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醫療機構法治建設規範

《山東省醫療機構法治建設規範》是為了加強醫療機構法治建設,促進醫療機構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執業,進一步提高醫療質量、改善醫療服務、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和醫患雙方合法權益,制定的規範。

2023年11月22日,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印發《山東省醫療機構法治建設規範》,自2023年12月2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醫療機構法治建設規範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25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印發《山東省醫療機構法治建設規範》的通知
魯衛政法字〔2023〕3號
各市衛生健康委(中醫藥管理局),委屬有關單位,省屬衛生健康有關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加強全省醫療機構法治建設,不斷提升醫療機構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執業水平,我委研究制定了《山東省醫療機構法治建設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11月22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機構法治建設,促進醫療機構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執業,進一步提高醫療質量、改善醫療服務、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和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醫療機構依法執業自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十四五”法治山東建設系列規劃、《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衛生事業單位法治建設的通知(試行)》(國衛辦法規函〔2019〕914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本省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第三條 本規範所稱的醫療機構法治建設,是指醫療機構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規範開展決策運行、制度建設、執業管理、風險防控、普法教育等涉法事務工作,確保各項工作在法治框架內運行。
第四條 加強醫療機構法治建設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圍繞進一步推動全省醫療機構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執業的目標任務,強化黨建引領、分類指導、統籌推進,努力構建醫療機構法治建設長效機制,充分發揮法治建設對醫療衛生事業高質量發展的引領、規範、推動和保障作用。
第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落實本規範要求,認真謀劃和開展好各項重點工作,通過全面加強法治建設,推動本單位規章制度更加完善、法治機制更加健全、法治力量更加強化、法治教育更加有效,幹部職工法治意識、法治素養進一步提高,風險防範化解能力進一步增強,醫療質量和服務水平更加優質高效。
第六條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全省醫療機構法治建設工作的監督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法治建設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工作力量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強化法治工作力量,明確承擔法治工作的機構或部門,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其中,三級公立醫院應當明確特定部門承擔法治工作,並根據單位規模和工作量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滿足本單位法治工作實際需要。
第八條 法治工作部門(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進行合法性審核;
(二)參與本單位重大事項決策;
(三)參與本單位重大突發事件、涉法糾紛、醫療糾紛等處置工作,提供專業法律意見;
(四)制訂本單位年度法治宣傳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五)組織協調本單位涉法涉訴案件和仲裁案件的辦理;
(六)組織或參與本單位依法管理(依法執業)自查的日常管理,定期開展案件評析,梳理法律風險點,組織制定預防及處理措施;
(七)聯繫、協調和管理法律顧問;
(八)配合完成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法治工作任務。
第九條 從事法治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過硬;
(二)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高度的責任心;
(三)具備一定的醫學、法學、管理學等學科知識,熟悉衛生健康相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四)具備良好的溝通、協調及應變能力;
(五)嚴格遵紀守法,無重大違法記錄。
第十條 法治工作部門(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和人員分工,規範各類涉法事務辦理流程,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法治工作部門(機構)負責人應當列席本單位研究重大決策事項、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重要管理制度、重要契約等的會議,並發表意見建議。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強化法治建設中的部門協作機制,進一步明確法治工作部門(機構)與單位其他行政後勤部門、相關業務部門(科室)的工作職責和範圍,加強部門協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動法治建設形成長效機制。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注重從內部選拔和培養法務人才,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提高法治工作專業化、規範化水平。鼓勵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設立公職律師;鼓勵醫療機構吸納熟悉醫學、法律專業知識的社會工作者、志願者或第三方組織參與本單位法治建設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制定單位章程,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技術操作規範以及部門和崗位職責,並嚴格遵守。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並落實依法決策制度。對單位的發展規劃、“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項或重大問題,應當按照決策程式進行集體研究決定;對涉及單位長遠發展、與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對涉及專業性和技術性強的事項,應當向專家諮詢並開展可行性論證;對涉法工作事項,應當先行諮詢法治工作部門(機構)或法律顧問的意見。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並落實合法性審核制度。在作出重大事項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決定,制發本單位重要管理制度,以及簽訂涉及醫療服務、教學科研、基建工程、人事勞資、運營管理等事項的重大契約之前,均須進行合法性審核,從源頭上防範和控制法律風險。未經合法性審核的事項、檔案、契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審議,不得實施或簽署。
合法性審核完成後,法治工作部門(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鼓勵醫療機構將合法性審核制度延伸到各類糾紛調處、投訴舉報辦理及答覆等涉法工作領域,發揮合法性審核嚴格把關作用,確保依法依規處置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並落實法律顧問工作制度,結合實際工作需要,選擇適宜的法律顧問組織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醫療機構依法處理各類事務、防範法律風險的能力。
醫療機構可以由法治工作部門(機構)承擔法律顧問職責,也可以聘請執業律師或律師事務所作為法律顧問。醫聯體、醫共體及規模較小的醫療機構,可以聯合聘請法律顧問。
法律顧問應當熟悉衛生健康法律法規,理論基礎紮實、實踐經驗豐富、自覺遵紀守法,能夠按照契約約定的職責及範圍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醫療機構要暢通法律顧問履職渠道,為法律顧問發揮作用提供便利、創造條件,同時要加強對法律顧問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並落實醫療機構、投訴管理部門、科室三級投訴管理制度,規範投訴事項辦理程式,堅持以合法合規、合情合理為原則,認真做好相關事項的受理、調查、答覆、調處等工作。
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按要求設立警務室、監控室、投訴室、調解室。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並落實依法執業自查管理制度,每年至少開展1次全面自查,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日常自查,並根據工作需要和上級要求開展好專項自查。
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明確依法執業管理部門,配備專職依法執業管理人員;其他醫療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依法執業管理人員。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典型案例評析制度,定期組織對各類涉法糾紛、訴訟仲裁、行政處罰和醫療事故等典型案例開展評析,及時發現並反饋問題,督促整改落實。
第四章 依法執業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落實依法執業主體責任,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範,把依法執業要求融入機構管理運行的全領域、全過程。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技術規範。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核准登記的執業地點、類別和診療科目開展相應的診療活動,使用規範的診療服務項目名稱。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或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其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
第二十二條 醫務人員開展診療活動應當遵循醫學科學規律,遵守有關臨床診療技術規範和各項操作規範以及醫學倫理規範,使用適宜技術和藥物,合理診療、合理用藥、合理檢查,因病施治,嚴禁過度檢查和治療。
醫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嚴格執行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設備、消毒藥劑、血液等的進貨查驗、保管使用等制度,禁止擅自購置大型醫用設備,禁止使用無合格證明檔案、過期等不合格的藥品、醫療器械、消毒藥劑、血液等。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落實醫療技術準入和臨床套用管理規定,開展與其技術能力相適應的醫療技術服務,保障臨床套用安全,降低醫療風險;採用醫療新技術的,應當開展技術評估和倫理審查,確保全全有效、符合倫理;開展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等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應當提前預備應對方案,主動防範突發風險。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病歷等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病歷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病歷填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範;電子病歷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還應當符合《電子病歷套用管理規範(試行)》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醫務人員應當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隱私權、知情權、選擇權等權利,根據患者病情、預後不同以及患者實際需求,突出重點,採取適當方式進行溝通,嚴禁出現誘導、欺詐和強迫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加強信息公開管理,堅持依法依規、便民實用、及時主動的原則,建立健全醫療服務信息公開機制,提高信息質量、規範公開流程、主動接受監督。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落實《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加強對本機構診療行為和醫保基金使用情況的全面監管,確保醫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持續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引導醫務人員大力弘揚新時代醫療衛生職業精神,嚴格落實廉潔從業“九項準則”,遵守行業規範、改進工作作風,努力提高專業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五章 法治宣傳教育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法治學習教育,制定並落實學法培訓制度和年度學法計畫,將法治學習納入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重點專題,納入各級幹部培訓計畫,並作為各類業務培訓的重要內容,推動形成“自覺守法、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圍。
圍繞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以及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和衛生健康法律法規,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每年至少開展1次專題理論學習;黨政領導班子和部門、科室主要負責人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法治學習;全體醫務人員每年至少接受1次集中法治培訓;在各類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中,法律法規培訓內容不低於10%。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落實普法責任制,制定並落實年度普法計畫,加強普法陣地和普法隊伍建設,積極開展社會普法活動,通過印發宣傳冊頁、開設普法專欄、舉辦法治講座、開展線上普法以及各種衛生日、相關疾病防治日(周)等形式,大力宣傳衛生健康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規範、醫療衛生服務流程及辦事指南等內容,講好衛健法治故事,引導社會公眾理解、尊重、支持衛生健康事業,共同營造尊醫重衛、崇德尚法的良好環境。
第六章 組織保障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法治建設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單位黨組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核心作用,保障和推動法治建設的深入開展。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黨政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成立法治建設領導小組,牽頭制定法治建設實施方案,加強對法治建設的組織領導和統籌推進。
第三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將法治建設納入本單位總體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推進、同落實、同考核。
黨政會議每年至少2次研究單位法治建設工作,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第三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強化法治建設工作保障,將法治建設所需經費納入單位預算,加強崗位設定及人員配備,為工作開展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和設施設備。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落實年終述法工作制度。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將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列入年終述職內容;其他領導幹部、中層骨幹要在年終述職時,對履行法治建設責任情況一併作出說明。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幹部職工學法用法情況及領導幹部述法評議情況的考核評估,並將考評情況作為年度考核和競聘上崗的重要依據,樹立重視法治素養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導向。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各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法治建設的統籌謀劃、培訓指導、考核評價和監督檢查,將法治建設情況納入等級醫院評審、年度績效考核、大型公立醫院巡查、平安醫院建設、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醫療質量定期檢查等工作的指標體系,建立健全年終述法制度,將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醫療機構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九條 各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總結提煉醫療機構法治建設中的典型經驗做法,加強宣傳引導、擴大工作成效,推動醫療機構法治建設不斷向縱深發展。
第四十條 各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強化責任追究,對不按要求開展法治建設的醫療機構,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必要時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核而未落實、應當採納法治工作部門(或法律顧問)意見而未採納、應當由集體決策而未集體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各級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範,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省衛生健康委依據本規範,研究制定醫療機構法治建設參考標準,並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動態調整。各市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對參考標準進行細化和調整,用於指導本市醫療機構法治建設工作。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4日。2021年2月1日起實施的《山東省醫療機構法治建設規範(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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