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

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

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於2011年5月27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
  • 第一章:總  則
  • 第二章 :農產品產地
  • 第三章:農業投入品
條例的說明,修改情況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條例信息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身體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以及其他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條例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質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機制,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經費,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畜牧獸醫、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衛生、商務、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指導、監督,健全鄉鎮或者區域性農產品質量監管公共服務機構,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責任。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經營活動的宣傳、教育和引導。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引導和支持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依法成立或者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產品行業協會,並為其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指導和幫助,監督其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或者農產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控制體系,為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提供信息和技術服務。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普及,提高公眾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和消費者依法維權能力。
第二章農產品產地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農產品產地安全監測管理制度,定期對農產品產地安全進行調查、監測和評價。
前款所稱農產品產地,是指植物、動物、微生物生產的相關區域,包括耕地、林地、養殖場區和養殖水域等。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下列區域設定農產品產地安全監測點:
(一)工礦企業周邊的農產品生產區;
(二)污水灌溉區;
(三)城市郊區的農產品生產區;
(四)重要農產品生產區;
(五)其他需要監測的區域。
第十條 農產品產地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產地安全標準的,應當劃定為農產品禁止生產區。
縣級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專家根據特定農產品品種特性,對生產區域的大氣、土壤、水體、海洋底土中有毒有害物質狀況等進行分析論證,劃定禁止生產區,列明禁止生產的農產品種類,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農產品禁止生產區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式辦理。
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可以生產對生態環境具有修復和改善作用的農產品。
第十一條 因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造成農產品生產者損失的,由造成污染的責任者依法予以賠償;責任者無法確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利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採取生物、化學、工程等措施,對農產品禁止生產區進行修復和治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進農產品標準化生產綜合示範區、示範農場、養殖小區和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建設,改善農產品生產條件。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生產基地進行資金和技術投入。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向農產品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第十五條 因發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農產品產地污染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採取控制措施,並立即向當地環境保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處理,並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三章農業投入品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使用的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前款所稱農業投入品,是指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質,包括農作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水生動植物親本、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農用薄膜、獸醫器械、植保機械等農用生產資料產品。
第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農業投入品的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的,其生產者和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索票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並要求提供相關發票等事項。
第十九條 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應當建立農業投入品經營檔案,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投入品的名稱、產品登記證號和產品批准文號;
(二)投入品的生產企業、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
(三)農業投入品的採購來源、數量和日期;
(四)農業投入品的銷售對象、數量和時間等。
農業投入品經營檔案應當保存二年。禁止偽造農業投入品經營檔案。
第二十條 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安全、合理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以及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及時清除、回收農用薄膜、農業投入品包裝物等,防止污染農產品產地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對回收的廢舊農用薄膜、有害包裝物等集中進行資源化、無害化處理。
鼓勵農產品生產者使用有機肥料、微生物肥料、生物農藥和可降解地膜等農業投入品,採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技術。
第二十一條 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抽查,並將抽查結果及時通報有關部門,依法向社會公布。
農業投入品的監督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有關科研、教學、推廣單位和農業投入品生產者加強對低毒高效、生態安全農業投入品的研究、開發和推廣。
有關科研、教學、推廣單位和農業投入品生產者,應當正確推廣套用農業技術和農業投入品,加強對農產品生產者的質量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指導其科學、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不得引導農產品生產者改變新技術、新產品的用途。
第四章農產品生產
第二十三條 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制定全省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並組織實施。
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嚴格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從事農產品生產,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範。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行農業標準化生產,推廣清潔生產技術和方法。
鼓勵和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或者農產品行業協會組織其成員實施農產品標準化生產。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農產品生產者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
第二十六條 實行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產品行業協會等組織依法申請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七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生產活動中,應當建立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動物疫病、植物病蟲草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三)收穫、屠宰或者捕撈的日期。
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保存二年。禁止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
鼓勵其他農產品生產者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二)超範圍使用國家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三)收穫、屠宰、捕撈未達到安全間隔期、休藥期的農產品;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其產品收穫、屠宰或者捕撈上市前,應當自行或者委託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其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對經檢測合格的,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並隨貨附帶。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銷售。
第三十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對其生產的農產品的質量負責,發現其已銷售的農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已銷售的農產品,並向當地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農產品包裝和標識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引導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採用科學包裝方法和先進標識技術,並套用現代信息技術對農產品的生產經營進行全程監控。
第三十二條 農產品包裝應當符合農產品儲藏、運輸、銷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於拆卸和搬運,防止污染、變質。
包裝材料和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物質,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範。
第三十三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其銷售的下列產品進行包裝:
(一)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的農產品,但鮮活水產品、畜禽產品除外;
(二)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的農產品;
(三)已經取得註冊商標的農產品;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需要包裝的農產品。
前款規定的農產品,其生產者和經營者應當在包裝物上標註或者附加標識,標明農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日期、保質期、淨重以及生產者或者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 對依法不需要包裝的農產品,鼓勵其生產者和經營者採取附加標籤、標識牌、標識帶、說明書等形式,標明農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生產者或者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 農產品有分級標準或者使用添加劑的,應當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添加劑名稱。
經電離輻射線或者電離能量處理過的農產品以及屬於農業轉基因生物的農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標識。
第三十六條 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的或者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的農產品,應當在包裝物上標註相應標誌和發證機構。
禁止偽造、冒用或者超期使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質量標誌。禁止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和登記證書。
第三十七條 農產品標識應當使用規範的簡體中文。
農產品標識所標註的內容應當準確、清晰,易於消費者辨認、識讀,方便查驗和追溯。
第三十八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其銷售的農產品的包裝質量和標識內容負責。
第六章農產品經營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進入市場銷售的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農產品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第四十條 下列農產品,不得銷售:
(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二)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四)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範的;
(五)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第四十一條 農產品市場開辦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公示牌,對進入市場經營的農產品經營者進行登記,實行固定攤位、掛牌經營,並與經營者簽訂質量安全責任書;
(二)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制度,對進入市場銷售的農產品進行抽查檢測,記錄並公布檢測結果;
(三)對經檢測不合格的農產品,應當要求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四)統一印製銷售憑證;
(五)指導、督促農產品經營者建立進貨台賬和銷售記錄。
第四十二條 農產品經營者在農產品市場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攤位前懸掛標有經營者姓名和聯繫方式的標示牌;
(二)建立進貨台賬和銷售記錄;
(三)根據購買者的要求,提供農產品銷售憑證。
農產品經營者在其他場所從事經營活動,比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從事農產品批發、配送等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建立進貨台賬和銷售台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產地、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繫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
進貨台賬和銷售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四十四條 運輸、儲存農產品時,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農產品的運輸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條件和動植物防疫條件,不得將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裝運輸。
需冷藏保鮮的農產品在運輸、儲存時,應當使用冷藏設施。
第四十五條 農產品經營者發現其銷售的農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及時封存,並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確有安全隱患的,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應當召回其產品。
第四十六條 對農產品經營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農產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對不合格農產品的產地和生產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追溯處理,並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第四十七條 學校、醫院、企業等集體供餐單位以及賓館、飯店等餐飲企業採購農產品,應當查驗、索要有關憑證,並建立採購記錄。
農產品採購記錄應當保存二年。禁止偽造農產品採購記錄。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加強對農產品產地、農業投入品、農產品生產和經營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和質量追溯制度,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預警制度和應急機制。
第四十九條 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統一發布制度。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統一向社會發布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各自許可權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日常監管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或者向社會發布虛假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畫,對生產中和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例行監測和監督抽查。監督抽查結果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許可權予以公布。
監督抽查不得重複進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因檢測結果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依法經計量認證並經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對外從事農產品、農業投入品和農產品產地檢測工作。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客觀、公正、獨立地從事檢測活動,並對檢測結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生產、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
(二)調查了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
(三)查閱、複製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
(四)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阻礙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製度,對違法行為情況予以記錄並公布。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社會監督制度,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社會監督。
鼓勵在農村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員,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農產品生產過程進行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揭發和控告。有關部門收到檢舉、揭發和控告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對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農業投入品經營檔案,或者偽造農業投入品經營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引導農產品生產者改變新技術、新產品用途,造成危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冒用或者超期使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質量標誌,或者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和登記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農產品市場開辦單位和農產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履行管理責任或者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農產品批發、配送等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進貨台賬和銷售台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農產品市場中銷售的農產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消費者可以向其開辦單位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經營者責任的,農產品市場開辦單位有權追償。消費者也可以直接向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要求賠償。
違反本條例規定,阻礙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本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實施。

條例的說明

主任、常務副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農產品質量安全關係廣大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係新時期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近年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農產品供求趨於平衡,農產品國際貿易快速發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已成為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和熱點問題。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已成為一項全局性、戰略性的重大任務。
山東是農業大省,解決好吃飯問題始終是農業最重要、最基本的任務。對此,省委、省政府歷來高度重視,把這項工作放在戰略和全局的高度統籌考慮,全面部署,採取了一系列切實可行的重大舉措,全省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最近連續幾年,農業部對全國37個大中城市進行農產品質量例行監測,我省被抽檢的3個城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一直名列全國前茅,全省農產品有害物質殘留合格率已達到95%左右;農業標準化工作全面展開,已組織制定農業地方標準560多項,地方規範1700多項,各類標準化示範基地面積達到4000多萬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和疫病防治體系基本形成,各類農業質檢中心已達到100個,省、市、縣、鄉四級動物防疫體系已初步建立;農業品牌認證步伐加快,全省已認證無公害產品1203個,綠色食品731個,有機食品200多個。同時,也應當看到我省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中還存在著許多問題和不足,突出表現為:一是由於缺乏行之有效的農產品產地安全監測管理制度,部分農產品產地環境因重金屬廢液、放射性廢水以及未經處理的含病原體的污水等有毒有害物質的不合理排放,導致大氣、水體和土壤不同程度的污染,給農產品生產安全留下較大隱患;二是農產品生產中農業投入品的經營、使用和監管缺乏嚴格規範,農業投入品品種結構不合理,違禁銷售或者使用禁用、淘汰和高毒、高殘留農藥、獸藥以及飼料添加劑的現象屢禁不止;三是農業標準化生產措施不到位,粗耕粗種在有些地方還比較普遍,藥殘、重金屬等有害物質殘留超標問題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控制;四是農產品的包裝和標識缺乏統一規範,存在因包裝、保鮮、儲藏、運輸等造成二次污染的隱患;五是現有農產品經營管理制度對農產品市場管理者和農產品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規定不明確,農產品質量安全抽查檢測制度不完善;六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和制度不健全,質量監督機制、市場準入制度等都未有效建立,監管部門的執法手段較弱,影響了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效果,等等。
2006年4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中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標準、產地、生產、包裝和標識、監督檢查以及法律責任等作出了原則規定,並提出了新的要求。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該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和制度,制定一部切合山東實際、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
二、起草過程和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頒布實施後,省農業廳即開始著手《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2007年初,省農業廳組織人員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在認真總結我省多年來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草案》的初稿。2008年,該條例列入了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計畫的一類項目。為辦理好該項目,加快立法步伐並確保質量,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和省農業廳共同組成起草小組。2008年8月,起草小組起草完成了《條例草案》會簽稿,經省農業廳廳長辦公會討論後,送請省直20個有關部門進行會簽。根據各部門的會簽意見,省農業廳修改形成了草案送審稿;經省政府法制辦審查,形成了《條例草案》。2008年11月6日,省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討論,考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即將出台,省政府決定該《條例草案》暫緩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2009年底,根據省人大和省政府領導的指示,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農業廳重新啟動了《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今年6月,我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在原《條例草案》的基礎上重新修改形成了新的草案;7月下旬,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農業廳、海洋與漁業廳、林業局、畜牧獸醫局、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等部門,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專題討論。8月13日,省人大農委、法工委又專門召開會議,聽取了《條例草案》的起草修改情況。9月,省農業廳組織人員深入到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市、縣、鄉、鎮、村,認真聽取了廣大基層幹部、民眾的意見,並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9月下旬,省政府法制辦將《條例草案》傳送省直19個部門徵求意見,並通過山東政府法制網站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10月,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農業廳在認真吸收各部門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修改形成了草案。11月24日,經省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草案。
《條例草案》共9章61條,主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確立的原則、制度和精神,結合山東實際,從產地管理、投入品管理、生產管理、包裝和標識管理、經營管理和監督管理等幾個方面設定了權利義務規範;同時,為保障條例的順利實施,《條例草案》還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關於農藥經營許可的設定問題我省是農業大省,也是農藥生產和使用大省。據統計,目前全省共有農藥定點企業265家,衛生殺蟲劑企業、分裝企業70家,年產原藥7萬噸,製劑農藥15萬噸,農藥生產企業、製劑產量均居全國第一。全省現有農藥經營單位5.4萬多個,比2004年增加了3萬多個。由於我省農作物面積大,複種指數高,全省年使用各種製劑農藥達8萬多噸,占全國的10%以上,居全國第一位。
2004年《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之前,我省農藥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當時全省有經營單位2萬多家,都嚴格按照《農藥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由農業部門進行審查許可,然後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2004年取消農藥經營許可制度後,農藥經營門檻降低,數量猛增,有的一個村就有10多家農藥經營戶,約有半數經營者沒有辦理工商登記。對農藥經營單位的監管失控,導致我省農藥市場秩序非常混亂,違禁、超限、超量使用農藥屢禁不止,最突出的問題就是藥殘超標,特別是瓜果菜等“菜籃子”產品高毒農藥時有檢出,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民民眾的身心健康。去年初,農業部辦公廳公布的《關於2008年全國農藥市場抽查情況的通報》統計,在全國市場抽查農藥不合格產品114個,標稱我省企業的39個,占34.2%;抽查不合格標籤141個,標稱我省企業的56個,占39.7%;我省企業的農藥產品質量合格率僅為62.5%,標籤合格率僅為39.1%。這樣的結果與我們山東農業、農藥大省在全國的地位和形象是很不相符的,也說明強化農藥市場管理的必要性。
從全國來看,農藥經營許可制度取消後,各省都普遍出現了市場管理混亂、藥殘超標、農產品質量水平下降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期間,許多委員和專家都呼籲要切實加強農藥經營管理工作。目前,國務院正在修訂《農藥管理條例》,擬恢復農藥經營許可制度。為此,我們借鑑山西、天津等省市農藥經營許可的地方立法經驗,在《條例草案》中確立了農藥經營實行許可制度,並對農藥經營許可的條件、期限、程式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四、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農產品產地管理
農產品產地的生產環境和條件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具有最直接、最重要的影響。為了從源頭上加強管理,《條例草案》第二章對農產品產地監管重點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從保護農產品產地環境的角度,明確了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農產品產地安全監測管理制度,定期對農產品產地安全進行調查、監測和評價,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十五條和農業部的有關規定,對農產品禁止生產區的劃定、調整程式以及修復和治理等進行了細化;三是規定了禁止向農產品產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行為,防止產地污染;四是明確了產地污染事故和突發事件報告制度。
(二)關於農業投入品管理
在從農資供應、農產品生產到市場流通的過程中,投入品的監管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最關鍵環節。為此,《條例草案》單設一章,從五個方面對農業投入品的生產、經營和使用進行了規範:一是明確了農業投入品的範圍,即農業投入品是指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質,包括農作物種子、種畜禽、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農用薄膜、獸醫器械、植保機械等農用生產資料產品以及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物質;二是確立了農藥經營實行許可制度,並對農藥經營許可的條件、期限、程式等作出了明確規定;三是規定了農業投入品生產者、經營者的責任,對農業投入品的使用作出了規範;四是規定了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業投入品監督抽查制度;五是對低毒高效、生態安全農業投入品的科研推廣作出了要求。
(三)關於農產品生產管理
為進一步加強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從生產這一關鍵環節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針對目前我省在農產品生產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條例草案》第四章重點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農產品生產中的管理責任;二是鼓勵和支持農產品生產者申請使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誌,以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三是確立了農產品生產記錄製度;四是明確了農產品生產過程中禁止實施的行為;五是規定了農產品生產企業和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對其農產品進行檢測,以及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農產品實行召回的制度。
(四)關於農產品經營管理
加強農產品經營管理,是把好農產品入市和“上餐桌”的關鍵環節,是保證廣大民眾消費放心農產品的重要措施。《條例草案》第六章重點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規定了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明確了農產品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二是規定了禁止上市銷售的農產品;三是明確了農產品市場開辦單位以及在農產品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履行的責任;四是對超市、配送中心等農產品專業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作出了規範;五是確立了農產品經營者對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農產品進行召回的制度;六是規定了對不合格農產品進行追溯的制度。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總的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經廣泛徵求意見和反覆修改,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議期間,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認真修改。5月2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有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表決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今天的全體會議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條例草案修改稿對回收利用農用薄膜等作出規定。根據這一意見,修改時增加了一款,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對回收的廢舊農用薄膜、有害包裝物等集中進行資源化、無害化處理。”作為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二十條第二款。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應當明確對違法引導生產者改變新技術、新產品用途等行為的法律責任。根據這一意見,修改時增加了一條,即:“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引導農產品生產者改變新技術、新產品用途,造成危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作為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五十六條。
三、關於條例草案設定的農藥經營許可制度,在審議、網上立法聽證、立法調研以及立法諮詢員會議上,存在不同意見。為此,法工委請示了全國人大法工委,5月18日,全國人大法工委作出書面答覆,認為農藥經營許可不宜由地方性法規規定,但可以作出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銜接性規定。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意見,修改時保留了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銜接性規定,刪除了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五十九條。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身體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很有必要,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根據主任會議關於條例草案實行“隔次”審議和網上立法聽證的決定,3月14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就條例草案中涉及的重點問題進行網上立法聽證,並將條例草案印發十七市人大常委會和部分省人大代表徵求意見。3月下旬,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對條例草案作了認真修改。4月25日至29日,崔曰臣副主任帶隊,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農業廳組成調研組,赴青島、濰坊、臨沂、菏澤四市就修改後的條例草案進行立法調研,聽取了市人大、市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見,並實地查看了農產品生產基地。5月4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立法諮詢員會議,聽取了專家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再次對條例草案作了認真修改。5月1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有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現在的《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建議,條例草案明確村民委員會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責任。根據這一建議,修改時增加了一款,即:“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經營活動的宣傳、教育和引導。”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四款。
二、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有的地方提出,條例草案應當增加宣傳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普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知識的內容。根據這一意見,修改時增加了一條,即:“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普及,提高公眾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和消費者依法維權能力。”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條。
三、有關專門委員會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章至第七章的標題分別修改為“農產品產地”、“農業投入品”、“農產品生產”、“農產品包裝和標識”、“農產品經營”和“監督檢查”。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應當對因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給農產品生產者造成的損失,如何賠償,作出規定。根據這一建議,修改時增加了一條,即:“因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造成農產品生產者損失的,由責任者依法予以賠償;責任者無法確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償。”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
五、有的立法諮詢員和有的省人大代表提出,為防止改變新技術、新產品的使用方法和用途,建議對推廣農業技術和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有關科研、教學、推廣單位和農業投入品生產者,應當正確推廣套用農業技術和農業投入品,加強對農產品生產者的質量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指導其科學、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不得引導農產品生產者改變新技術、新產品的用途。”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六、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有的地方提出,為保證農產品質量,建議對農產品的運輸和儲存加以規範。根據這一建議,修改時增加了一條,即:“運輸、儲存農產品時,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農產品的運輸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條件和動植物防疫條件,不得將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裝運輸。”“需冷藏保鮮的農產品運輸、儲存時,應當使用冷藏設施。”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條。
七、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消費者身體健康,建議對大批量採購農產品作出規定。根據這一建議,修改時增加了一條,即:“學校、醫院、企業等集體供餐單位以及賓館、飯店等餐飲企業採購農產品,應當查驗、索要有關憑證,並建立採購記錄。”“農產品採購記錄應當保存二年。禁止偽造農產品採購記錄。”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條。
八、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條例草案應當充實農村民眾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和表彰獎勵先進的內容。根據這一意見,修改時增加了兩款,即:“鼓勵在農村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員,協助有關部門對農產品生產過程進行監督。”“對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四款。
九、有的地方提出,國家和省對生豬屠宰已有專門的規定,建議刪除條例草案第六十條。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條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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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身體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於5月27日,《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在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通過,將於2011年10月1日起實施。
該條例明確了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生產經營者的責任,對農產品產地、農業投入品、農產品生產、農產品包裝和標識、農產品經營、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八個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可以行使對生產、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調查了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查閱、複製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等權利。首次要求在農產品產區設定安全監測點,同時劃定了禁止生產區。鼓勵在農村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員,對農產品生產過程進行監督。問題農產品召回制、監管部門的追究制也被寫進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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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1日正式實施,銷售的農產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可以直接向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要求賠償。據悉,這使山東成為國內第一個推行農產品產銷“實名制”的省份。
記者當日從山東省農業和畜牧業管理部門了解到,該條例於今年5月27日獲山東省人大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該條例,農產品產銷必須實行“實名制”,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生產活動中,必須建立生產記錄,內容包括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動物疫病、植物病蟲草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收穫、屠宰或者捕撈的日期。這些記錄被要求至少保存2年。
條例要求,發現農產品存在安全隱患的,可能對人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生產企業或供貨商應召回其產品。
記者獲悉,從今天起,境內農產品市場中銷售的農產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消費者可以向其開辦單位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經營者責任的,農產品市場開辦單位有權追償。消費者也可以直接向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要求賠償。
與此同時,偽造、冒用或者超期使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質量標誌,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和登記證書者,將被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人民幣的罰款。
據悉,山東所指的農產品是指在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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