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劇毒高毒農藥限制區域銷售使用管理辦法》由山東省農業廳於2014年11月21日發布。
第一條為了切實加強劇毒、高毒農藥監管,從源頭上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保護生態環境,維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限制區域銷售使用管理的劇毒、高毒農藥品種名單見附屬檔案。
第三條設區的市、縣(市、區)可以整建制禁止銷售、使用劇毒、高毒農藥。
(一)設區的市整建制禁止銷售、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設區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調查研究,向社會發布公告,充分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在全部行政區域內禁止銷售、使用劇毒、高毒農藥。
(二)縣(市、區)整建制禁止銷售、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應當由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向設區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設區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調查研究,結合全市農作物布局和農藥使用情況,向社會發布公告,廣泛徵求意見後,以書面形式答覆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申請的,由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在全部行政區域內禁止銷售、使用劇毒、高毒農藥。
第四條實行劇毒、高毒農藥限制區域銷售、使用制度。在蔬菜、瓜果、茶葉、中草藥材等特色農產品生產區域和飲用水源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集中棲息地以及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要區域內,禁止銷售、使用劇毒、高毒農藥。
前款所稱的特色農產品生產區域等區域的確定,按照第三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程式辦理。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病蟲害發生和糧食倉儲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劇毒、高毒農藥儲備計畫和實施措施。
為應對突發性、大規模和糧食倉儲病蟲害需要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在防治前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定相應防治措施,直接通過政府招標或者委託農藥經營企業採購,安排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實行統防統治。
第五條在禁止銷售、使用劇毒、高毒農藥以外的地方,實行劇毒、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實名制購買。定點經營的布局和具體管理辦法由設區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
第六條劇毒、高毒農藥經營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工商營業執照,經營農藥3年以上,且未出現違法行為。
(二)有2名以上植保或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文化水平的經營人員,或者2名以上具有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技能證書的技術人員。
(三)農藥經營場所面積不得少於20平方米,且應當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倉儲場所,農藥零售商的倉儲面積應在30平方米以上、農藥批發商的倉儲面積應在50平方米以上。營業場所與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不能同時經營日用百貨、食品、飲料、飼料等商品。
(四)有劇毒、高毒農藥經營專櫃,有與允許經營證件相適應的管理制度、防護設施和管理措施,張貼公布有關劇毒、高毒農藥經營管理規定、國家禁限用農藥名錄、經營管理制度等,有實名購買農藥存錄資料的微機等設備。
(五)向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誠信守法經營承諾書,有劇毒、高毒農藥實名購買的承諾書,有農藥告知名錄通知書並在店內張貼公示,台賬管理規範。
第七條實行劇毒、高毒農藥實名購買制度。購買劇毒、高毒農藥的,須出示個人身份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說明實際用途。
劇毒、高毒農藥經營者應當對劇毒、高毒農藥的銷售建立微機台賬,記錄購買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和所購農藥品種和數量,向購買者如實說明產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等,並要求購買者退回劇毒、高毒農藥使用後的容器、包裝物。
劇毒、高毒農藥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的、不能出示有效證件的、不能說明購買用途或者用藥範圍超出農藥適用範圍的人員出售劇毒、高毒農藥。
第八條劇毒、高毒農藥容器、包裝物由農藥經營者回收後送交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並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集中銷毀。
第九條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
附屬檔案
限制區域銷售使用管理的劇毒、高毒農藥品種
甲拌磷、甲基異柳磷、克百威、涕滅威、滅線磷、滅多威、氧樂果、水胺硫磷、硫丹、殺撲磷、溴甲烷、磷化鋁、氯化苦、膽鈣化醇、敵鼠鈉、殺鼠靈、殺鼠醚、溴敵隆、溴鼠靈。
第二條限制區域銷售使用管理的劇毒、高毒農藥品種名單見附屬檔案。
第三條設區的市、縣(市、區)可以整建制禁止銷售、使用劇毒、高毒農藥。
(一)設區的市整建制禁止銷售、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設區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調查研究,向社會發布公告,充分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在全部行政區域內禁止銷售、使用劇毒、高毒農藥。
(二)縣(市、區)整建制禁止銷售、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應當由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向設區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設區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調查研究,結合全市農作物布局和農藥使用情況,向社會發布公告,廣泛徵求意見後,以書面形式答覆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申請的,由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在全部行政區域內禁止銷售、使用劇毒、高毒農藥。
第四條實行劇毒、高毒農藥限制區域銷售、使用制度。在蔬菜、瓜果、茶葉、中草藥材等特色農產品生產區域和飲用水源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集中棲息地以及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要區域內,禁止銷售、使用劇毒、高毒農藥。
前款所稱的特色農產品生產區域等區域的確定,按照第三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程式辦理。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病蟲害發生和糧食倉儲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劇毒、高毒農藥儲備計畫和實施措施。
為應對突發性、大規模和糧食倉儲病蟲害需要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在防治前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定相應防治措施,直接通過政府招標或者委託農藥經營企業採購,安排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實行統防統治。
第五條在禁止銷售、使用劇毒、高毒農藥以外的地方,實行劇毒、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實名制購買。定點經營的布局和具體管理辦法由設區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
第六條劇毒、高毒農藥經營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工商營業執照,經營農藥3年以上,且未出現違法行為。
(二)有2名以上植保或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文化水平的經營人員,或者2名以上具有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技能證書的技術人員。
(三)農藥經營場所面積不得少於20平方米,且應當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倉儲場所,農藥零售商的倉儲面積應在30平方米以上、農藥批發商的倉儲面積應在50平方米以上。營業場所與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不能同時經營日用百貨、食品、飲料、飼料等商品。
(四)有劇毒、高毒農藥經營專櫃,有與允許經營證件相適應的管理制度、防護設施和管理措施,張貼公布有關劇毒、高毒農藥經營管理規定、國家禁限用農藥名錄、經營管理制度等,有實名購買農藥存錄資料的微機等設備。
(五)向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誠信守法經營承諾書,有劇毒、高毒農藥實名購買的承諾書,有農藥告知名錄通知書並在店內張貼公示,台賬管理規範。
第七條實行劇毒、高毒農藥實名購買制度。購買劇毒、高毒農藥的,須出示個人身份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說明實際用途。
劇毒、高毒農藥經營者應當對劇毒、高毒農藥的銷售建立微機台賬,記錄購買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和所購農藥品種和數量,向購買者如實說明產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等,並要求購買者退回劇毒、高毒農藥使用後的容器、包裝物。
劇毒、高毒農藥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的、不能出示有效證件的、不能說明購買用途或者用藥範圍超出農藥適用範圍的人員出售劇毒、高毒農藥。
第八條劇毒、高毒農藥容器、包裝物由農藥經營者回收後送交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並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集中銷毀。
第九條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
附屬檔案
限制區域銷售使用管理的劇毒、高毒農藥品種
甲拌磷、甲基異柳磷、克百威、涕滅威、滅線磷、滅多威、氧樂果、水胺硫磷、硫丹、殺撲磷、溴甲烷、磷化鋁、氯化苦、膽鈣化醇、敵鼠鈉、殺鼠靈、殺鼠醚、溴敵隆、溴鼠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