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生態旅遊區管理辦法(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規範生態旅遊區建設,促進綠色低碳轉型,實現全省生態旅遊區評定與管理制度化,推動全省生態旅遊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生態旅遊示範區管理規程》,山東省文化和旅遊廳山東省生態環境廳於2023年9月28日印發《山東省生態旅遊區管理辦法(試行)》。《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生態旅遊區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文化和旅遊廳、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 有效期限:2025年10月31日
  • 文號:魯文旅發〔2023〕15號 
全文,內容解讀,

全文

山東省文化和旅遊廳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生態旅遊區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遊局、生態環境局:
現將《山東省生態旅遊區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文化和旅遊廳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3年9月28日
山東省生態旅遊區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規範生態旅遊區建設,促進綠色低碳轉型,實現全省生態旅遊區評定與管理制度化,推動全省生態旅遊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生態旅遊示範區管理規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山東省生態旅遊區(以下簡稱“省級生態旅遊區”),是指經過省文化和旅遊廳、省生態環境廳聯合評定的,具有明確的地域界限、管理機構和法人資格,以生態旅遊資源為依託,以生態旅遊為主要功能,對全省生態旅遊發展具有示範引領作用的區域。
第三條 省級生態旅遊區建設應堅持保護第一、持續發展、分類指導、穩步推進、統籌協調、多方參與的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或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尊重自然為基礎,以生態保護及生態教育為特徵,培育生態旅遊產品,規範生態旅遊服務,積極塑造生態友好型旅遊產業形象。
第四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聯合省生態環境廳共同負責組織實施省級生態旅遊區的培育申報、評估驗收、公示公布和覆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育申報
第五條 省級生態旅遊區的評定,按照“單位自願提出申請,市文化和旅遊局聯合市生態環境局組織申報,省文化和旅遊廳聯合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實施培育審核、評估驗收、公示公告和覆核管理”的程式進行。
第六條 申報省級生態旅遊區培育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生態旅遊資源,良好的自然生態系統及與之協調的人文生態系統;
(二)具有明確的生態功能和生態保護對象;
(三)生態旅遊發展理念與實踐在全省具有較高的示範價值;
(四)具有明確的地域界限、管理機構和法人資格,所有權與經營權明晰;
(五)開業運營滿1年及以上,近3年(開業不足3年的,自開業以來)無環境違法行為或旅遊安全等重大事故。
第七條 申請省級生態旅遊區培育單位,按照《山東省生態旅遊區評分表(試行)》(以下簡稱“評分表”)自評達到省級生態旅遊區培育標準。
第八條 省級生態旅遊區培育申報工作每年開展1次。省文化和旅遊廳聯合省生態環境廳對省級生態旅遊區培育申報工作進行部署。
第九條 滿足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要求的單位,按照屬地受理原則逐級向所在地的縣(市、區)、市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各市文化和旅遊局會同生態環境局對申報單位進行審核,擇優向省文化和旅遊廳推薦申報。
第十條 申報單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級生態旅遊區申報表,包括基本情況及市文化和旅遊局、市生態環境局審核意見;
(二)省級生態旅遊區申報工作報告與技術報告;
(三)申報單位保障生態旅遊可持續發展的承諾書;
(四)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聯合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相關專家成立聯合評審小組,採用材料評審、現場勘查等方式對申報單位開展培育資格審查。對通過培育資格評審的申報單位,由省文化和旅遊廳、省生態環境廳聯合公布年度省級生態旅遊區培育單位名單。
第十二條 省級生態旅遊區培育單位有效期為3年,自培育單位名單發布之日起計算。培育期滿6個月,符合省級生態旅遊區建設要求的,方可提出省級生態旅遊區評估驗收申請;3年內未通過評估驗收的,自動取消省級生態旅遊區培育單位資格。
第三章 評估驗收
第十三條 省級生態旅遊區培育單位應在培育期內按照《評分表》要求進行創建,力爭如期完成創建任務。
第十四條 省級生態旅遊區培育單位按照屬地受理原則逐級向所在地的縣(市、區)、市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提出省級生態旅遊區評估驗收申請。各市文化和旅遊局會同生態環境局對申請評估驗收單位進行初評,對按照《評分表》評分達到省級生態旅遊區標準的,向省文化和旅遊廳申報。
第十五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聯合省生態環境廳組織旅遊、生態環境等相關領域專家和管理人員組成評估驗收組,開展評估驗收工作。
第十六條 評估驗收工作內容主要包括:
(一)核查申報檔案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與科學性;
(二)實地考察申報單位,核查建設與運營示範效果;
(三)填寫《評分表》,並與自評情況進行對比分析;
(四)形成省級生態旅遊區評估驗收報告;
(五)向申報單位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培育單位通過評估驗收的,進入公示程式。培育單位未通過評估驗收的,按要求及時進行整改;半年後方可再次申請評估驗收,並同時提交整改報告。
第四章 公示公告
第十八條 省級生態旅遊區評估驗收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對公示期間未收到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單位,由省文化和旅遊廳、省生態環境廳聯合公布省級生態旅遊區名單。
第二十條 推薦申報國家級生態旅遊區從省級生態旅遊區中擇優推薦。
第五章 覆核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對省級生態旅遊區實行“動態管理、能進能退”的覆核管理機制。
第二十二條 省級生態旅遊區每年年底前向屬地市文化和旅遊局報送當年工作總結報告,各市文化和旅遊局聯合市生態環境局進行年審,並報省文化和旅遊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 省級生態旅遊區每3年進行一次全面覆核。覆核工作由省文化和旅遊廳聯合省生態環境廳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省級生態旅遊區覆核採取暗訪、明查及社會調查等形式開展,存在問題或達不到規定標準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限期整改或取消資格處理。
第二十五條 已獲評“國家級生態旅遊示範區”“山東省生態旅遊示範區”的單位,納入省級生態旅遊區覆核範圍。
第二十六條 對省級生態旅遊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經覆核程式,直接取消其資格。
(一)嚴重違背生態旅遊發展理念,已基本喪失示範及推廣價值;
(二)發生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或安全、消防、食品衛生等重大責任事故,經查明示範區負有主要責任;
(三)在經營過程中有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消費者投訴,經查實後未按期整改落實;
(四)有其他嚴重違規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聯合省生態環境廳對覆核情況予以公布。取消資格的單位,自取消之日起3年後方可重新申報。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文化和旅遊廳、省生態環境廳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
附屬檔案:山東省生態旅遊區評分表(試行).pdf

內容解讀

《山東省生態旅遊區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大力促進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加快我省生態旅遊區建設,實現省級生態旅遊區評定與管理規範化、制度化,省文化和旅遊廳聯合省生態環境廳制定了《山東省生態旅遊區管理辦法(試行)》。現將檔案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來,我省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化文化旅遊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產業融合,對生態旅遊發展提出新要求。2020年,《山東省文化旅遊融合發展規劃(2020—2025年)》提出“大力發展生態旅遊”;2021年,《山東省“十四五”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提出“加快發展生態旅遊”。2022年2月,省委省政府印發《山東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提出“發展特色生態旅遊。依託風景名勝區、水利風景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旅遊度假區、生態休閒區,創建國家生態旅遊示範區”的要求。2022年12月,省委省政府印發《山東省建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先行區三年行動計畫(2023-2025年)》,明確提出“到2025年,培育30家省級生態旅遊區”的目標。
為進一步推進我省生態保護和生態旅遊高質量發展,對接文化和旅遊部國家生態旅遊區建設工作,根據我省工作實際,起草了《山東省生態旅遊區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起草過程
從2022年下半年開始著手《管理辦法》起草工作,多次深入省內生態旅遊相關單位調研,認真學習江蘇、浙江、江西、湖南等省生態旅遊區建設先進做法,根據原國家旅遊局、環境保護部聯合印發的《國家生態旅遊示範區管理規程》,借鑑其他領域基地建設管理的成熟經驗,結合我省實際,於2023年5月形成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之後,徵求了省生態環境廳、各市文化和旅遊部門和有關單位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對收到的合理意見建議予以採納,經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管理辦法》送審稿。經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黨組會議審議,與省生態環境廳會簽等規定程式,最終形成《管理辦法》印發稿。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主要包括總則、培育申報、評估驗收、公示公告、覆核管理、附則等6個部分。
(一)總則。包括山東省生態旅遊區認定目的、概念、創建原則、實施單位等方面內容。
(二)培育申報。包括申報省級生態旅遊區培育單位應具備的條件、申報流程、資格評審、培育有效期等方面內容。
(三)評估驗收。包括省級生態旅遊區評估驗收條件、申報流程、評估驗收內容等方面內容。
(四)公示公告。包括省級生態旅遊區評估驗收結果向社會公示、公告流程及要求等內容。
(五)覆核管理。包括省級生態旅遊區年審、覆核、直接取消資格情形等“動態管理、能進能退”的管理機制內容。
(六)附則。明確《管理辦法》解釋主體和實施時間。
四、檔案特點
(一)與文旅部管理規程相銜接。《管理辦法》制定與《國家生態旅遊示範區管理規程》整體思路和《國家生態旅遊示範區建設與運營規範》修訂標準的主要指標上進行了銜接,從程式節點和指標設定上與文旅部基本一致。
(二)創建過程科學規範。為推進我省生態旅遊區高質量發展,省級生態旅遊區建設分培育、驗收兩步走。申請評為省級生態旅遊區培育單位,3年內通過評估驗收才能確定為省級生態旅遊區,3年內不能通過評估驗收則取消省級生態旅遊區培育單位資格。
(三)強化動態管理。省級生態旅遊區培育單位有效期3年,省級生態旅遊區每年年審,每3年進行一次全面覆核,建立了科學合理的準入、退出機制。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