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文化和旅遊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山東省文化和旅遊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是根據《山東省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山東省省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制定的規定性檔案,自2019年2月16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文化和旅遊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 實施時間:2019年2月16日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第一條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山東省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山東省省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山東省文化和旅遊廳(以下簡稱省文化和旅遊廳)是省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加掛山東省文物局(以下簡稱省文物局)牌子,歸口省委宣傳部領導。

第三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貫徹黨中央關於文化和旅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文化和旅遊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文化和旅遊方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研究擬訂全省文化、旅遊政策措施。
(二)統籌規劃全省文化事業、文化產業、旅遊業、文物保護事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產業、旅遊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體制機制改革。
(三)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和旅遊活動,指導重點文化和旅遊設施建設,指導、推進全域旅遊。
(四)指導、管理全省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五)負責全省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旅遊公共服務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六)指導、推進全省文化、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七)承擔弘揚優秀傳統文化相關工作,牽頭擬訂全省弘揚優秀傳統文化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實施齊魯文化傳承創新工程。負責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優秀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統籌規劃全省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發展。負責新舊動能轉換文化創意產業和精品旅遊產業統籌組織工作。
(九)制定全省旅遊市場推廣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推動“好客山東”整體形象以及旅遊品牌體系建設。
(十)指導全省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範文化和旅遊市場。
(十一)負責管理和指導全省文物工作,審核、申報、管理省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指導省內世界人文、自然遺產、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風景名勝區、宗教設施的文物保護工作。
(十二)研究處理文物保護重大問題,對查處盜竊、破壞、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專業性意見,指導全省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社會流散文物、文物市場、文物出入境,代表國家文物進出境監管機構鑑定流通文物、進出境文物、刑事文物,審核重要文物的購銷、交換和徵調。
(十四)負責管理和指導全省考古工作,審核、管理在山東境內和水域進行的考古勘探和發掘項目,管理文物保護和相關項目建設經費,指導協調全省文物管理、保護、搶救、發掘、研究、利用、宣傳等工作。
(十五)指導全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負責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遊市場領域行政執法指導監督、大案要案督辦、跨區域重大案件查處和組織協調等工作。
(十六)指導、管理全省文化和旅遊對外以及對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以及對港澳台交流活動,加強全省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的國際市場推廣,推動齊魯文化走出去。
(十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辦好”改革的要求,組織推進本系統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創新文化和旅遊行業監管方式,最佳化政務服務工作。加強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促進齊魯文化交流與傳播,穩步提升“好客山東”旅遊品牌形象和齊魯文化軟實力,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強政策引導和規劃,整合各類文化和旅遊資源,健全現代文化和旅遊產業體系,激發全社會文化創新活力。

第四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督查、信息、宣傳、機要、保密、信訪、應急、值班、安全等廳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新聞發布、輿情管理等工作。組織協調廳機關和直屬單位業務工作。統籌協調文化和旅遊行業意識形態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負責起草文化和旅遊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開展文化和旅遊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指導、監督文化和旅遊法治建設。組織擬訂全省文化和旅遊發展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開展政策調研工作,制定文化和旅遊政策。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和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承擔文化和旅遊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相關工作。
(三)人事處。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文化和旅遊系統教育培訓工作。參與擬訂全省文化和旅遊人才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財務處。負責部門預算和廳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內部審計、政府採購工作。指導、監督廳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省級重點以及基層文化和旅遊設施建設。管理全省文化、旅遊、文物專項經費。監測全省文化和旅遊經濟運行。負責全省文化、旅遊、文物統計和產業考核與管理工作。
(五)行政許可處。負責推進本系統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組織編制系統內權責清單,深化簡政放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最佳化權力運行,推進文化和旅遊系統政務服務標準化工作。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工作。負責文化和旅遊領域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相關管理工作。
(六)藝術處。擬訂全省音樂、舞蹈、戲曲、美術等文藝事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專業文藝院團發展,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和鮮明地方特色的文藝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組織、指導、協調全省性藝術展演、展覽等重大文藝活動。指導各類職業劇團、演藝劇場、公共美術館的業務工作。
(七)公共服務處。擬訂全省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政策、公共文化事業和旅遊公共服務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省公共文化服務和旅遊公共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擬訂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省民眾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公共圖書館、文化館事業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指導推動全省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大數據建設、公共數字文化和古籍保護工作。利用公共文化陣地,促進優秀傳統文化傳承和傳播。
(八)非物質文化遺產處。擬訂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指導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確認和建立名錄。組織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宣傳和傳播工作。承辦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申報工作和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評審工作。組織實施優秀民族民間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九)科技教育處。擬訂全省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藝術、文物科研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文化和旅遊信息化發展規劃,推動文化和旅遊產業智慧化。組織協調全省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工作。組織開展文化、旅遊、文物科研以及成果推廣工作。指導全省文化和旅遊裝備技術提升。負責文化和旅遊創新獎勵工作。指導全省文化和旅遊院校共建和行業職業教育工作。
(十)產業發展處。擬訂全省文化產業、旅遊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促進文化產業相關門類和旅遊產業以及新型業態發展。推動文化、旅遊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促進文化、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協調、參與具有綜合功能的重大文化、旅遊項目的策劃、審核和實施工作。指導全省文化、旅遊產業基地和區域性特色文化、旅遊產業集群建設。承擔新舊動能轉換文化創意產業和精品旅遊產業有關工作。協調相關部門推進各類旅遊交通的銜接工作。承擔省政府旅遊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具體工作。
(十一)市場推廣處。負責擬訂旅遊市場推廣開發戰略、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推動山東文化和旅遊整體形象以及“好客山東”旅遊品牌體系建設。負責文化創意產品和旅遊產品市場行銷,開拓旅遊市場。組織協調大型旅遊行銷活動。
(十二)資源開發處。承擔全省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規劃、開發和保護工作。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線路的規劃。指導旅遊景區、旅遊度假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推進部門合作,發展全域旅遊,指導全域旅遊示範區、生態旅遊示範區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文化旅遊目的地建設。指導推進休閒度假旅遊發展。承擔鄉村旅遊相關工作。指導文化和旅遊商品創新以及開發體系建設,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創產品開發,發展旅遊購物。承擔紅色旅遊、國家文化公園建設相關工作。
(十三)市場管理處。擬訂全省文化市場和旅遊市場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文化和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和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擬訂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等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監管文化和旅遊市場服務質量,指導服務質量提升。負責假日旅遊市場、旅遊安全應急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旅行社、導遊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導遊職業資格和等級認證。
(十四)執法督察處。擬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遊行政執法指導監督、大案要案督辦、跨區域重大案件查處和組織協調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打擊文物犯罪,對查處盜竊、破壞、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專業性意見。
(十五)博物館與社會文物處。負責編制、審核全省博物館、紀念館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依法負責全省博物館的設立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管理全省可移動文物資源。負責全省博物館、紀念館文物藏品的鑑定、交換、調撥、借展、修復、複製、拓印、預防性保護以及數位化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流散文物、文物市場、文物出入境,代表國家文物進出境監管機構鑑定流通文物、進出境文物、刑事文物,指導搶救、徵集社會上珍貴流散文物,審核重要文物的購銷、交換和徵調,負責全省文物出入境展覽的管理工作。指導、檢查全省博物館文物安全工作。
(十六)文物保護與考古處(掛大遺址保護處牌子)。負責全省考古勘探和發掘工作。管理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負責全省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搶救、研究、利用等工作。組織不可移動文物普查,審核、申報、管理省級以及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和世界文化遺產。統籌指導省級以及以下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編制。指導世界文化、自然遺產、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風景名勝區、宗教設施的文物保護工作。負責大遺址保護工作,負責考古遺址公園監督管理。負責全省區域內國家和省重大項目建設和基本建設工程中的文物保護工作,審核、管理在山東境內和水域所進行的考古勘探和發掘項目。指導、檢查全省不可移動文物安全和消防、技防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審核文物安全技防方案,驗收文物安全技防工程,申報文物安全技防、消防工程項目。
(十七)對外交流與合作處(掛台港澳辦公室牌子)。指導、管理全省文化和旅遊對外以及對港澳台交流、合作以及宣傳推廣工作。參與指導、管理省部共建的中國駐外文化機構。承擔我省政府、民間以及國際組織在文化和旅遊領域交流合作相關事務。組織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以及對港澳台交流推廣活動。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五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機關行政編制140名(含專職黨務工作人員)。設廳長(省文物局局長)1名,副廳長5名(其中,副廳長、省文物局副局長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3名(含機關紀委書記1名)。

第六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會同中共山東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山東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2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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