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藥經營日常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山東省農藥經營日常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農藥經營日常監督管理,規範農藥經營行為,確保農藥產品質量,根據《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藥經營日常監督管理,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依法對本轄區內農藥經營者的經營條件和經營行為所進行的日常監督檢查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 日常監督管理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分類監管、屬地為主”原則,強化責任體系建設,落實責任,消除風險隱患。
第二章 日常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農業農村廳(以下簡稱省廳)負責全省農藥經營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制定省級日常監督檢查計畫,實施省級農藥經營日常監督檢查。
第五條 設區的市農業農村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本轄區內農藥經營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制定市級日常監督檢查計畫,實施市級農藥經營日常監督檢查。
第六條 縣(市、區)農業農村局(以下簡稱縣局)負責本轄區內農藥經營者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制定縣級日常監督檢查計畫,實施縣級農藥經營日常監督檢查。
第七條 省廳、市局和縣局應加強協調配合,建立統籌協調和上下聯動工作機制。
第三章 日常監督管理實施
第八條 日常監督檢查主要內容應至少包括:
(一)是否存在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行為;
(二)是否存在超範圍經營農藥行為;
(三)設立分支機構的,是否存在未依法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行為;
(四)已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經營條件是否仍符合規定要求;
(五)是否存在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未取得農藥登記的農藥產品的行為;
(六)是否存在在農藥中添加物質行為;
(七)是否存在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採購農藥行為;
(八)是否採購、銷售了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籤不符合規定的農藥;
(九)是否停止銷售依法應當召回的農藥;
(十)是否執行農藥採購台賬、銷售台賬制度;
(十)是否在衛生用農藥以外的農藥經營場所內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等;
(十一)是否將衛生用農藥與其他商品分櫃銷售;
(十二)是否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
(十三)是否存在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農藥經營許可證行為;
(十四)其他應當列入日常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九條 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實行“雙隨機、一公開”和重點監管相結合的工作方式。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的比例和頻次,由省、市、縣三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轄區內農藥經營者數量和實際監管需要確定。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列為日常監督檢查重點經營者:
(一)近三年,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發現不合格的;
(二)近期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處罰的;
(三)近期有民眾舉報投訴或媒體曝光並經查實的;
(四)拒絕、逃避監督檢查的;
(五)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
(六)上級部門要求重點監管的;
(七)其他應當列入重點監督情形的。
第十一條 對重點監管農藥經營者,應加大日常監督檢查力度,適當增加檢查頻次。
第十二條 日常監督檢查可結合監督抽查、專項檢查等工作一併實施。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疑似假農藥、劣質農藥或其他質量可疑的農藥產品,應按規定進行抽樣,送交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不得向被檢查農藥經營者收取檢驗費用。
第十三條 市局、縣局每年12月底前應分別制定下年度日常監督檢查計畫,並報上一級農業農村部門。
縣局應於12月底前,將本年度日常監督檢查總結報告報市局,重大問題隨時報告。市局應根據縣局的總結報告,以及自行組織的日常監督檢查情況,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全市日常監督檢查總結報告報省廳,重大問題隨時報告。
第十四條 實施監督檢查前應制定檢查方案,確定檢查目的、檢查對象、時間安排、人員組成、檢查內容和重點,檢查人員應按照檢查方案實施現場檢查。
第十五條 現場監督檢查應有2名以上檢查人員。按照以下程式檢查:
(一)向被檢查農藥經營者的有關人員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二)實施現場監督檢查,要採取文字記錄、音像記錄等方式如實記錄現場檢查情況。
(三)督促被檢查農藥經營者執行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管理以及環境保護制度,並建立督導記錄。
(四)根據檢查方案的要求和發現問題的性質等,在規定的時限內公示檢查信息。
(五)檢查組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及記錄報派出單位。
(六)對於檢查結果有異議的,被檢查農藥經營者可申請複查一次。
第十六條 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農藥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並根據監督檢查的需要出具或提供相關真實有效的資料。
第十七條 省廳、市局和縣局應按“一企一檔”原則,分別建立農藥經營日常監督檢查檔案。檔案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
包括名稱、住所、負責人、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二)監督檢查方面
1.日常監督檢查記錄;
2.相應整改報告及複查記錄等(如有);
3.抽樣檢驗報告(如有);
4.對不合格農藥追蹤調查情況(如有);
5.督促農藥經營者執行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管理以及環境保護制度的督導記錄。
(三)處罰方面
違法、違規行為被查處的情況。
第四章 行政處理
第十八條 對存在問題較輕需要整改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農藥經營者限期整改並及時複查,督促農藥經營者整改到位。
第十九條 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進行查處或移交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條 對於違法經營農藥的大案要案,縣局、市局在查處的同時應及時上報市局和省廳。對於跨縣域、跨市域的案件,市局、省廳應組織協調或指導查處。
第五章 工作紀律
第二十一條 上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農業農村部門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農藥監管隊伍建設,配備足夠數量的檢查人員,與轄區內日常監督管理任務相適應。
檢查人員應當熟練掌握農藥管理法規、規章和相關的專業知識,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嚴格依法行政,忠於職守,公平公正。
檢查人員應對知悉的被檢查者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負保密責任。
第二十三條 農業農村部門實施日常監督檢查,要結合本機關權責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綜合調度、整合監督資源,做到統籌安排,避免重複檢查,不得妨礙農藥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農藥經營者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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