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山東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是山東省畜牧獸醫局制定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畜牧獸醫局
通知,全文,

通知

各市農業農村局(畜牧獸醫局)、有關市畜牧獸醫中心:
  為加強全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工作,省畜牧局制定了《山東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畜牧獸醫局
2022年11月8日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工作,防控動物疫病,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山東省動物防疫條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3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過程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的收集、無害化處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應當根據動物疫病防控要求開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
第三條 下列畜禽和畜禽產品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
(二)經檢疫、檢驗可能危害人體或者動物健康的;
(三)因自然災害、應激反應、物理擠壓等因素死亡的;
(四)屠宰過程中經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
(五)死胎、木乃伊胎等;
(六)因動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撲殺或銷毀的;
(七)其他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第四條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應當堅持及時處理、清潔環保、合理利用的目標,堅持統籌規劃與屬地負責相結合、政府監管與市場運作相結合、財政補助與保險聯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隔離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主體責任,按照規定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委託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集中處理。
運輸過程中發生畜禽死亡或者因檢疫不合格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承運人應當立即通知貨主,配合做好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棄置和處理。
第六條 山東省畜牧獸醫局主管全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落實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財政補助政策和農機購置與套用補貼政策。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作為保險理賠的前提條件,推動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和保險聯動機制。
第八條 在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發現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依法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水利、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畜牧獸醫等主管部門收集、處理並溯源。
在城市公共場所以及鄉村發現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依法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收集、處理並溯源。
第九條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無害化處理、資源化利用應當符合農業農村部相關技術規範,並採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傳播動物疫病。
第十條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以集中處理為主,自行處理為補充。
鼓勵跨縣級行政區域建設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
第二章 收 集
第十一條 畜禽養殖場(戶)、屠宰廠(場)、隔離場應當及時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進行貯存和清運。
畜禽養殖場、屠宰廠(場)、隔離場委託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處理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採取必要的冷藏冷凍、清洗消毒等措施;
(二)具有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專用輸出通道;
(三)及時通知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進行收集,或自行送至指定地點。
第十二條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暫存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選址:遠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養殖屠宰場所及主要交通幹線、飲用水源地。滿足供水、供電的要求,方便轉運車輛進出。
(二)布局:收集暫存點應有獨立封閉的貯存區域,並且防滲、防漏、防鼠、防盜,易於清洗消毒;場地面積滿足運輸車輛作業及停放要求;收集暫存點布局應符合生物安全要求,進出通道分開設定,人車單向流動;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識。
(三)設施設備:規範建設消毒池,與門同寬,長 4 米、深 0.3 米以上,進出車輛和人員均應消毒。配備消毒設備,包括高壓沖洗機、噴霧消毒機等,對暫存場所和周邊環境進行消毒。規範建設與收集規模相適應的污水收集設施。配備盛裝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的專用容器或包裝袋;冷藏冷凍設施設備應與收集規模相適應,實行封閉管理;配備與轉運車輛相匹配的提升裝載設施設備,收集、移交、冷藏等設施設備應遵循便捷、配套、自動化操作的原則。
(四)管理:建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登記、暫存、轉運、疫情報告、清洗消毒、設施設備運行管理、安全生產、人員防護等制度。
第十三條 從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備專用運輸車輛,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應當通過“牧運通”信息系統提交車輛所有權人的身份證或營業執照、運輸車輛行駛證、運輸車輛照片。
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實相關材料信息,符合要求的,及時予以備案;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備案人補充相關材料。
專用運輸車輛數量和運載能力應當與區域內畜禽養殖情況相適應。
第十四條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專用運輸車輛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運輸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以外的其他物品。
(二)車廂密閉、防水、防滲、耐腐蝕,易於清洗和消毒。鼓勵配備滿足自動投料、自動卸料需要的裝卸設備。
(三)配備能夠接入山東省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平台的車輛定位跟蹤系統、車載終端,並保持正常運行。
(四)配備人員防護、清洗消毒等防疫用品。
(五)跨縣域收集轉運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專用運輸車輛應帶有冷藏冷凍功能,還應隨車配備以車載動力為電源的沖洗、消毒設施設備。
(六)有符合動物防疫需要的其他設施設備。
第十五條 運輸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及時對車輛、相關工具及作業環境進行消毒;
(二)作業過程中如發生滲漏,應當及時清理、消毒,並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重新包裝、消毒後再繼續運輸;
(三)做好人員防護和消毒。
第十六條 跨縣域收集轉運處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的,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相關區域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及時通報緊急情況,建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轉運、無害化處理全過程、全鏈條監管工作機制,落實監管責任。
跨縣域收集轉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直接轉運至受委託縣(市、區)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未經當地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轉運途中卸載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
第三章 集中處理
第十七條 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應當符合我省建設規劃,並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應當向社會公布責任區域、地理位置、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
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的設計處理能力應當高於日常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處理量。
第十八條 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以下制度:
(一)設施設備運行管理制度;
(二)清洗消毒制度;
(三)人員防護制度;
(四)生物安全制度;
(五)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理制度。
第十九條 畜禽養殖場(戶)、屠宰廠(場)、隔離場委託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進行集中處理的,應當簽訂委託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無害化處理費用由財政進行補助或者由委託方承擔。
第二十條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應當符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要求,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監管。
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處理本辦法第三條之外的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應當要求委託方提供無特殊風險物質的證明。
第二十一條 鼓勵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產物進行資源化利用。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所銷售無害化處理產物的,應當嚴控產物流向,查驗購買方資質並留存相關材料,簽訂銷售契約。
第四章 自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畜禽養殖場、屠宰廠(場)、隔離場在本場(廠)內自行處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的,應當符合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不得處理本場(廠)外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
畜禽養殖場、屠宰廠(場)、隔離場在本場(廠)外自行處理的,應當建設符合規劃的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
第二十三條 畜禽養殖場、屠宰廠(場)、隔離場自行處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的,無害化處理區域應當位於場(廠)區常年主風向的下風或側風向,與其生產區、辦公區保持防疫安全距離,並設定防疫隔離帶。
第二十四條 畜禽養殖場、屠宰廠(場)、隔離場自行處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的,應當使用專門運載工具;規範建設消毒池、消毒通道等設施,配備必要的消毒設備,包括高壓沖洗機、噴霧消毒機等;處理工藝應當符合農業農村部相關技術規範要求。
第二十五條 畜禽養殖場、屠宰廠(場)、隔離場自行處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的,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收集、登記、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運行管理、衛生消毒、人員防護、安全生產、應急處理等管理制度。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山東省畜牧獸醫局建立完善山東省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平台,加強全程追溯管理。
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隔離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無害化處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要求填報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信息審核,加強數據運用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山東省畜牧獸醫局組織制定全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生物安全風險調查評估方案,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無害化處理生物安全風險因素進行調查評估。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生物安全風險調查評估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根據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規模、設施裝備狀況、管理水平等因素,推行分級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暫存點、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配備專門人員負責管理。
從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專業技能,掌握必要的安全防護知識。
第三十條 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隔離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無害化處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台賬,詳細記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的種類、數量(重量)、來源、運輸車輛、交接人員和交接時間、處理產物銷售情況等信息。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暫存點、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進出場、交接、處理和處理產物存放等進行全程監控,並與山東省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平台有效對接。
相關台賬記錄保存期不少於二年,相關監控影像資料保存期不少於三十天。
第三十一條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於每年 1 月底前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運輸車輛和環境清洗消毒等情況。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到畜禽養殖場(戶)、屠宰廠(場)、隔離場、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等實施監督檢查,指導、督促做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等工作。
實施動物產地檢疫工作時,應當查驗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情況。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從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無害化處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處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畜牧獸醫局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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