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

《上海市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是二000 年十一月一日起實行的一種檔案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
  • 目的:加強體育競賽裁判員隊伍建設
  • 施行時間:二 000 年十一月一日起
  • 修改權屬:上海市體育局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 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 ( 適用範圍 ),第三條 ( 基本準則 ),第四條 ( 管理部門 ),第二章 裁判員的權利和義務,第五條 ( 裁判員的權利 ),第六條 ( 裁判員的義務 ),第三章 裁判員管理,第七條 ( 各管理部門的職責 ),第八條 ( 裁判員的選派和使用 ),第九條 ( 裁判員的學習培訓 ),第十條 ( 裁判員的考核評定 ),第十一條 ( 裁判員的晉級和審批 ),第十二條 ( 裁判員的註冊登記 ),第四章 裁判員的獎勵和處罰,第十三條 ( 裁判員的獎勵 ),第十四條 ( 裁判員的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 目的和依據 )

為加強上海市體育競賽裁判員 ( 以下簡稱裁判員 ) 隊伍建設,造就一支思想好、作風硬、業務精、水平高的裁判員隊伍,保證體育競賽的公平、公正、有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 ( 試行 ) 》 ,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 適用範圍 )

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的等級裁判員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 基本準則 )

各級裁判員應當熱愛本項目裁判工作,努力提高業務工作水平,精通競賽規則和裁判法:應當遵紀守法,嚴格履行裁判員工作職責,做到嚴肅、認真、公正、準確:應當不斷加強自身的思想作風和職業道德建設,杜絕各種不正之風。

第四條 ( 管理部門 )

上海市體育局 ( 以下簡稱市體育局 ) 是本市各級裁判員的主管部門。各級體育行政部門、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 僅限大專院校 ) 和上海體育學院負責對本地區、本部門審批的體育裁判員的管理。上海體育學院批准的一級裁判員應報市體育局備案。
各市級單項體育協會應成立裁判員委員會,負責對本單項各級裁判員的培訓和日常管理,並在業務上進行具體指導。裁委會主任、副主任名單須經市級單項協會批准,並報市體育局備案。

第二章 裁判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 裁判員的權利 )

裁判員具有以下權利:
( 一 ) 接受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或本單項體育協會的委派,在體育比賽中擔任裁判員;
( 二 ) 參加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或本單項體育協會組織的裁判員學習和培訓;
( 三 ) 監督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或本單項體育協會執行各項裁判員制度;
( 四 ) 對本市的競賽組織和管理工作,對本單項體育協會裁判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 五 ) 對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或本單項體育協會作出的技術處罰,有提出申訴的權利:
( 六 ) 對競賽組織和管理,對裁判員隊伍中的不良現象,有檢舉權。

第六條 ( 裁判員的義務 )

裁判員具有以下義務:
( 一 ) 遵守《裁判員守則》,堅持嚴肅、認真、公正、準確的職業道德,在比賽中公正執裁,確保比賽順利進行;
( 二 ) 鑽研本項目比賽規則和裁判法;
( 三 ) 接受選調、承擔經批准的本項目各類比賽裁判工作:
( 四 ) 培訓和指導下一級裁判員:
( 五 ) 配合體育行政部門和單項體育協會進行調研和調查;
( 六 ) 接受審批、培訓、考核、評定、註冊。

第三章 裁判員管理

第七條 ( 各管理部門的職責 )

( 一 ) 市體育局競賽管理部門的職責
1 .審批一級裁判員和向國家體育總局申報一級以上裁判員名單:
2 .制定本市裁判員多年和年度培養計畫;
3 .負責或授權具備條件的市單項運動協會對一級以上 ( 合一級 ) 裁判員的註冊工作;
4 .選派或選調參加市級以上各類比賽的裁判員;
5 .選派參加國家單項體育協會組織培訓的裁判員;
6 .審批和向國家體育總局選送本市優秀裁判員的表彰或獎勵名單:
7 .審批對裁判員的處罰決定。
( 二 ) 區、縣體育行政部門的職責
· 審批二級、三級裁判員和向市體育局申報一級裁判員名單;
2 .制定本區、縣多年和年度裁判員培養計畫:
3 .負責或授權有關單位對二級、三級裁判員的註冊工作;
4 .協調借調參加市級以上各類比賽的裁判員,選派參加本區、縣各類比賽的裁判員:
5 .審批和向市體育局選送本區、縣優秀裁判員的表彰或獎勵名單:
6 .向市體育局提出對裁判員作出處罰的建議。
( 三 ) 各市級單項體育協會裁判委員會的職責
1 .向體育行政部門提出裁判員晉級的建議名單;
2 .向體育行政部門提出參加各類競賽活動裁判員的建議名單;
3 .經授權負責對本單項裁判員的註冊工作;
4 .根據本市裁判員培養計畫,負責實施對本單項裁判員的培養工作;
5 .負責對本單項裁判員的日常管理和建檔工作;
6 .向體育行政部門提出對裁判員進行表彰,獎勵或處罰的建議。

第八條 ( 裁判員的選派和使用 )

( 一 ) 體育競賽主辦或承辦單位聘請裁判員參加裁判工作,須由各單項體育協會推薦,並經體育行政部門同意。
( 二 ) 裁判員無權個人接受比賽組織任務或承包裁判工作,不得參加未經批准的體育競賽的裁判工作。
( 三 ) 選調裁判員參加市級以上比賽的裁判工作,由市單項體育協會裁判委員會提出建議名單 ( 除已指定外 ) ,市體育局發函通知所屬基地體育行政部門,由基層體育行政部門出面與所屬工作單位聯繫借調。赴外地參加全國以上比賽的裁判工作,按規定所需費用應當在賽區報銷,個別不予報銷的項目由市體育局給予報銷。
( 四 ) 參加市內各類體育競賽的裁判工作,裁判長應對每一位裁判員的執裁情況作出書面評定,報市單項體育協會和市體育局競賽管理部門。
( 五 ) 赴外地參加全國以上比賽的裁判員,回滬 10 日內須將比賽的組織概況和本人執行裁判工作情況書面報市單項體育協會和市體育局競賽管理部門。

第九條 ( 裁判員的學習培訓 )

( 一 ) 各級裁判員每年都應當至少參加一次業務學習班,並積極參加專家講座和業務交流活動,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
( 二 ) 裁判員參加由國際體育組織、國家體育總局舉辦的各類培訓進修活動後 10 日內須將培訓和個人學習情況書面報市單項體育協會和市體育局競賽管理部門,必要時市單項體育協會裁判委員會應當組織全體裁判員傳達學習。
( 三 ) 裁判員赴外地參加學習或培訓活動,按規定應予報銷的費用,按照以下原則執行:體育局系統的裁判員由原單位負責,非體育局系統的裁判員由市體育局給予報銷。

第十條 ( 裁判員的考核評定 )

市單項體育協會裁判委員會和區、縣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選派使用,學習培訓,理論水平和實際執行裁判工作能力等情況每年對所管轄的裁判員進行考核評定,填寫評定表,建立技術檔案,作為等級晉升、獎勵處罰、註冊登記等項工作的依據。

第十一條 ( 裁判員的晉級和審批 )

( 一 ) 晉級要求
裁判員晉級要求參照《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 ( 試行 ) 》第八條至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 二 ) 審批許可權
二級 ( 合二級 ) 以下裁判員應向本人所在區、縣體育行政部門申報,由該區、縣體育行政部門審批。一級裁判員應經市單項體育協會裁判委員會考核推薦後,由本人所在區、縣體育行政部門向市體育局申報,由市體育局審批。申報日期為每年六月和十二月。
( 三 ) 申報國家級以上裁判員
由市單項體育協會裁判委員會提出推薦名單,本人所在區,縣體育行政部門簽署同意意見,經市體育局審核後,向國家體育總局提出申報。

第十二條 ( 裁判員的註冊登記 )

( 一 ) 註冊登記部門
按照第七條規定的管理部門的職責,對本市各級裁判員每兩年進行註冊登記,註冊時間為偶年 12 月 1 日一次年 1 月 31 日。未經註冊登記的裁判員當年不得參加裁判工作。
( 二 ) 註冊費
註冊時裁判員須按年度交納註冊費。註冊費由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用於裁判員隊伍的建設.註冊費標難為:
l .國際級、國家級裁判員,每人每年 50 元;
2 .一級裁判員,每人每年 20 元;
3 .二級、三級裁判員,每人每年 l0 元。
( 三 ) 註冊登記備案
在上一級體育行政部門已進行註冊登記,並交納註冊費後,須在下一級體育行政部門進行註冊登記備案,但不需要重複交納註冊費。
( 四 ) 不予註冊登記範圍
有以下情況者不予註冊登記:
1 .未經體育行政部門委派,自行外出執行裁判工作的裁判員,在接受處理之前;
2 .受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處罰,暫停執行裁判工作未期滿的裁判員;
3 .年度考核評定不合格的裁判員;
4 .兩年內未擔任裁判工作和未參加裁判員學習的裁判員:
5 .擅自不進行註冊登記的裁判員,在接受處理之前。

第四章 裁判員的獎勵和處罰

第十三條 ( 裁判員的獎勵 )

( 一 ) 按國家體育總局規定,每四年舉行一次優秀裁判員評選活動,對國家級以上或有特殊貢獻的優秀裁判員進行全國性表彰和獎勵。
( 二 ) 每四年舉行一次上海市優秀裁判員評選活動, ( 辦法另定 ) ,對表現突出的優秀裁判員進行全市性表彰和獎勵。
( 三 ) 各區、縣體育行政部門和各市級單項體育協會可根據各自情況,對本單項裁判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 裁判員的處罰 )

( 一 ) 對裁判員的處罰,視情節輕重分為:警告,取消該次比賽裁判資格、停止裁判工作兩年、撤消技術等級稱號並終身停止裁判工作。
( 二 ) 處罰許可權和程式
處罰許可權和程式參照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 ( 試行 ) 》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 三 ) 受國家體育總局各項目管理中心或賽區處罰的裁判員,市體育局競賽管理部門可視實際情況,給予加重處罰。

第五章 附則

( 一 ) 各區、縣體育行政部門和各市級單項體育協會可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 二 ) 本辦法的解釋,修改權屬上海市體育局。
( 三 ) 本辦法自二 000 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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