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藥經營告知管理辦法概述 是一份管理檔案,發于山東省,是為了切實加強經營環節的農藥監管,從源頭上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保護生態環境,維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
第二條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農藥經營告知的監督管理工作;沒有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沒有農藥監督管理人員的區的農藥經營告知工作,由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採取切實可行措施抓好落實。
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農藥經營告知的具體工作。
第三條農藥經營者應當向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農藥經營告知書》(見附表1)、農藥標籤、農藥購貨協定或者購貨憑證。
第四條設區的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監督管理機構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告知資料的以下信息予以核對:
(一)經營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和基本信息;
(二)經營農藥產品的農藥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農藥生產批准證書號、農藥產品標準號;
(三)經營農藥產品的毒性級別、登記作物、防治對象等。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規定的農藥產品,發給《農藥告知名錄通知書》(見附表2),並通過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示告知結果。
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農藥產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經營者說明理由並要求其不得經營。
第五條農藥經營者違反規定,未執行經營告知制度的,由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據《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之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條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