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山東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
魯政辦發〔2007〕74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省民政廳、財政廳《山東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實施意見
山東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意見
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財政廳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一、農村低保遵循的原則
(一)保障水平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相適應,保障基本生活;
(二)政府救濟與政策扶持、社會互助、家庭保障相結合,鼓勵生產自救;
(三)屬地管理,動態管理,應保盡保;
(四)公開、公平、公正、公信。
二、農村低保標準的確定與調整
農村低保標準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物價、統計等部門,按照維持當地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飯、穿衣、用水、用電、燃料等費用確定,報本級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各地農村低保標準不得低於省政府確定的最低保障標準,並隨著經濟發展、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適時調整。
制定農村低保標準應當採用科學的方法,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搞好與其他社會保障政策和生活性補助措施的銜接,並適當參考其他同類經濟發展地區的保障標準,制定的標準應當有利於保障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權益,有利於促進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就業。
三、農村低保對象的確定
農村低保對象是指因病因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生存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難且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
(一)申請農村低保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戶籍所在地為農村,並持有戶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戶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政府公布的農村低保標準。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和撫(扶)養關係、戶籍在一起並長期共同生活的成員。主要包括:
(1)夫妻;
(2)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或喪失勞動能力、收入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戶口已遷出本地的在校大中專學生;
(3)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4)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
(5)兄、姐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喪失勞動能力、收入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予批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或暫緩辦理有關手續:
1.家庭年人均純收入雖然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但實際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
2.經過民主評議和公示,民眾有異議或反映強烈的;
3.不如實提供家庭收入情況,不接受工作人員核查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4.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無故不從事生產勞動的(在校就讀的學生除外);
5.法定贍養、撫(扶)養義務人有贍養、撫(扶)養能力但未履行義務的;
6.因違法收養、賭博、吸毒、嫖娼等造成生活困難尚未改正的;
7.擁有並經常使用高檔消費物品的(具體項目或物品由設區市確定);自費購買、新建、裝修住房不滿2年的;
8.縣級以上政府依法規定不能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四、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
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全年農副業生產以及其他合法勞動經營所獲得純收入(含貨幣和實物折款)的總和。
(一)核算農村居民家庭收入的原則。核算農村居民家庭收入,以戶為單位,採用簡單易行的方式進行。一般按照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上一年度或當年的家庭收入計算,年景豐歉懸殊及市場價格波動較大時,可以按照兩個年度的平均收入計算。
核算家庭收入,應當立足農村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實事求是,公平合理,把定量計算與民主評議結合起來,注重考察申請人家庭的實際生活水平,充分反映農業收入的季節性特徵。
(二)農村居民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1.種植、養殖、加工、勞務收入;
2.贍養、撫(扶)養費,依法繼承遺產或接受的贈與;
3.土地承包權流轉收益、財產租賃或變賣收入,集體分紅和股息、儲蓄存款和利息收入,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及其收益;
4.社會養老保險金、退休金、商業養老保險金、商業醫療保險金、土地徵用補償和安置費、水庫移民後扶補助、糧食直接補貼、退耕還林還草補貼;
5.縣級以上政府依法規定應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項目。
(三)核算家庭收入時,以下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1.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優待金、撫恤金、補助金等;
2.政府頒發的見義勇為獎勵、優秀共產黨員或優秀黨務工作者獎勵、市級以上勞動模範榮譽津貼;
3.政府發放的老年人補助、殘疾人補助、老黨員補助、困難黨員補助,臨時性救濟金和建房補貼,在校學生獲得的救助金、獎學金、助學金及勤工儉學收入;
4.因公(工)傷亡或遭受意外傷害人員及其家屬享受的補助金、保險費、護理費、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5.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6.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的醫療費,農村醫療救助金;
7.社會為特殊困難民眾捐贈的款物;
8.縣級以上政府依法規定不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項目。
(四)家庭收入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1.種植和養殖收入。根據家庭成員勞動能力、成本投入、年景豐歉、價格波動等方面的差異,據實計算純收入。
2.加工收入。能夠出示有效經營性收入證明的,按所證明的收入計算;無收入證明的,按照契約規定或固定價格計算,也可以按照稅務部門依法確定的數額計算。
3.勞務收入。能夠出示有效工資性收入證明的,按所證明的收入計算;不能出示有效收入證明的,按照務工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或從事勞務所在地人均收入計算。
4.贍養費、撫(扶)養費收入。有協定、裁決或判決的,按照協定、裁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沒有協定、裁決或判決的,贍養費按照贍養人家庭人均年純收入減去當地農村低保標準後剩餘部分的30%計算,有多個贍養人的,應合併計算;撫(扶)養費按撫(扶)養人家庭人均年純收入的20%計算,有多個被撫(扶)養人的,撫(扶)養費不超過其家庭人均年純收入的40%。
實際接受的贍養費、撫(扶)養費高於上述規定的,按照實際接受的數額計算。贍養人與被贍養人同一戶籍或贍養、撫(扶)養人屬低保對象的,不計算其應付的贍養、撫(扶)養費。未經法律程式解除雙方關係的家庭成員,其相互之間的贍養、撫(扶)養關係和應盡義務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5.其他收入按照實際數額或按照當地政府制定的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辦法和評估標準計算。
五、農村低保待遇的申請、審批與發放
農村低保實行個人申請、村(居)評議推薦、鄉鎮(街道)審核、縣級民政部門審批、三榜公示、社會化發放的運行機制。
(一)縣級民政部門以及鄉鎮政府(以下簡稱鄉鎮)、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街道)為農村低保管理審批機關,負責審核、審批等日常管理工作。鄉鎮(街道)成立家庭收入核算評估工作領導小組。
村(居)民委員會根據鄉鎮(街道)委託,推選成立由廣泛代表性村民組成的家庭收入核算評估小組,承擔農村低保的相關服務工作。核算評估小組成員名單要張榜公布,接受村(居)民監督。核算評估小組成員和申請人是直系親屬關係的,應當迴避。(二)申請農村低保待遇,由戶主本人通過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向鄉鎮(街道)提交申請書,特殊情況下可以直接向鄉鎮(街道)申請。對於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無民事行為能力居民,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其辦理有關手續。
申請人應當根據管理審批機關的要求,如實提供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和家庭成員收入狀況證明等。
(三)村(居)民委員會自接到申請人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下列工作:
1.家庭收入核實。組織家庭收入核算評估小組對申請人家庭狀況進行調查核實。
2.民主評議。將申請人家庭調查核實情況如實提交村(居)民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議,重點評議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勞動力狀況、實際生活水平等,評議意見要及時告知申請人,確保客觀、公平、公正。
3.公示。將申請人姓名、家庭住址、家庭收入、民主評議意見等情況進行張榜公示,張榜期不少於5天。
4.上報。將所有申請人申請書、村(居)民民主評議意見及有關證明等材料報鄉鎮(街道)審核。
(四)鄉鎮(街道)自接到村(居)民委員會上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下列工作:
1.審核。派出工作人員對申請人逐個進行家庭收入核實認定,並結合村(居)評議結果提出審核意見。
2.公示。將對每個申請人的審核意見在村(居)張榜公示,張榜期不少於5天。
3.填表。經公示民眾無異議、認為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由申請人填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暨審批表》。民眾有異議的,要進行覆核。
4.上報。簽署審核意見後,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暨審批表》連同有關證明材料及時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五)縣級民政部門自接到鄉鎮(街道)上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下列工作:
1.審查。對鄉鎮(街道)上報的申請人家庭進行嚴格審查,並按一定比例進行抽查,必要時可以聯合有關部門實地了解申請人家庭收入情況。
2.審批。經審查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條件的,簽署同意批准意見,明確補助數額;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簽署不同意批准意見。
3.公示與告知。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後,由鄉鎮(街道)委託村(居)民委員會對家庭情況、審批意見、擬補助數額、管理審批機關監督電話等進行張榜公示,張榜期不少於5天。對於未被批准的申請,縣級民政部門應委託鄉鎮(街道)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提出異議的,由縣級民政部門進行覆核。
4.發證。經公示民眾無異議的,發放《山東省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證》(以下簡稱《低保證》),從批准之日下月起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在縣級民政部門或鄉鎮(街道)設立政務公開欄,或通過其他形式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人員名單進行定期公示,接受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七)在管理審批機關調查核實農村低保申請人家庭收入過程中,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八)農村低保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申請人家庭人均純收入與保障標準的差額,由縣級財政部門根據同級民政部門提出的發放名單和確定的補助數額,經審核確定後,按季或按月將資金從縣級社會保障財政專戶劃入指定金融網點,通過財政涉農補貼資金“一本通”方式直接發放到戶。
六、農村低保資金的籌集、管理與監督
(一)農村低保資金的籌集。農村低保資金的籌集,遵循多方籌集、分級負擔的原則。各級要進一步調整支出結構,不斷加大財政投入,所需農村低保資金,由各級按照分擔比例列入財政預算,確保農村低保需要。省級補助資金,採取分類補助的方式,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區分不同情況給予補助,並對經濟困難地區予以傾斜。
各級政府要鼓勵和引導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農村低保提供捐贈和資助,用於改善農村低保對象的生活。
(二)農村低保資金的管理與監督。各級籌集的農村低保資金,全部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農村低保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要定期公布,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各級財政、民政等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資金的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同時,要積極探索建立農村低保資金績效考評等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七、工作管理
農村低保實行“政府主導、民政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各級民政部門負責農村低保制度的組織實施,制定完善工作制度,保障農村低保工作規範運作;財政部門負責落實農村低保資金,對農村低保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保障低保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配合民政部門做好相關工作;有關社會組織應當積極參與農村低保工作,共同推進農村低保制度的落實。
各級政府要加強農村低保組織機構建設,在推進農村綜合改革、加強農村公共服務能力建設過程中,統籌考慮農村低保工作需要,科學整合縣鄉管理機構和人力資源,合理調整鄉鎮社會事務辦公室職責,加強工作力量,建立健全農村低保管理服務網路,確保農村低保工作正常開展。鄉鎮(街道)要配備農村低保專職工作人員,村(居)委會要明確農村低保兼管員。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農村低保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用於印製低保證件表格、信息系統開發套用與建設、工作人員培訓等開支。
農村低保管理審批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一)檔案管理制度。縣級民政部門、鄉鎮(街道)建立低保對象檔案,做到一戶一檔、材料齊全、規範管理。農村低保對象檔案包括申請審批表、家庭收入證明、戶口簿和身份證複印件等。
(二)動態管理制度。管理審批機關應當隨時受理低保申請,將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及時納入保障範圍。可以單獨或聯合有關部門,每半年或一年開展一次定期覆核工作,並根據低保對象家庭經濟狀況變化和人員增減等情況,及時辦理停發、增發或減發低保待遇手續。
(三)證件管理制度。《低保證》是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和相關救助政策的有效憑證,由省民政廳統一監製和印發。各地應當強化證件管理,做到一戶一證。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及時發放《低保證》,並報市級民政部門備案;對取消低保待遇的,由鄉鎮(街道)工作人員及時收回《低保證》,並報縣級民政部門註銷。嚴禁濫發、轉借、偽造、塗改、買賣《低保證》。
(四)信息管理制度。省級民政部門負責全省農村低保信息管理系統的開發升級、管理維護、資料庫建設和技術人員培訓。市、縣民政部門和鄉鎮(街道)配備微機等設備,對農村低保對象實行信息化、實名制管理,並逐步實現與財政等部門信息資源共享,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八、工作考核
各級政府對農村低保工作進行年度目標考核,每年度末通報考核結果。考核內容包括:
(一)制度建設情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體制,出台農村低保實施辦法(細則)、低保資金管理辦法和家庭收入核算辦法,逐步形成比較完善的政策法規體系。
(二)應保盡保情況。將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全部納入農村低保範圍,並隨著當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逐步提高保障標準和補助水平。
(三)資金安排情況。各級財政部門按照民政部門提供的用款計畫,編列農村低保預算,確保按時足額發放,合理分配使用省級農村低保資金,強化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四)規範管理情況。不斷加強工作人員培訓,規範農村低保申請、核算、評議、審核、審批、覆核、公示、發放等工作環節,做到程式規範、陽光操作。
(五)工作創新情況。在健全農村低保制度、落實低保資金、實現應保盡保、加強組織機構建設等方面不斷加大工作力度,成效顯著,不斷推出新做法、新經驗。
九、工作監督
(一)市、縣民政部門和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充分利用新聞媒體、政務公開欄、宣傳欄等形式,加強農村低保政策宣傳,公開低保政策、低保標準、辦事程式、低保資金髮放情況等,接受社會監督。
(二)各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和鄉鎮(街道)設立並公開諮詢、監督電話,受理民眾諮詢、投訴、舉報。
(三)農村低保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交有關部門處理。
1.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不及時辦理申報、審核、審批手續的;
2.為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故意辦理申報、審批手續的;
3.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優親厚友的。
有挪用、擠占、扣壓低保資金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有貪污低保資金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農村低保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已發放的低保資金;情節嚴重的,交有關部門處理。
1.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
2.家庭經濟狀況好轉或家庭成員減少,不按規定及時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的;
3.轉借、偽造、塗改、買賣低保證件的。
(五)有關組織和個人故意出具虛假證明,協助騙取農村低保待遇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六)申請人對縣級民政部門作出的不予批准、減發、停發農村低保待遇決定或者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