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在1994.09.21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4年09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4年12月01日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山東省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在1994.09.21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山東省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在1994.09.21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我省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和國家及本省的有關規定,自主決定招聘職工的數量、時間、條件和方式,其用工計畫應當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禁止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需要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一年之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1996年4月1日起執行。註:1998年4月3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第90號令對(山東省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規定)部分條款作出修訂。1 第二十五條中增加一項作為第十項;“造成職工中毒,或...
《山東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是山東省於1989年7月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於1989年7月2日生效。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山東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 (1989年7月2日)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
說明:現執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序號:25 規章名稱:青島市企業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發布機關及日期:1995年8月3日市政府令第40號發布 說明:現執行《青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序號:26 ...
第六條 所受傷害部位或組織器官未列入《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以臨床治癒或者經治療相對穩定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第七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傷情尚未穩定或未痊癒,不能恢復工作仍需治療的,...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企業應當事先與工會和職工商定。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安排補休或者支付工資報酬。第十八條 各級工會有權對外商投資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
第十三條 女職工產假或者計畫生育手術期間享受的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用人單位可以給予1至2周的適應時間。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勞動的,經醫療機構證明,按照國家有...
山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貫徹黨中央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現任領導: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黨組書記:張濤 主要...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山東省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魯政發[1995]107號)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縣(市)人民政府。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門:現將《山東省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 (2006年7月3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8號發布根據2021年2月7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40號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勞動者...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頒布單位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6.04.17 實施時間 1996.04.17 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決定對《山...
第十一條女職工產假時間按下列規定執行:(一)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的,按《山東省計畫生育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增加產假兩個月。(二)女...
《山東省實施辦法》是1994年5月2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全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以下簡稱《安置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安置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富餘職工,...
接納學生實習的單位應當保障學生在實習期間按照規定享受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指導等權利。學生崗位實習的勞動時間、工作內容、考核管理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和接納學生實習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
《山東省實施的若干規定》於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九日通過。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山東省實施〈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魯政發〔1986〕94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行署,各縣人民政府,各大企業,省政府各部門:現將《山東省實施〈...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按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
山東省人民政府 詳細信息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貫徹實施辦法》的通知。魯政發【2011】2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現將《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十四五”全民醫療保障規劃的通知》等規定,積極推進我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省級統籌工作,我局起草了《山東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徵求...
規範化建設,保證鑑定的公平、公正,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令第21號)和《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魯政發〔2011〕25號)等有關規定,...
改制企業職工符合城市最低保障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改制單位可參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省屬企業改革中國有產(股)權管理工作的意見》(魯政發〔2002〕62號)的有關規定妥善解決職工醫療保險問題,按各地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險。改...
根據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關於完善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加強企業工資分配調控和指導的要求,以及《勞動法》、《公司法》、《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省政府令第188號令)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企業工資巨觀調控、健全企業工資正常增長...
山東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2021年1月3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39號公布 根據2022年4月2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49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第一條 為了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
在標準工時制下,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長工時為8小時,周最長工時為40小時。綜合 綜合工時制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用人單位的...
市人社局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技能培訓和就業幫扶工作。市民政局負責指導全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做好救助管理站內的服務管理及流浪乞討人員的返鄉護送工作。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被拐賣、拐騙、脅迫、誘騙及利用殘疾人、未成年人...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2015年2月15日魯政發〔2015〕4號)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5部門關於維護機關事業單位未納入正式職工管理人員勞動保障權益的通知(2015年1月26日魯人社發〔2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