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山東省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在1994.09.21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4年09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4年12月01日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我省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
第三條 實行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
第四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屬於中央直屬企業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屬於省直屬企業的,經省主管部門審核,報省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屬於市地直屬企業的,經市地主管部門審核,報市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縣(市、區)屬及其以下企業,經縣(市、區)主管部門審核,報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第五條 由於工作性質和職責的限制,不宜實行定時工作制的職工,根據國家規定,單位應向其主管部門寫出報告,由國務院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國務院勞動、人事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無主管部門的單位應當向當地勞動、人事行政部門寫出報告,經國務院勞動、人事行政部門批准後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第六條 各單位在正常情況下不得安排職工加班加點,下列情況除外:
(一)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的;
(二)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三)為了完成國防緊急生產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畫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四)由於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等臨時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進行搶修的;
(五)由於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災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進行搶救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職工按前款規定加班加點的,應安排同等時間補休。
第七條 企業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應當徵得工會和職工的同意。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按照本規定第六條(四)、(五)、(六)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的不受此限制。
企業按照前款規定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報酬或安排補休。
第八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按國家規定實行統一的工作和休息時間。因工作需要,不能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個別部門、單位,為保證工作的正常運行,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安排,並報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人事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執行罰款處罰時,應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罰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一條 被處罰單位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省勞動廳、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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