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作物種苗管理辦法

《山東省農作物種苗管理辦法》是山東省農業農村廳為加強農作物種苗管理,規範農作物種苗生產經營秩序,促進農作物種苗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山東省種子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農作物種苗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
  • 發布單位: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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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作物種苗管理,規範農作物種苗生產經營秩序,促進農作物種苗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作物種子標籤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山東省種子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作物種苗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作物種苗,是指經由農作物籽粒種子或其他繁殖材料培育,生長到適宜定植狀態的植株。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苗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產經營
第四條 從事農作物種苗生產經營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生產經營許可證。
農作物種苗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核發。
由綜合行政審批機構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條 申請企業應當具有與種苗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品種、人員及生產環境,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 生產經營蔬菜種苗的,申請辦理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設施。具有辦公場所5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15平方米以上,倉庫100平方米以上,穩定的種苗生產基地20畝以上,其中育苗設施6000平方米以上;具有相對獨立的播種和消毒滅菌等作業區域;辦公場所應在核發機關所轄行政區域內;
(二)儀器設備。具有滿足種苗(子)質量檢測所需的檢驗儀器,與生產環節相適應的播種、拌料、消毒、滅菌等設備,以及相應的植物病蟲害快速檢測、廢棄物處理能力;生產組培苗的,還應當具有超淨工作檯、高壓消毒等脫毒培養設備;
(三)人員。具有種苗生產、加工貯藏和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各2名以上;
(四)品種。生產經營登記作物種苗的,其生產經營品種中應至少有1個品種為登記品種;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苗的,應當徵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五)生產環境。生產地點和設施無檢疫性有害生物,並具有健康種苗生產所需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第七條 生產經營果樹種苗的,申請辦理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設施。具有辦公場所5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15平方米以上,倉庫100平方米以上,穩定的種苗生產基地20畝以上;具有獨立采穗圃、育苗圃和消毒滅菌場所;辦公場所應在核發機關所轄行政區域內;
(二)儀器設備。具有滿足種苗(子)質量檢測所需的檢驗儀器,與生產環節相適應的播種、拌料、消毒、滅菌等設備,以及相應的植物病蟲害快速檢測、廢棄物處理能力;生產組培苗的,還應當具有超淨工作檯、高壓消毒等脫毒培養設備;
(三)人員。具有種苗生產、加工貯藏和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各2名以上;
(四)品種。生產經營登記作物種苗的,其生產經營品種中應至少有1個品種為登記品種;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苗的,應當徵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五)生產環境。生產地點和設施無檢疫性有害生物,並具有健康種苗生產所需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第八條 申請領取農作物種苗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式樣附後);
(二)單位性質、股權結構等基本情況,公司章程、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種苗生產、加工貯藏、檢驗專業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其種業從業簡歷;
(四)辦公場所、檢驗室、倉庫、育苗設施等自有資產證明或租賃契約複印件;種苗生產基地土地流轉或租賃契約複印件;種苗(子)檢驗、種苗生產等設備清單、購置發票複印件;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
(五)品種審定證書、登記證書、認定證書、引種備案公告複印件;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苗的,提交植物新品種權證書複印件及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
(六)種苗生產地點、品種等情況說明材料;
(七)種苗生產地點檢疫證明。
第九條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主證中的“生產經營範圍”,蔬菜、果樹種苗分別按照“蔬菜種苗”、“果樹種苗”填寫,其他農作物種苗按作物名稱+種苗填寫;副證中的“作物種類”按生產經營種苗的作物名稱填寫,同時在“備註”欄中加注“種苗”。
第十條 種苗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保存包括種苗生產、包裝、銷售流通等環節形成的原始記載或憑證的種苗生產經營檔案。
第三章 標籤和使用說明
第十一條 銷售的種苗應當附有標籤和使用說明,標籤和使用說明標註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苗相符。種苗生產經營者負責標籤和使用說明的製作,對其標註內容的真實性和種苗質量負責,標籤可以與使用說明合併印製。
第十二條 種苗標籤可以直接印製在種苗包裝物表面,可以印製成印刷品貼上、固定或者附著在種苗最小銷售單元表面,也可以在銷售種苗時將標籤製成印刷品提供給種苗使用者。
第十三條 標籤應當標註下列內容:
(一)作物種類、種苗類別、品種名稱;嫁接苗需同時加注砧木作物種類及品種名稱;
(二)種苗生產經營者信息,包括種苗生產經營者名稱及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註冊地地址和聯繫方式;
(三)純度、淨含量;
(四)出圃日期、苗齡;
(五)適宜種植區域、種植季節;
(六)檢疫證明編號;
(七)信息代碼。
除前款規定內容外,有下列情形的,還應當分別加註:
審定、登記或認定品種,應當標註品種審定、登記或認定編號;授權品種,標註品種權號。
第十四條 使用說明應當包括種苗的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適應性、風險提示、諮詢服務信息等內容。
種苗標籤包括使用說明全部內容的,可不另行印製使用說明。使用說明與標籤分別印製的,應當包括品種名稱和種苗生產經營者信息。
第十五條 標籤、使用說明印刷內容應當清晰、醒目、持久,易於辨認和識讀。製作材料應當有足夠的強度,確保不易損毀或字跡變得模糊、脫落。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種苗生產經營、標籤和使用說明等監督管理,依法規範市場秩序,維護種苗使用者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種苗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種苗在繁育過程中或出圃前須由植物檢疫機構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監管或檢疫;運輸或者郵寄種苗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檢疫。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育苗設施是指能夠為種苗培育提供適宜環境條件的保護性結構型式,如日光溫室、塑膠大棚、連棟溫室或其他設施等。
(二)種苗類別是指實生苗、嫁接苗、組培苗、扦插苗(條)等。
第二十條 蔬菜、果樹以外的其他農作物種苗生產經營許可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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