠商的國內代理、銷售機構;
(6)其他熱心支持、資助體育舞蹈事業的單位或組織。
(二)凡承認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章程、思想作風正派、關心體育舞蹈運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均可申請加入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成為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區域單位會員申請入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聯合會的章程;
2、有加入聯合會的意願;
3、在聯合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體育舞蹈協會和組織,須經當地社團登記部門批准;各行業體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武警部隊的體育舞蹈協會和組織,須經本行業體育協會和體育主管部門批准;
5、具有較完善的組織和法人資格;
6、能夠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7、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專業單位會員申請入會應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聯合會的章程;
2、有加入聯合會的意願;
3、在聯合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有比較規範、完善的章程和組織管理機構;
5、有較為固定的活動場所;
6、擁有符合有關規定、與聯合會的規模相符的合法資產;
7、擁有法人資格或主管部門,以及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負責人。
(三)個人會員申請入會應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聯合會的章程;
2、有加入聯合會的意願;
3、在聯合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能夠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向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委員會授權秘書處發給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會員證書。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體育舞蹈協會申請入會可直接向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秘書處提交書面申請。其他體育舞蹈團體組織以及與體育舞蹈運動相關的企業申請入會,必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報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秘書處,經批准後,成為專業單位會員。
(五)對中國體育舞蹈或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有特殊貢獻的個人,經秘書處報請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可以成為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終身名譽會員”或“榮譽會員”。
第十條 單位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區域單位會員的權利:
1、聯合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聯合會的活動;
3、獲得聯合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聯合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有參與制定和修改章程、審議通過聯合會工作各項議程的權利;
7、有管理本轄區或本系統內體育舞蹈工作的權利;
8、有申請舉辦(或承辦)聯合會的相關比賽和活動的權利;
9、有為體育舞蹈愛好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權利。
(二)專業單位會員的權利
1、聯合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聯合會的活動;
3、獲得聯合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聯合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有申請承辦聯合會組織的各類全國比賽和活動的權利;
7、有為體育舞蹈愛好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權利;
8、從事體育舞蹈活動的合法權益受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的維護和協助。
第十一條 個人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優先參加聯合會舉辦體育舞蹈活動的權利;
(二)享有獲得聯合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享有對聯合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區域單位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聯合會的決議;
2、維護聯合會合法權益;
3、完成聯合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聯合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按時向聯合會提交年度工作計畫和重點比賽的完成情況,自覺接受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檢查;
7、積極宣傳、組織和推動本轄區或本系統內的體育舞蹈活動;
8、積極支持和參加聯合會組織的各類比賽和活動;
9、積極發展本轄區或本系統內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並做好各種服務工作;
10、努力提高本轄區或本系統內體育舞蹈運動水平,加強與聯合會中其他團體會員的學術交流活動。
(二)專業單位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聯合會的決議;
2、維護聯合會合法權益;
3、完成聯合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聯合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在本地或本單位積極宣傳和開展體育舞蹈運動;
7、積極發展個人會員,並為其做好服務工作;
8、重德守紀,認真維護聯合會及各級釣魚組織的團結。
(三)個人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聯合會的決議;
2、維護聯合會合法權益
3、完成聯合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聯合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關心和支持體育舞蹈事業的發展,積極組織、參與和推動所在地的體育舞蹈活動;
7、積極維護聯合會及各級體育舞蹈組織的團結和體育舞蹈運動的聲譽;
8、積極支持和資助中國體育舞蹈事業的發展。
第十三條 退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各代表由團體會員推選。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領導機構;
(三)聽取和審議常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決定有關提案和決議;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屆。
第十八條 本聯合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及部分省市代表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常務委員會成員由會員代表選舉產生,必須有1/2以上會員代表同意方可當選。常務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聯合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常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是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秘書處。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2/3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的主席、副主席(含常委)、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聯合會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聯合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聯合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的秘書長為聯合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聯合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委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委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督促和檢查秘書處工作,聽取匯報;
(四)代表本聯合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聯合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聯合會簽署有關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二十八條 根據國家體育總局賦予的職能,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為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承擔聯合會秘書處職責。
第二十九條 聯合會設顧問若干人。由常委會聘請對中國體育舞蹈運動做出重大貢獻的人士擔任。
第三十條 聯合會設特邀副主席一職。由常委會聘請長期支持體育舞蹈運動並做出重大貢獻的企業人士擔任。
第三十一條 本聯合會下設職業體育舞蹈分會、交誼舞專業委員會、競賽委員會、教育委員會、產業開發委員會、青少年委員會、宣傳推廣委員會、社會舞蹈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各專項委員會是聯合會的分支機構,日常工作由秘書處負責協調。各專項委員會由一名主任、二-三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員組成。主任、副主任為聯合會當然委員。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聯合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聯合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聯合會財務由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管理,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聯合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聯合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聯合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聯合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聯合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聯合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家體育總局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聯合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聯合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聯合會終止前,須在國家體育總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聯合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聯合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體育總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聯合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聯合會會旗、會徽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頒發。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複製或用於商業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和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發補充規定。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7年12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常委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