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

2012年6月2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12〕45號印發《山東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該《規劃》分重要性和必要性、總體要求、目標和任務、保障措施4部分。

建設任務是:加強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加強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加強養老服務機構建設;強養老服務信息化建設;提高社會養老服務裝備水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12〕45號
  • 印發時間:2012年6月20日
通知,規劃,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2〕4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規劃

山東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
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實現黨的十七大確立的“老有所養”的戰略目標和十七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優先發展社會養老服務”的要求,根據國家《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和《山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精神,制定本規劃。
一、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省自1994年進入老齡化社會以來,人口老齡化加速發展。據預測,到2015年,全省60歲以上老年人口總量將增加到1923萬人,占總人口的比例將達19.67%。其中,全省65歲以上空巢老人數將達到1000萬人,80歲及以上老年人將增加到308萬人,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將達到375萬人。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速發展和家庭養老功能的弱化,高齡化、空巢化的趨勢日益加劇,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年群體不斷擴大,給家庭和社會帶來的負擔越來越沉重。解決好龐大的老年人口帶來的巨大養老服務需求,已經成為人民民眾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民生問題。
“十一五”以來,全省各地大力加強養老服務機構和設施建設,不斷完善政策措施,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取得了長足發展。養老服務機構和養老服務床位數量顯著增加,養老服務對象不斷擴大,社區和居家養老服務網路初步形成,養老服務內容日益豐富。截至2010年年底,全省城鄉各類養老床位32.6萬張,每千名老人擁有各類養老床位23張。
但是,我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仍然處於起步階段,與老年人不斷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相比還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現在:體系建設缺乏統籌規劃,養老床位總量嚴重不足,養老機構功能單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薄弱,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熱情不高,養老服務專業化、標準化、制度化建設和行業管理有待加強等。
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主要由居家養老、社區養老和機構養老等三個有機部分組成,是以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質量為目標,面向所有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醫療、護理、精神慰藉、緊急救援和社會參與等設施、組織、人才和技術要素形成的網路,以及配套的服務標準、運行機制和監管制度。加快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是應對我省人口老齡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適應傳統養老模式轉變、滿足人民民眾養老服務需求的必由之路,是解決老年群體養老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當務之急,也是擴大消費和促進就業的有效途徑。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滿足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質量為目標,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多方參與、統籌規劃,在“十二五”期間,初步建立起與人口老齡化進程相適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協調,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讓老年人安享晚年生活,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二)基本原則。
1.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加強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是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各級政府要統籌考慮、整體規劃。根據國家規劃,省制定全省總體規劃,確定建設目標和主要任務,制定優惠政策,支持重點項目建設;市、縣兩級制定本地規劃,承擔主要建設任務,落實優惠政策,推動形成基層網路,保障養老服務工作可持續發展。
2.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切實加強政府在制度、規劃、籌資、服務、監管等方面的職責,加快社會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打破行業界限,開放社會養老服務市場,採取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購買服務、補助貼息等多種模式,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促進有序競爭,提高社會養老服務水平。
3.因地制宜、突出重點。根據區域內老年人口數量和養老服務發展水平,充分依託現有資源,合理安排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項目,提升社會養老服務設施水平。以居家養老服務為導向,以長期照料、康復醫療、護理和社區日間照料為重點,分類建設和完善養老服務設施。著眼於老年人的實際需求,優先解決好需求最迫切的孤老優撫對象、城鄉“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或者其贍養人確無贍養能力)老年人及低收入的高齡、獨居、失能等困難老年人的養老服務問題,同時兼顧全體社會老年人改善和提高養老服務的要求,推動社會養老服務向適度普惠型發展。
4.深化改革、持續發展。按照管辦分離、政事政企分開的原則,統籌推進公辦養老服務機構改革。區分營利性與非營利性,加強對社會養老服務機構的登記和監管。盤活存量,改進管理。完善養老服務的投入機制、服務規範、建設標準、評價體系,促進信息化建設,加快養老服務專業隊伍建設,確保養老機構良性運行和可持續發展。
三、目標和任務
(一)建設目標。到2015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善、規模適度、組織健全、運營良好、服務優良、監管到位、可持續發展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十二五”期間,增加社區日間照料床位和機構養老床位25萬張;改造40%現有床位,使之達到建設標準。各類養老床位總量達到57.7萬張,其中養護型和醫護型床位達到30%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擁有養老床位數達到30張。居家養老和社區養老服務網路基本健全。
(二)建設任務。
1.加強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改善居家養老環境,健全居家養老服務支持體系。在全省實施困難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工程,為老年人洗澡、如廁、做飯、戶內活動等提供便利。在城市,按照就地就近、老年人自願、政府鼓勵的原則,推動建立鄰里互助點以及老年助餐點等居家養老服務載體;在農村,以建制村和較大自然村為基點,依託村民自治和集體經濟,積極推進農村互助養老模式。扶持城鄉居家服務機構發展,進一步開發和完善服務內容和項目,逐步建立起覆蓋城鄉的居家養老服務網路,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務。
2.加強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結合街道(鄉鎮)社區服務設施建設,增加養老設施網點,增強社區養老服務能力。到2015年,每個街道要建立一所具有老年人托養功能的綜合性養老服務設施。在農村,以鄉鎮敬老院為依託建立區域性養老服務設施。在城鄉社區,重點加強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提升托養服務的能力,向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短期托養、配餐等服務。省里扶持建立一批示範性街道(鄉鎮)養老服務機構、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到“十二五”末,全省老年人日間照料服務基本覆蓋城市社區和半數以上的農村社區。
3.加強養老服務機構建設。按照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共同興辦的原則,重點推進供養型、養護型、醫護型養老設施建設。今後,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應以建設老年養護機構為主。省里重點建設一所大型示範性養護設施和若干具有實訓功能的養老服務設施。市、縣兩級至少各建一所以收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為主的老年養護設施。現有的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應逐步向老年養護院轉變,為社會興辦的養老服務機構提供示範。老年養護機構主要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專門服務,重點實現生活照料、康復醫療、護理、緊急救援等功能。符合條件的老年養護機構還應利用自身的資源優勢,培訓和指導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和人員,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發揮示範、輻射、帶動作用。其他類型的養老機構根據自身特點,為不同類型的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等服務。
4.加強養老服務信息化建設。依託現代技術手段,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規範行業管理,不斷提高養老服務水平。到2015年,養老信息服務平台覆蓋全省城鄉社區。
5.提高社會養老服務裝備水平。鼓勵研發養老護理專業設備、輔具,積極推動養老服務專用車配備。
(三)建設方式。通過新建、擴建、改建、購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城市新建小區開發建設和舊城改造要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等要求,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公建配套實施方案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已建小區沒有養老服務設施的,要逐步補建或利用閒置的設施改建。鼓勵通過整合、置換或轉變用途等方式,將閒置的醫院、企業、農村集體閒置房屋以及各類公辦培訓中心、活動中心、療養院、小旅館、小招待所等設施資源改造用於養老服務。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以社區居住人口數量為依據,兼顧服務半徑,根據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建設規模,科學設定老年人的生活服務、保健、康復、娛樂及輔助用房,配備相關設備和必要的交通工具。
(四)運行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為各類服務主體營造平等參與、公平競爭的環境,實現社會養老服務可持續發展。公辦養老機構應充分發揮其基礎性、保障性作用。按照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思路,理順公辦養老機構的運行機制,建立責任制和績效評價制度,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鼓勵公辦養老機構實行公建民營,通過公開招投標選定各類專業化的機構負責運營。加強對非營利性社會辦養老機構的培育扶持,採取民辦公助等形式,給予相應的建設補貼或運營補貼,支持其發展。推動社會專業機構以輸出管理團隊、開展服務指導等方式參與養老服務設施運營,引導養老機構向規模化、專業化、連鎖化方向發展。鼓勵社會辦養老機構收養政府供養對象,共享資源,共擔責任。鼓勵扶持各類社會服務機構和中介組織參與社區和居家養老服務。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加強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重要意義,將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和目標責任考核範圍,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統一部署、統籌安排、同步實施。各地要建立由民政、發展改革、老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工作機制,加強組織領導,加強協調溝通,加強對規劃實施的督促檢查,確保規劃目標的如期實現。鼓勵社會各界對規劃實施進行監督。
(二)加大資金投入。各級政府要切實履行基本公共服務職能,強化在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中的支出責任,安排財政性專項資金,支持公益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對公辦養老機構保障所需經費,應列入財政預算並建立動態保障機制。“十二五”期間,省級通過預算安排專項資金、運用福利彩票公益金等方式,支持地方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對本規劃倡導的相關建設項目給予扶持。省級設立專項補助投資,依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老齡人口規模等,積極支持地方社會養老服務體系發展,重點用於社區日間照料中心和老年養護機構設施建設。省級用於發展服務業的資金,也要將養老服務機構納入優先扶持範圍。各地都要列支一定規模的專項資金,用於支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省和地方各級留成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應優先用於保障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拓展社會養老服務產業市場化融資渠道。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和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改進和完善對社會養老服務產業的金融服務,增加對養老服務企業及其建設項目的信貸投入。積極探索採取直接補助或貼息的方式,支持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專業化的養老服務設施。
(三)落實和完善扶持政策。各級政府應將社會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合理安排,科學布局,優先保障土地供應。符合條件的,按照《劃撥用地目錄》依法劃撥。住房城鄉建設(規劃)部門要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城鄉社區的必建配套項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部門要積極支持養老機構內設醫療站點或合作設立醫療機構,對符合條件的要納入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範圍,為在養老機構內的老年人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創造便利條件。各地要在認真落實國家和省現有的養老服務優惠扶持政策基礎上,針對制約養老服務業發展的瓶頸問題,進一步研究制定相關扶持措施。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實施老年護理補貼、護理保險,增強老年人對護理照料的支付能力。探索建立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構建養老服務行業風險合理分擔機制。法務部門要為老年人法律維權提供支持和援助。
(四)建立健全養老服務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城鎮“三無”老年人和農村“五保”老年人政府供養、政府為困難老年人購買養老服務、養老服務機構民辦公助等制度。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研究制定養老服務機構等級評定、老年人入院評估、養老服務需求評估等辦法,建立養老服務準入、退出、監管制度和養老服務標準管理體系及服務質量認證體系。深入開展養老服務示範活動。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規範養老服務市場行為,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建立科學合理的價格形成機制,規範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管理組織體系,切實加強對各類養老服務機構的指導。積極培育和發展養老服務行業協會,發揮其在行業自律、監督評估和溝通協調等方面的作用。
(五)加快養老服務人才培養。加強養老服務職業教育培訓,有計畫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設立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和課程,依託高等院校、技師學院、中等職業學校或大型福利機構建立養老服務培訓基地,加快培養老年醫學、康復醫學、護理、營養和心理等方面的專業人才。加強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培訓,推行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鑑定制度。“十二五”期間,省級重點培訓中高級養老護理員。探索建立在養老服務中引入專業社會工作人才的機制,推動養老機構開發社工崗位。鼓勵支持養老機構吸納就業困難群體就業。建立健全以培訓、使用、評價、激勵為主要內容的政策措施和保障制度,確保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並享受有關待遇。加快培育從事養老服務的志願者隊伍,促進志願服務的經常化、制度化。
(六)提高養老服務信息化水平。以社區居家老年人服務需求為導向,以社區日間照料中心為依託,採取便民信息網、熱線電話、愛心門鈴、健康檔案、服務手冊、社區呼叫系統、有線電視網路等多種形式,構建社區養老服務信息平台,為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通過網上辦公實現對養老機構的日常管理,實現居家、社區與機構養老服務的有效銜接,提高服務效率和管理水平。
(七)促進養老產業發展。促進養老事業與養老產業的良性互動,以事業促進產業,以產業帶動事業,實現共同發展。積極支持發展老年用品、休閒旅遊等養老產業,鼓勵金融保險機構為養老產業提供相關服務。引導企業開發老年保健、老年照護、老年康復輔具、老年住宅、老年宜居社區等產品和服務市場。鼓勵社會組織和市場中介機構參與老年產業發展,提供評估、諮詢和第三方認證等服務。加強對“以房養老”、“土地養老”等方式的研究探索,有條件的地方可先行探索試點。
各地要根據本規劃,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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