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旅遊度假區管理辦法

《山東省省級旅遊度假區管理辦法》旨在規範省級旅遊度假區的認定和管理及促進旅遊度假區高質量發展;2020年11月25日由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共四章十七條,自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級旅遊度假區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25日 
  • 發布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 
  • 印發時間:2020年11月25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發布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旅遊度假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政字〔2020〕242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山東省省級旅遊度假區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5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省級旅遊度假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級旅遊度假區的認定和管理,促進旅遊度假區高質量發展,參照《國家級旅遊度假區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旅遊度假區,是指為旅遊者提供度假休閒服務、有明確的空間邊界和獨立管理機構的區域。
  第三條 省級旅遊度假區由省政府批准設立,由省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省級旅遊度假區的認定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自願申報、規範認定、動態管理。
第二章 申請、評定和批覆
  第四條 申報省級旅遊度假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標準《旅遊度假區等級劃分》(GB/T26358)及相關細則要求;
  (二)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
  (三)符合旅遊發展總體規劃,所在地區自然景觀、人文景觀等旅遊度假資源豐富並有特色;
  (四)地域界限明確,符合國土空間規劃;
  (五)具有獨立的度假區管理機構,職能明確;
  (六)有明顯的區位優勢或其他特殊優勢,具備交通、通訊、能源、供水等公用設施;
  (七)具有較為完善的旅遊度假服務項目和設施;
  (八)正式開業從事旅遊度假經營業務2年以上;
  (九)近2年未發生重大旅遊安全責任事故,主要經營主體近2年無嚴重違法違紀等行為記錄。
  第五條 申報省級旅遊度假區,由設區的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由省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核,省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價驗收。符合條件的,報省政府審批。
  第六條 申報省級旅遊度假區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設區的市政府申請檔案;
  (二)旅遊度假區申請報告書,包括旅遊度假區基本信息(含名稱、管理機構、空間範圍、面積、總覽圖等)、度假設施分布和經營狀況、旅遊公共信息服務體系、遊客綜合滿意度、知名度和品牌影響力等內容;
  (三)旅遊度假區總體規劃、自評報告及相關說明材料(含文字、圖片和視頻);
  (四)縣級以上自然資源部門關於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相關材料。
  第七條 省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程式組織審核、評定省級旅遊度假區:
  (一)會同省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二)按照旅遊度假區等級基礎評價評分細則,對通過材料審核的旅遊度假區進行基礎評價;
  (三)省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者第三方機構按照《旅遊度假區等級劃分》(GB/T26358)及相關細則對通過材料審核和基礎評價的旅遊度假區以暗訪的形式進行現場檢查;
  (四)對通過現場檢查的旅遊度假區進行審議,根據需要可安排答辯環節,確定達標名單,並公示5個工作日;
  (五)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請省政府批准設立。
  第八條 省級旅遊度假區等級標牌由省政府委託省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和頒發。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九條 省級旅遊度假區變更名稱、管理機構或調整空間邊界的,應當由省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政府備案。
  第十條 建立省級旅遊度假區動態管理機制,省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省級旅遊度假區的覆核工作,原則上每3年進行一次全面覆核;3年期內,採取隨機抽查方式進行年度覆核。
  第十一條 省級旅遊度假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報請省政府同意後予以通報,並限期整改:
  (一)經檢查或者覆核,部分達不到國家標準《旅遊度假區等級劃分》(GB/T26358)及相關細則要求的;
  (二)旅遊公共信息服務體系不健全的;
  (三)遊客投訴較多或者旅遊市場秩序混亂,且未及時有效處理的;
  (四)因管理失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發生較大旅遊安全責任事故的;
  (六)未經審核擅自變更名稱、管理機構或者調整空間邊界的;
  (七)未針對區域內公共衛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主要風險類型制定相應應急預案的;
  (八)相關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省級旅遊度假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報請省政府同意後給予取消等級處理:
  (一)經檢查或者覆核,與國家標準《旅遊度假區等級劃分》(GB/T26358)及相關細則要求差距較大的;
  (二)存在嚴重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行為的;
  (三)資源環境遭到嚴重破壞的;
  (四)發生重大旅遊安全責任事故的;
  (五)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六)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七)相關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省級旅遊度假區受到通報批評處理的,應當及時認真進行整改。整改期限屆滿後,由省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驗收;未通過檢查驗收的,報請省政府同意後給予取消等級處理。
  第十四條 省級旅遊度假區受到取消等級處理的,自取消等級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五條 各設區的市政府應將省級旅遊度假區建設作為重要內容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省級旅遊度假區開發建設及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鼓勵各級政府在土地使用、金融支持、人才引進、宣傳推廣等方面,對旅遊度假區提供支持,為旅遊度假區建設和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試辦省級旅遊度假區有關問題的通知》(魯政發〔1995〕28號),原省旅遊局、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原省國土資源廳、原省環境保護廳聯合印發的《山東省省級旅遊度假區審核程式》(魯旅辦發〔2011〕87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山東省將旅遊度假區培育作為發展休閒度假旅遊的重要抓手,度假區建設取得了長足發展,表現出以下特點。一是數量多。截至2020年10月,全省共有國家級和省級旅遊度假區45家。其中,國家級3家、省級42家,總量居全國前列,國家級旅遊度假區數量占全國的十分之一。二是度假資源豐富。全省旅遊度假區主要依託資源涵蓋海濱、溫泉、湖泊、山地、鄉村田園等多種類型,配套開發了運動健身、休閒娛樂、康體療養、夜遊、節慶演藝活動等多樣化的休閒度假產品。三是作用日益凸顯。全省旅遊度假區通過不斷最佳化旅遊產品結構、提升服務品質,在推動旅遊業轉型升級、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拉動內需等方面發揮了獨特而重要的作用。
《辦法》共分四章十七條,明確了申報省級旅遊度假區的基本條件、認定程式以及動態管理機制等。
  明確認定和管理主體。省級旅遊度假區由省政府批准設立,由省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省級旅遊度假區的認定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自願申報、規範認定、動態管理。
  明確基本條件和提交材料。《辦法》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旅遊度假資源、管理機構、區位優勢等方面明確了申報省級旅遊度假區應當具備的9項基本條件,以及申請報告書、總體規劃、自評報告、土地使用證明、相關說明等所需提供的材料。
  明確評定程式。申報省級旅遊度假區,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由省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核,省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旅遊度假區等級劃分》國家標準及相關細則組織進行評價驗收。符合條件的,報省政府審批。
  明確監督管理機制。《辦法》明確建立“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省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省級旅遊度假區覆核工作,原則上每3年進行一次全面覆核;3年期內,採取隨機抽查方式進行年度覆核。根據檢查覆核情況,對存在問題的度假區,報請省政府同意後,根據不同情形,給予通報批評或取消等級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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