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

《山東省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是為規範山東省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行為,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根據《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衛生部關於印發<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若干規定>的通知》(衛監督發〔2005〕2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山東省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
  • 類型:檔案
試行發布,檔案全文,

試行發布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印發《山東省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試行)》的通知
魯衛發〔2023〕1號
各市衛生健康委,委執法監察局:
  根據《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工作實際,我委制定了《山東省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1月9日

檔案全文

山東省衛生健康行政執法
責任制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省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行為,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根據《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衛生部關於印發<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若干規定>的通知》(衛監督發〔2005〕2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開展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應當堅持黨的領導,遵循職權法定、權責一致、過罰相當、約束與激勵並重、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失職追責、盡職免責。
  第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和推動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衛生健康監督機構負責本機構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
  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指導和監督下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
第二章 履職盡責
  第五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按照規定編制並動態調整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權責清單,明確行政執法職責邊界、責任主體、職責許可權、執法流程和方式等事項,嚴格按照清單要求履行法定職責。
  第六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衛生健康監督機構要細化行政執法程式,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各項制度,保證行政執法規範有效執行。
  第七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衛生健康監督機構根據行政執法職責和權責清單,進一步明確內設機構及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和執法崗位責任,並落實到各級負責人和行政執法人員。
  第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式行使職權,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不得玩忽職守、超越職權、濫用職權。
第三章 過錯責任追究
  第九條 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執法行為具體責任人的執法過錯責任:
  (一)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申訴、控告、檢舉不按照規定調查、處理的;
  (二)不按照規定履行監督檢查、監測等行政監督職責或在履職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當事人不履行,在法律規定時限內,承辦人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
  (四)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不按規定移交有權機關處理的;
  (五)超越職權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行政程式的;
  (七)無法律依據或者適用依據明顯錯誤,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八)基本事實認定不清、主要證據不足,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九)故意刁難,選擇性執法,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濫用自由裁量權,導致行政執法行為明顯不當或者行政執法結果明顯不公正的;
  (十)行政執法方式明顯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一)其他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過錯責任:
  (一)弄虛作假,故意隱瞞重大行政執法責任有關情況或者不查處的;
  (二)明知錯誤,仍不及時補救,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
  (三)干擾、妨礙、阻礙、抗拒對其進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
  (四)對投訴人、舉報人或者責任追究工作人員打擊、報復、陷害的;
  (五)一年內發生兩次(含)以上重大行政執法過錯的;
  (六)因違法執法行為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或嚴重負面社會影響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責任:
  (一)主動、及時報告並採取補救措施,有效避免損失,阻止危害後果發生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二)由於非主觀故意、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主動交代錯誤並積極配合調查處理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四章 履職免責
  第十二條 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履行職責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或免於追究相關責任:
  (一)發生危害健康安全、突發性或社會負面輿情等事件,已按照上級部門或本單位計畫任務清單要求開展執法工作,按時完成監督檢查、雙隨機抽查等工作任務的;或雖尚未完成但未超過規定時限的,因行政相對人未履行法定義務產生危害後果的;或對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已依法查處,但因行政相對人拒不改正而發生的。
  (二)已按規定的檢查項目開展執法檢查,因檢查情況處於動態變化與檢查時結果不一致的,或因缺乏標準、現有科學技術和執法手段限制等客觀原因未能發現所存在問題的或導致問題無法定性的。
  (三)因行政相對人、第三方拒不配合、妨礙執法,或案件利益相關方、證人不配合調查、不履行舉證義務,或因出現新的證據,使原認定事實或者案件性質發生變化,致使執法人員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正確行政執法行為的。
  (四)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在媒體曝光或者造成不良影響前,因行政相對人未依法申請行政許可(備案)或執法單位未接到過投訴舉報等客觀原因未能發現其違法行為的。
  (五)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或者有關解釋不一致,導致處理不當的。
  (六)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或其他職能部門的批覆、鑑定意見等做出執法決定,被認定為“適用依據錯誤”,行政複議決定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行政訴訟敗訴的;因檢驗、檢測、鑑定、認證等中介機構或者行政管理相對人出具虛假材料,導致錯誤判定或者處理的。
  (七)因不能預見、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緊急避險等因素,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不當或者未履行法定職責的。
  (八)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或事故隱患已經依法查處、責令整改或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因行政管理相對人拒不執行執法意見、決定和要求,導致不良後果的。
  (九)對於發現的違法行為或問題線索,已經依法向有權部門移送、申請強制執行或提出建議的。
  (十)主動發現並糾正執法過錯,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十一)與危害性事故發生直接原因無關,且已按照法律及有關檔案充分履職的。
  (十二)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過程中,經複議機關或人民法院調解或相關建議,主動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
  (十三)在推進行政執法改革創新中,符合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但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失誤,或者在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出現失誤的。
  (十四)在化解矛盾焦點、推進轉型升級、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勇於破除障礙,處置方式無明顯不當的。
  (十五)其他依法不承擔責任的情形。
第五章 責任認定與處置
  第十三條 追究行政執法責任,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依據,綜合考慮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以及行政執法人員的主觀過錯等因素,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第十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的責任種類、適用情形、追究程式進行。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同一過錯行為,監察機關已經給予政務處分的,任免機關、單位不再給予處分。
  行政執法過錯行為情節輕微,免予或者不予處分,由所在單位對有關工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檢查,並可以作出調離行政執法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等處理。
  第十五條 紀檢監察等有權機關、單位介入調查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按照要求對有關工作人員是否依法履職、是否存在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等問題,組織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論證並出具書面論證意見,作為有權機關、單位認定責任的參考。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3年2月9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2月8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