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藥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山東省農藥監督抽查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農藥監督抽查工作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農藥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 制定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概括,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概括

為更好地貫徹施行《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和《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廳制定了《山東省農藥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山東省農藥經營告知管理辦法》、《山東省劇毒高毒農藥限制區域銷售使用管理辦法》和《山東省高風險農藥目錄管理辦法》等四個規範性檔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藥監督抽查工作,維護市場秩序,防止假冒偽劣農藥流入生產領域,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農業廳依據農業部農藥監督抽查安排和省農藥監管工作需要,制定全省農藥監督抽查計畫。
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本級農藥監督抽查計畫。
凡經上級部門監督抽查產品質量合格的,自抽樣之日起6個月內,下級部門對該企業或者經營單位的同一批次產品不得重複進行監督抽查。依據有關規定為應對突發事件開展監督抽查的除外。
省級農藥監督抽查計畫由省農藥檢定所組織實施,市、縣(市、區)農藥監督抽查計畫由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條

監督抽查抽樣人員應當是農藥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抽樣人員須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並取得省行政執法證件或者農業部農業行政執法證件後方可從事監督抽查抽樣工作。

第四條

開展監督抽查抽樣工作時,監督抽查抽樣人員應當向被抽查企業或者經營單位出示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印發的農藥監督抽查通知和執法證件,告知被抽查企業或者經營單位監督抽查依據、抽查產品範圍、抽查程式和辦法等相關信息。
監督抽查抽樣應公平公正。監督抽查抽樣人員與被抽查企業或者經營單位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申請迴避,被抽查企業或者經營單位有權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要求迴避。

第五條

在經營單位或者農藥生產企業抽樣時,監督抽查的樣品應當由抽樣人員在經營單位待銷的品種或者農藥生產企業質量自檢合格的品種中隨機抽取,不得由經營單位或者生產企業自行抽樣。
在生產企業抽樣的,應索取檢驗合格證並將合格證貼在抽樣單上;在經營單位抽取的,應當查驗其進貨記錄、庫存數量和進貨來源,並在抽樣單上記錄。
生產、經營農藥品種較少的,可以全部抽樣;生產、經營農藥品種較多的,可以按殺蟲劑、殺菌劑、除草劑等類別全部抽樣。對專項檢查抽樣,可以重點抽取疑似問題樣品。
監督抽查抽樣一般對所抽樣品實行購買。

第六條

監督抽查抽樣人員應當認真填寫抽樣單,完整詳細記錄抽樣信息。抽樣單必須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查單位有關人員簽字,並加蓋被抽查單位印章。沒有印章的,由抽樣人員和當事人簽字確認。
抽樣單格式見附表1。

第七條

抽樣單填寫應當字跡工整、清楚,容易辨認,不得隨意塗改,需要更改的應當由雙方簽字確認,內容必須與所抽產品標籤內容完全一致,主要包括受檢單位、生產企業詳細名稱、聯繫電話及地址、農藥名稱、登記證號、生產日期/批號、產品標準號,進貨來源等內容。

第八條

監督抽查抽樣人員應當採取安全有效措施,避免運輸過程中樣品破損、丟失。

第九條

抽取的備用樣品封存在被抽查單位的,被抽查單位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拆封、更換、隱匿或者處理封存的備用樣品。自監督抽查結果公布之日起3個月後,被抽查單位方可處置封存的備用樣品。
被抽查單位保存的備用樣品毀損或者防拆封標籤被破壞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復檢申請。

第十條

產品確認。在經營單位抽取樣品的,監督抽查抽樣單位應當向標籤上標稱的生產企業發出《農藥監督抽查產品確認通知書》(見附表2),要求其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進行書面確認;對逾期不予回復的,視為標稱企業確認為其產品;標稱企業確認不屬於其生產的,應當出具有關證明材料,監督抽查抽樣單位應當核查生產企業提供的證明材料。
對確認不是標稱企業產品的,不再進行質量檢驗,監督抽查抽樣單位向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其樣品為假冒產品,由該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經營者下架假冒產品,並不定期發布假冒農藥產品信息,由該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該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對經銷商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監督抽查檢驗應當指定或者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

第十二條

被抽查的企業或者經營單位對監督抽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抽查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監督抽查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檢申請。被抽查的企業或者經營單位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其承認抽查結果。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十三條

農藥監督抽查結果應及時公布。

第十四條

實行《指定抽檢企業名單》制度。省農業廳對監督抽查中發現的嚴重違規農藥生產企業,列入《指定抽檢企業名單》,發文公布,實施重點抽查。

第十五條

農藥監督抽查抽樣規範由省農藥檢定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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