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歷程
2023年4月1日, 農業農村部發布《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生豬產地檢疫規程>等22個動物檢疫規程的通知》,其中包括《馬屬動物產地檢疫規程》。
檔案內容
1.適用範圍
本規程規定了馬屬動物產地檢疫的檢疫範圍及對象、檢疫合格標準、檢疫程式、檢疫結果處理和檢疫記錄。
本規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馬屬動物的產地檢疫。
2.檢疫範圍及對象
2.1 檢疫範圍
2.1.1 《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規定的馬、驢。
2.1.2 騾。
2.2 檢疫對象
馬傳染性貧血、馬鼻疽、馬流感、馬腺疫、馬鼻肺炎。
3.檢疫合格標準
3.1 來自非封鎖區及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飼養場(戶) 。
3.2 申報材料符合本規程規定。
3.3 臨床檢查健康。
3.4 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
4.檢疫程式
4.1 申報檢疫
貨主應當提前 3 天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並提供以下材料:
4.1.1 檢疫申報單。
4.1.2 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提供申報前 7 日內出具的實驗室疫病檢測報告。
4.1.3 已經取得產地檢疫證明的馬屬動物,展示、演出、比賽後需要繼續運輸的,提供檢疫申報單、原始檢疫證明和完整進出場記錄;原始檢疫證明超過調運有效期的,還應當提供馬傳染性貧血、馬鼻疽實驗室疫病檢測報告。
鼓勵使用動物檢疫管理信息化系統申報檢疫。
4.2 申報受理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後,應當及時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 根據申報材料審查情況和當地相關動物疫情狀況,決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或協檢人員到現場或指定地點核實信息,開展臨床健康檢查;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4.3 查驗材料
4.3.1 查驗申報主體身份信息是否與檢疫申報單相符。
4.3.2 查驗飼養場《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和養殖檔案,了解生產、免疫、監測、診療、消毒、無害化處理及相關動物疫病發生情況。
4.3.3 了解飼養戶生產、免疫、監測、診療、消毒、無害化處理及相關動物疫病發生情況。
4.3.4 查驗實驗室疫病檢測報告是否符合要求,檢測結果是否合格。
4.3.5 已經取得產地檢疫證明的馬屬動物,展示、演出、比賽後需要繼續運輸的,查驗產地檢疫證明是否真實並在調運有效期內、進出場記錄是否完整;產地檢疫證明超過調運有效期的,查驗馬傳染性貧血、馬鼻疽的實驗室疫病檢測報告是否符合要求,檢測結果是否合格。
4.3.6 查驗運輸車輛、承運單位 ( 個人) 及車輛駕駛員是否備案。
4.4 臨床檢查
4.4.1 檢查方法
4.4.1.1 群體檢查。 從靜態、動態和食態等方面進行檢查。 主要檢查馬屬動物群體精神狀況、呼吸狀態、運動狀態、飲水飲食情況及排泄物性狀等。
4.4.1.2 個體檢查。 通過視診、觸診和聽診等方法進行檢查。主要檢查馬屬動物個體精神狀況、體溫、呼吸、皮膚、被毛、可視黏膜、胸廓、腹部及體表淋巴結,排泄動作及排泄物性狀等。
4.4.2 檢查內容
4.4.2.1 出現發熱、貧血、出血、黃疸、心臟衰弱、浮腫和消瘦等症狀的,懷疑感染馬傳染性貧血。
4.4.2.2 出現體溫升高、精神沉鬱;呼吸、脈搏加快;下頜淋巴結腫大;鼻孔一側( 有時兩側) 流出漿液性或粘性鼻汁,偶見鼻疽、結節、潰瘍、瘢痕等症狀的,懷疑感染馬鼻疽。
4.4.2.3 出現劇烈咳嗽,嚴重時發生痙攣性咳嗽;流漿液性鼻液,偶見黃白色膿性鼻液;結膜潮紅腫脹,微黃染,流出漿液性乃至膿性分泌物,有的出現結膜渾濁;精神沉鬱,食慾減退,體溫升高;呼吸和脈搏次數增加;四肢或腹部浮腫,發生腱鞘炎;下頜淋巴結輕度腫脹等症狀的,懷疑感染馬流感。
4.4.2.4 出現體溫升高,結膜潮紅稍黃染,上呼吸道及咽黏膜呈卡他性化膿性炎症,下頜淋巴結急性化膿性腫大(如雞蛋大) 等症狀的,懷疑感染馬腺疫。
4.4.2.5 出現體溫升高,食慾減退;分泌大量漿液乃至黏膿性鼻液,鼻黏膜和眼結膜充血;下頜淋巴結腫脹,四肢腱鞘水腫;妊娠母馬流產等症狀的,懷疑感染馬鼻肺炎。
4.5 實驗室疫病檢測
4.5.1 對懷疑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及臨床檢查發現其他異常情況的,應當按照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範進行實驗室檢測。
4.5.2 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每批馬屬動物抽檢比例不低於 20% ,原則上不少於 5 匹,數量不足 5 匹的要全部檢測。
4.5.3 省內調運的種用馬屬動物可參照《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家畜產地檢疫規程》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並提供相應檢測報告。
5.檢疫結果處理
5.1 檢疫合格,且運輸車輛、承運單位(個人)及車輛駕駛員備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動物檢疫證明;運輸車輛、承運單位(個人) 及車輛駕駛員備案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的,方可出具動物檢疫證明。 官方獸醫應當及時將動物檢疫證明有關信息上傳至動物檢疫管理信息化系統。
5.2 檢疫不合格的,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5.2.1 發現申報主體信息與檢疫申報單不符的,貨主按規定補正後,方可重新申報檢疫。
5.2.2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動物疫病的,向農業農村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應當按照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範規定處理。
5.2.3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檢疫對象以外動物疫病,影響動物健康的,向農業農村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按規定採取相應防疫措施。
5.2.4 發現不明原因死亡或懷疑為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 和《農業農村部關於做好動物疫情報告等有關工作的通知》 ( 農醫發〔2018〕22 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5.2.5 發現病死動物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理。
5.2.6 發現貨主提供虛假申報材料、養殖檔案不符合規定等涉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由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規定處理。
6.檢疫記錄
6.1 官方獸醫應當及時填寫檢疫工作記錄,詳細登記貨主姓名、地址、申報檢疫時間、檢疫時間、檢疫地點、檢疫動物種類、數量及用途、檢疫處理、檢疫證明編號等。
6.2 檢疫申報單和檢疫工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 12 個月。
6.3 電子記錄與紙質記錄具有同等效力。