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旨在保護女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和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經2019年1月3日省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2019年1月16日公布,共二十六條,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 發布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
  • 通過時間:2019年1月3日
  • 發文字號: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22號
  • 發布時間:2019年1月16日
  • 實施時間:2019年3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解讀,解讀2,

辦法發布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22號
《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已經2019年1月3日省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龔正
2019年1月16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女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勞動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納入婦女發展規劃並監督落實;採取措施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並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成績突出的企業給予扶持。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衛生、醫療保障等部門和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按照各自職責對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工會、婦女聯合會依法對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支持和協助女職工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採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職業衛生、心理健康等知識培訓。
鼓勵用人單位明確專門機構或者專門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規定,書面告知女職工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在勞動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並落實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
第八條 用人單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二)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
(三)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限制其晉級、晉職、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單方面解除勞動契約、聘用契約或者予以辭退;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經期女職工給予保護:
(一)不安排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長久站立、行走勞動的,適當安排其工間休息;
(三)經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痛經或者月經過多,申請休息的,按照國家有關病假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待孕女職工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給予保護。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孕期女職工給予保護:
(一)不安排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不能適應原安排的勞動的,根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三)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將其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四)懷孕不滿3個月並且妊娠反應劇烈的,在勞動時間內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時間;
(五)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每天在勞動時間內安排其休息不少於1小時。
孕期女職工上班確有困難申請離崗休息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
第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職工產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十三條 女職工產假或者計畫生育手術期間享受的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用人單位可以給予1至2周的適應時間。
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勞動的,經醫療機構證明,按照國家有關病假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女職工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每天的哺乳時間可以一次或者兩次使用,哺乳時間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時間;女職工從事有定額考核的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扣除其哺乳時間相應的勞動定額。
第十六條 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診斷為圍絕經期綜合徵不能適應原安排的勞動,申請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其能夠適應的其他勞動。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就女職工勞動保護事項與職工一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或者將女職工勞動保護事項納入集體契約;集體協商應當邀請女職工代表參加。
第十八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配備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或者哺乳室等設施。
第十九條 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女職工在勞動場所受到性騷擾,向用人單位反映或者投訴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妥善處理;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有關單位在處理對女職工的性騷擾事件時,應當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個人隱私。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1至2年組織一次女職工婦科檢查;在勞動時間內組織檢查的,將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鼓勵用人單位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乳腺癌、宮頸癌篩查,為女職工提供健康知識講座、心理諮詢等服務,向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和組織投訴、舉報、申訴或者申請調解、仲裁。
第二十二條 企業不履行集體契約或者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其工會組織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契約或者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發生爭議,經協商無法解決的,其工會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衛生、醫療保障等部門和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省政府令第22號)同時廢止。

解讀

日前發布的《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就女職工勞動保護範圍、責任主體、細化勞動保護措施、強化防止性騷擾和衛生保健措施、損害女職工權益的權利救濟途徑等五個方面作出規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首先明確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範圍,將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中的女職工統一納入保護範圍,實現了對女性職業群體的全覆蓋。辦法明確了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衛生、醫療保障、工會、婦女聯合會等部門和機構的法定職責,重點明確了用人單位對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各項義務和限制性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採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職業衛生、心理健康等知識培訓。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規定,書面告知女職工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在勞動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並落實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
辦法細化了女職工特殊時期勞動保護措施。在產假方面,明確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職工產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辦法要求,對經期女職工給予保護,不安排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長久站立、行走勞動的,適當安排其工間休息;經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痛經或者月經過多,申請休息的,按照國家有關病假的規定執行。待孕女職工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給予保護。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診斷為圍絕經期綜合徵不能適應原安排的勞動,申請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其能夠適應的其他勞動。
辦法強化防止性騷擾和衛生保健措施。規定有關單位在處理對女職工的性騷擾事件時,應當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個人隱私;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每1至2年組織一次女職工婦科檢查;鼓勵用人單位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乳腺癌、宮頸癌篩查,為女職工提供健康知識講座、心理諮詢等服務,向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
辦法明確了損害女職工權益的權利救濟途徑。用人單位違反《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和組織投訴、舉報、申訴或者申請調解、仲裁。企業不履行集體契約或者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其工會組織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契約或者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發生爭議,經協商無法解決的,其工會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解讀2

近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了《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322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相關問題作如下解讀。
一、立法的必要性
近年來,我省女職工隊伍不斷壯大,女職工人數已超過800萬,為我省的經濟社會建設做出了突出貢獻。基於女職工的生理特點,給予其特殊的勞動保護,是保障女職工身體健康、保障下一代身心健康的需要,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但是,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企業用工、勞動分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領域改革的不斷深化,尤其是“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後,女職工勞動保護的需求和條件發生了重大變化,對我省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12年5月,國務院制定了新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進行調整,對女職工孕期、生育期、哺乳期的勞動保護作出了明確規定。2015年,中央印發《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意見》,對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維護女職工安全健康以及人文關懷等提出了明確要求。為了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法律和政策,更好地保護女職工的平等就業、職業安全和生命健康權益,進一步激發女職工參與經濟社會建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迫切需要總結已有工作經驗,制定《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另外,浙江、江蘇、河南、廣東等省均出台了相關立法,為我省提供了立法參考和借鑑。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26條,在與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基礎上,細化了有關規定,增加了人文關懷,主要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範圍、責任主體、勞動保護措施、防止性騷擾以及衛生保健措施等四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一是明確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範圍,將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中的女職工統一納入保護範圍。
二是明確了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衛生、醫療保障、工會、婦女聯合會等部門和機構的法定職責,重點明確了用人單位對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各項義務和限制性規定。
三是擴大並細化了女職工特殊時期的勞動保護措施,增強了勞動保護措施的可操作性。
四是強化了防止性騷擾和衛生保健措施。明確了女職工在勞動場所受到性騷擾的處理方式,並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每1至2年組織一次女職工婦科檢查,鼓勵用人單位為女職工提供健康知識講座、心理諮詢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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